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 星期二

你的時尚比不上我的奢華 —Coach與Michael Kors難成一家人

 著名的時尚品牌CoachMicheal Kors原本可歡歡喜喜成為一家人卻因競爭法而夢碎。



                                                                       Source: Yahoo

緣起

    20238美國Tapestry集團宣布將以85億美元收購英國Capri控股公司100%股權

    Tapestry集團旗下有CoachKate SpadeStuart Weitzman等知名品牌Michael KorsVersaceJimmy Choo等時尚品牌則屬於Capri所有這項策略性舉措旨在透過結合,打造出一個強大的美國奢華時尚事業以對抗LVMHKering等歐洲奢侈品巨頭另外尚可擴大Tapestry全球影響力,特別是在歐洲、中東和亞洲。

    惟這項結合案卻受到了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USFTC)的挑戰,該會於今(2024)4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阻止該併購案(10)24日紐約南區法院法官Jennifer Rochon女士做出了有利USFTC的判決

    依照USFTC的看法,TapestryCapri結合後恐會產生以下競爭疑慮:

一、市場競爭惡化

  () Tapestry在全美“平易近人奢侈包”(accessible luxury handbag)市場市占率將從58.7%增加至83%,顯著的提高了市場集中度;

  ()會使TapestryCapri品牌間正面競爭(head-to-head competition)消除。

二、消費者利益受損

    依據USFTC經濟學家Loren Smith的模型估算結合後將使包包價格上漲15%~17%同時品質會下降消費者將面臨包包選擇的減少。

三、員工福利下降:結合後,員工談判能力勢必降低,對工資和福利會產生負面影響。

    其中最關鍵也是最有趣的點就在於“平易近人奢侈包”這一相關市場的界定

 平易近人奢侈包

    USFTC在它的決定書[1]中指出平易近人奢侈品一詞類似於負擔得起的奢侈品(affordable luxury)渴望的奢侈品(aspirational luxury)雖然競爭法中的相關市場可以僅根據市場的特徵或“實用指標”(practical indicia)來界定但法院和相關執法機關則是常使用假設性獨占檢測法以本案“平易近人奢侈包”市場為例若該包包出現了小幅但顯著且非暫時性的價格上漲或其他條款惡化(a 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or other worsening of termsSSNIPT)消費者將不會大量轉向大眾市場包(mass-market handbags)真正奢華包(true luxury handbags),從而導致價格上漲無利可圖則“平易近人奢侈包”就可以構成了一個明確的產品市場。

    USFTC並沒有實際採行SSNIPT而是在考慮了以下因素後界定出相關市場

自從Coach提出“平易近人奢侈包”一詞以來的二十年間,媒體和分析師報告就經常將CoachKate Spade Michael Kors 稱為“平易近人奢侈品牌”,也都會採用此一名詞來表示其擁有優質皮革和工藝以與“大眾市場包”區別,以價格實惠來分辨與“真正奢華包”的不同。

結合當事人在向證管會(SEC)提交的文件(10-K)中提到

  () Tapestry是一家總部位於紐約主要的平易近人奢侈配件和生活風格品牌事業Coach則是一家平易近人奢侈配件和生活風格系列的領先設計公司,憑藉優質工藝而享有悠久的聲譽。

  () Michael Kors主要是提供女士平易近人的奢侈品配件包包小皮件,以及鞋類和服裝等

三、其他因素

  ()品質

          平易近人奢侈包採用優質材料和工藝製造而成而“大眾市場包”則通常由聚氨酯和尼龍等人造材料製成,並在中國大量生產至於“真正奢華包”則使用了最好的工藝和材料,幾乎全部在歐洲製造。

  ()折扣與促銷

   “平易近人奢侈包”的特點是頻繁的折扣和促銷,尤其是在黑色星期五和母親節等主要購物節日前後Louis VuittonPrada Gucci幾乎不採折扣政策。

  ()全通路方法與銷售經驗

        “平易近人奢侈包”多透過不同管道銷售:自營店線上零售和直銷網站批發商(例如 Nordstrom'sMacy'sTJ MaxxRoss)它們分布在大小城市。而“真正奢華包”縮小了顧客獲取產品的管道,對商品的經銷保持嚴格控管香奈兒(Chanel)和愛馬仕(Hermes)甚至從不在網上銷售某些包包——顧客必須進入商店才能購買香奈兒或某些愛馬仕包另外也提供了獨特的購物體驗。

