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經濟人在歐盟競爭法中的角色

5年前經濟人在競爭法中的角色乙文,是引述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Douglas H. Ginsburg的文章,來瞭解經濟學家在美國競爭法執法中的角色。至於歐盟方面呢?多年來一直尋找有無類似文章,今天終於找到了。


於今年德國第17屆競爭會議中發表並刊登在今年9月西班牙Papeles de Economia Espanola期刊中之經濟學在歐盟競爭法中的角色:從 Monti的改革到國家協助”(The Role of Economics in EU Competition LawFrom Monti’s reform to the State aid)一文,是由服務於布魯塞爾Compass Lexecon經濟顧問公司的Jorge Padilla先生所撰擬。全文或以回顧、影響與總結三部分來說明經濟人在歐盟競爭法執法中所扮演的角色。


回顧
    在2002-2003年間競爭總署連續禁止了三個結合案(Airtours/First Choice, Schneider/Legrand, Tetra Laval/Sidel),但因不符經濟理論也沒有嚴謹的實證分析,被當時的歐洲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CFI)以使用錯誤的經濟分析為由駁回總署的決議。這刺激了當時主管競爭事務的執委會 Monti委員(後曾任義大利總理)決定採取一連串的改革,以確保歐盟競爭法能充分符合經濟學理論。改革之一就是設置了首席競爭經濟學家 (Chief Competition Economist)一職,第一批經濟學博士始正式進入了競爭總署。
       Lars-Hendrick Roller教授是第一位首席經濟學家,在任內他設立了首席經濟學家組(Chief Competition Economist TeamCET),並將該組功能定位在檢視與衡平”(check-and balance) ;第二任首席經濟學家Damien Neven教授將CET5人的規模增加至25人,又因他曾是有關前述三結合案CFI的諮詢對象,所以CET的意見比過往更受重視;到了第三任、第四任,CET與總署其他單位(尤其是結合單位)的關係愈形密切,經濟及量化分析在很多個案中多有出現,但缺點是 CET就不太可能繼續扮演檢視與衡平的角色了。
       Monti委員的改革也影響了歐洲民間經濟顧問公司的發展。在2003年之前,這些顧問公司並未雇用經濟學博士,經濟學家大部分是在結合案進行到後段或必須藉助經濟學家來收拾殘局時方才參與,且市場界定是他們的主要的工作,但多使用的是一些普通經濟學常識或基本的經濟學原理。2003年後有了相當大的改變,顧問公司從主要的兩家增加至十餘家,經濟學家也不再只參與結合的案件,而且還使用了最新的分析工具-UPPIPRs、結合模擬、賽局理論等,不再只限縮在市場界定。


影響
    無疑的,經濟學家對歐盟競爭法最大的貢獻就是在結合管制,水平和垂直協議與市場優勢地位次之,在國家協助(state aid)部分所扮演的角色就相對小多了。

結合
        因為經濟學家的參與,歐盟競爭總署的結合審查已從結構推定法”(structure presumption approach)轉變成效果基礎法”(effects-based approach),市占率和集中度已不再是重要的指標,以移轉率(diversion ratio)和利潤(margins)來預測結合可能的價格效果則成為關鍵。
       有著堅實經濟理論的2004水平結合處理原則2008非水平結合處理原則的公布,提供了總署處理採取效果基礎法來處理各類結合案的清楚路徑(roadmap)。在水平結合部分,UPP、結合模擬、價格-集中度迴歸分析等事固定會使用到的分析工具;在非水平結合部分,受到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ean Tirole的影響,主要是考慮結合後事業可能排除競爭對手的能力與誘因。
       惟仍有兩個尚無法解決的問題:水平結合的效率處理以及實體門檻”(materiality thresholds,即結合後價格上升多少百分比方才禁止的標準),不過作者認為這些問題可以在未來的5-10年內獲得解決。

水平和垂直協議(horizontal and vertical agreements)
    2010垂直限制處理原則2011競爭者間水平協議處理原則2014技術移轉處理原則的內容設計亦深受經濟學的影響,為作者認為仍有以下三個待解決的問題:
1.限制轉售價格
    RPM雖然可能會促進勾結但也可能會促進競爭,所以應該依個案以效果基礎法”(即所謂的合理原則)來處理。可是歐盟卻是將RPM視為對競爭的核心限制而以當然違法視之。
2.資訊交換(information sharing)
     競爭者間若對未來的資訊進行交換,這是違反了歐盟運作法(TFEU)101(1)條的規定,可是有些資訊的交換卻可能促進競爭,而宜以合理原則看待。然而在經濟學的文獻中尚無法提供清楚”(clear-cut)的工具來確認哪些資訊交換是反競爭或是促進競爭,因此現階段在處理資訊交換的個案時只能用一堆可能來描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3.效率
    歐盟運作法(TFEU)101(3)條規定事業可以提出效率抗辯來尋求事業間協議的豁免,可是在處理原則卻提到:「最終保護競爭對手及競爭過程是優先於具有提高潛在促進競爭效率的限制性協議。(ultimately the protection of rivalry and the competitive process is given priority over potentially procompetitive efficiency gains which could result from restrictive agreements.),作者因此質疑如此是在保護競爭對手而非消費者福祉。
 
優勢地位
    過去15年歐盟競爭法執法中,經濟人法律人間爭論最大的莫過於優勢地位濫用的問題,Intel案就是一個例子。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具優勢地位事業的折扣(rebate)行為是一個當然的濫用行為,行政部門可以不必證明廠商折扣後有無封鎖能力。
    從經濟觀點來看,優勢廠商的單方行為對市場的影響正反面都有,若執法者只是簡單的使用形式基礎法”(form-based approach)分析,將非常可能錯殺有利市場競爭的單方行為。可是目前的問題是,經濟學家尚無法提供如何量化和衡量正反效果的分析方法,所以經濟學家應集中精力發展出堅實及實用的方法來協助法律人做出最好的決定。
 
國家協助
    2005年歐盟推動了一項國家協助行動計畫”(State Aid Action PlanSAAP),引入衡平法”(balancing test)來強化國家協助的正面經濟效果,這種分析法是一種經濟的量化分析,它已為經濟學進入國家協助管制開啟了一扇門。


總結
       無疑的,因為經濟分析工具的使用使得執委會在結合管制有了比過往更好的決議,但在其他方面,經濟學在決策中所扮演的角色仍有不足之處。然而,經濟學在歐盟競爭法執法中的歷史尚短(2003年才開始),對於很多個案的決定或許不必太挫折,因為改變是不可能立刻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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