  

後記

    對於法院的判決USFTC競爭局局長Henry Liu認為「今天的決定不僅僅是USFTC的勝利,也是全國各地尋求以實惠的價格獲得優質包包的消費找之勝利。」

    事實上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都歷經過一段併購風潮2017Coach24億美元併購了Kate Spade2018年法國依視路(Essilor)490億美金買下了雷朋(RayBan)太陽眼鏡母公司Luxottica2020年法國LVMH集團則花了162億美金拿下了Tiffany那天CoachLV成為一家人大家也不用太驚訝

    從本案的市場界定讓我們瞭解到手拿CoachMK包所展現出的時尚風是比不上手提LVHermes包所散發出的奢華感



[1] USFTC, Docket No. 9429.



2024年8月19日 星期一

公平法「聯合行為」應擴大適用範圍

 公平會於前年底公布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建議,宜研議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第14條聯合行為之規範範疇,然卻未獲青睬。

 

緣起

    白皮書是在觀察美國蘋果與五大出版商案[1]後發現,相類似的案情倘發生於國內,將造成始作俑者(Apple)適用之罰則(20條第4)低於其他配合者(出版商,適用第15)之窘境方乃建議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將涉及水平聯合行為案件中具有垂直交易關係之當事人納入公平法第14條之規範範疇,即,第14條同時規範水平與垂直的聯合行為。

    外界對以上的建議正反意見均有,但公平會法務單位很明顯的是偏向反對,理由

14條聯合行為規範重點在於事業間「合意」之勾結行為19條和第20條第4款規範重點則在於單方事業藉由市場力」為垂直交易限制競爭之行為,會有法遵上的困難。

行政罰法第14條已可規範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且公平會在小琉球浮潛業者合意共同調漲浮潛收費標準案[2]即已採用,故無修法之必要。

    對於以上的反對意見,版主則是持保留的看法。

 

問題說明

    將垂直勾結納入第14條聯合行為規範後,如何與第19條做一區別將是第一個要回答的問題第二個要釐清的問題是納入後是否因此造成第14條與第20條第4款適用上的混淆最後則是行政罰法第14條引用上的疑義。謹依序說明如下

以品牌內/間的觀念來區別第14條與第19條的適用

    誠如公平會法務單位所言第14條規範重點在於事業間的「合意」,第19條規範重點則在於單方事業的「市場力」。事實上,前開的「合意」就是一種品牌間觀念的呈現,而單方的「市場力」則是品牌內觀念的體現所以19條只會涉及品牌內的問題,因為上游事業只可能對販售自己產品的經銷商遂行轉售價格的限制,不可能也無能為力限制非販售自己產品的經銷商之轉售價格,例如ASUS只可能對銷售其產品的經銷商在販售AUSU產品時限制轉售價格,而不可能對販售Acer產品的經銷商進行相同的限制

    相同的觀念亦可應用到與第20條有關獨家交易地域或客戶限制等行為之規範中油限制加油站僅能販售國光牌潤滑油案(84)[3]弘音與瑞影限制經銷商不得經營其他品牌伴唱產品案(99)[4]即是僅及品牌內的獨家交易代表案例台灣三葉機車限制代銷商不得越區銷售案(88)[5]則是地域或客戶限制的代表案例   

 二、第14條與第204款間的適用只差「聯合行為」是否真正發生

    在公平交易法立法之初第20條第4(原為第19條第4)規定「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104年修法時修訂為「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其實該款包含了兩個動作,一為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另一為「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參與聯合」、「為垂直限制競爭」乃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的目的,但第20條第4款之適用則不以目的確實已發生為必要[6]

    而在公平會自創會至今涉及第20條第4款的39件處分案中,第一動作多數是由上游事業發動且是公平會適法考量的首要要件以及處分的對象,而被要求配合的下游業者則通常是檢舉人或許是不以目的確實已發生為必要,因此公平會在渠等處分案中均未追究他事業的第二個動作是否真正發生[7],縱使在屏東家畜肉類公會促使他事業參與聯合行為案(103)[8]中,公會理事長在拍賣館拿起麥克風向現場所屬會員約50多名承銷人表示不要進場標購猪隻,並獲當場所屬會員約50多名承銷人鼓掌同意且有錄影為證,公平會亦未去追究該等承銷人是否藉此實現了聯合行為

    然不去追究並不代表不會發生,若發生了第二個動作的聯合行為時,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就會產生本文一開始所提到的窘境——始作俑者罰則低,配合者罰則高倘今垂直勾結納入第14條規範後即可解決以上的問題且適法的標準可為

()適用第20條第4——事業採行第一動作但未促使第二動作的聯合行為實際發生,則該事業以違反本條款論處

()適用第14——事業採行第一動作且促使了第二動作的聯合行為實際發  生,則渠等事業均為第14條聯合行為之主體,若還因此影響市場功能者則以違反第15條論處,否則則回歸第20條第4款的適用

整個適法的流程如下:


 行文至此,或有言第19條轉售價格的限制亦有可能造成下游事業間價格的聯合,是否可比照前開標準適用之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下游售價的一致並非下游事業間「合意」的結果,而是上游事業單方面的以其「市場力」加諸在經銷商的售價上所造成,自不符第14條的定義至於涉及第20條第4款被要求配合之事業則事先即應採行自保措施(提出檢舉拒絕加入聯合行為…),不能俟東窗事發後以“被迫”為由尋求脫罪。

 三、為何要間接適用行政罰法第14

    行政罰法第14條開宗:「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而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於主觀上出於認知所為行為之故意,並以利用他方行為作為己用之意思,互相聯絡而為共同行為之決意,且於客觀上藉由彼此分工協力之方式共同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若一人故意、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過失,則不構成「共同違法」

    行政罰以故意為前提,因此在涉及垂直聯合行為的案件中,若要適用該條款,必須證明行為人在進行聯合行為時具備故意。聯合行為「合意」的證明已非易事,今若再加上尚需處理「合意」的問題,只是在增加執法機關無謂的負擔而已,何不直接地將垂直勾結入法以為一勞永逸,而不必大費周章地間接適用

 

後記

    事實上,公平會在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聯合授權CD-R專利案(90)[9]中,就曾為了將三事業個別擁有具互補性專利的授權認定是聯合行為,硬是以三事業在專利研發階段是共同合作,所以在後階段的技術市場即有競爭關係論處,惟終遭最高行政法院打臉[10]另公平會在小琉球浮潛業者合意共同調漲浮潛收費標準案中,引用行政罰法第14條處分了不具從事浮潛業務的琉球觀光協會,理由在於它接受了浮潛業者的請託出面整合浮潛業者意見,是以,公平法第14條的聯合行為規範範圍亦可在擴大為水平和非水平間的關係

    《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第五章即明白點出:「在數位經濟的環境下,事業間的競爭已不再是一個一個產品間的競爭,而是整個生態系統間的競爭,」,這代表著過往互不相關的技術、產品/服務間之關係將趨於緊密甚至合而為一,而美國《2023結合處理原則》已不再嚴格區分水平結合或非水平結合,這也意味著原本截然不同的行為現已模糊不清所以唯有放下「心魔」,不糾結於過往,方能成大事也!




[1] 詳細案情可參閱本部落客「電子書的戰爭」一文

[2] 公處字第112007號、公處字第112030號。

[3] (84)公處字第079

[4] 公處字第099078號。

[5] (88)公處字第141號。

[6] 參考自公平交易委員會(2004), 公平交易法之注釋研究系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155.

[7] 39宗處分案僅有「不為價格之競爭」及「參與聯合」兩種目的類型的個案。

[8] 公處字第103042號。

[9] (九十)公處字第0二一號。

[10]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19588661號判決。


你的時尚比不上我的奢華 —Coach與Michael Kors難成一家人

  著名的時尚品牌 Coach 和 Micheal Kors 原本可歡歡喜喜成為一家人 , 卻因競爭法而夢碎。                                                                        Source: Ya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