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不是喔,不是這樣子的喔! ----是誰殺了創新?

 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了Joel MokyrPhilippe AghionPeter Howitt三位教授,以表彰他們對創新驅動經濟成長的闡釋。既然創新是經濟成長的動力,那科技巨擘的殺手併購就是扼殺創新,阻礙經濟成長的劊子手?


前言

    觀點很簡單:像GoogleAmazon這樣的科技巨擘收購一家有前途的新創事業,吸收其技術,然後關閉被收購者的業務,從而除掉未來的競爭對手這就是一般人對「殺手併購」的認知它講述的是創新被扼殺、競爭被去除的故事最初提出該理論的文章[1]是從製藥產業實證所提出的看法但如果數據講述的是另外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呢?

    Florian Ederer Regina SeibelTimothy Simcoe三位學者於今年9月所發表名為《數位(殺手)併購》(Digital (Killer?) Acquisitions) 一文就告訴了我們一個完全不同的結果——科技巨擘縱使不是創新浪潮的始作俑者,但卻是創新持續前進的推動者。而Florian Ederer教授正是當年製藥產業文章的作者之一


研究方法與主要發現

研究方法

    為了全面調查科技巨擘併購行為及其對創新的影響作者結合了以下三類資訊:

收購活動數據

    針對八大科技巨擘(AmazonAppleCiscoFacebookGoogleIntelMicrosoftQualcomm)1,190宗對新創事業的收購案進行實證研究

專利數據

    使用CPC(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代碼相關技術專利並聚焦在與數位領域(資訊、軟體、電信、電子產品等)最相關的技術上同時使用專利被引用的次數作為衡量知識溢出與技術創新重要性的指標

被收購事業員工工作轉換資料

    主要來自於Linkedln等公開的履歷以追蹤工作轉換俾瞭知識是如何透過員工擴散

 主要發現

發現一:專利創新的累積是經由持續性的併購

    研究發現,大多數被收購的新創事業在收購時不持有任何專利這表明許多交易可能不是為了獲取正式的智慧財產權,而是出於對能力、產品、客戶或人才的獲取動機。縱然如此若再細究巨擘間的動機仍存有相當的差異例如高通70%的收購對象在收購時至少擁有一項專利Facebook則只有17%。再者擁有專利的新創事業交易價格則明顯的高於無專利事業兩者相差2.6

    研究另外發現當收購方在收購前已在CPC技術領域獲得專利時,90%的首次收購之後都會在該領域進行後續收購例如思科的81%和微軟的79%之併購案是持續性的收購相較之下,當收購方在CPC技術領域沒有既往經驗時,首次收購往往是單一事件,Google 58%和亞馬遜48%的收購案之後都沒有後續收購是最佳代表。這表明,擁有穩固技術基礎的收購者更有可能在同一領域持續投入,這可能反映了其更強的吸收能力或策略承諾。相較之下,進入不熟悉領域的事業可能將收購視為探索性或一次性行為,後續投資較少。這顯示出持續性的收購在維護特定技術領域持續投資和創新活動中的重要性。

 發現二:併購使專利創新更出名

    新創事業被收購後,其特定專利會發生什麼變化?研究表示,其專利的引用量顯著增加,平均引用率飆升了138%,且引用率的增加,並非只是收購者為了自我標榜而引用新取得的專利,第三方事業的引用量也是大幅增加。這項發現至關重要:證明了併購促進了知識的外溢 (knowledge spillovers),提高了被收購技術在更廣泛技術生態系統中的可見性和影響力。是以,新創事業的創新並未消滅,而是獲得了一個更大的平台。

    復以,以專利申請活動衡量的創新,通常收購發生之前就已經在某個技術領域蓬勃發展。收購本身並非創新之火的點燃者,而是創新之火早已熊熊燃燒的象徵。這與技巨擘透過收購新創事業來推動創新的一觀點相反

    綜上論陳巨擘的併購會使創新更為有名而不是更沒有名

發現三:員工離職有助知識外溢

    研究還發現被收購方員工在收購後三年內離職率超過50%更令人驚訝的發現離職率愈高的被收購方其專利在收購後獲得了更多的引用離職率愈低者被引用率相對較小對這種離職率與引用率呈正向關係的解釋,很可能是離職率低造成了創新被嵌入"(embed)在收購方內部,限制了專利的外部可見性"(external visibility)相反地當員工離職率高代表著他們可能藉由加入或另創新事業而將知識向外驅動有利創新知識的傳播

  

後記

    綜合來看,這些核心發現描繪了一幅複雜的圖景:

    雖然該研究不排除在個別案例中存在殺手併購的可能性,但其實證證據表明,數位市場現有事業的收購行為是促進而非扼殺了技術進步。專利活動的增加(數量)和引用次數的激增(質量/擴散)都支持了這一觀點。特別是知識外溢透過員工流動性發生的發現,為理解數位市場中收購的組織後果提供了新的見解同時對「大型企業進行的數位收購主要出於反競爭目的」這一流行觀點提出了質疑。

    圍繞殺手併購的爭議應該是被誇大了基於製藥產業的證據不必然能直接複製在數位產業上這項新的發現提醒了我們:法律和政策若建構在未經證實的想法上是很危險的!

    是誰殺了創新---- 科技巨擘?不是喔,不是這樣子的喔!



[1] Colleen Cunningham, Florian Ederer and Song Ma (2021), “Killer Acquisitions”, JPE ,Vol129, No3.

 

 

2025年3月27日 星期四

評UberEats/foodpanda結合案件決定書

 312UberEats支付foodpanda 82億新台幣分手費的消息佔據當天重要的新聞版面UberEatsfoodpanda的結合雖然塵埃落定也是評論公平會結合決定書的時候

 

緣起

    去年的聖誕節公平會第1732次委員會議決議禁止UberEats收購foodpanda結合案件決定書則是在今年110日發出依法當事人在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若未提起行政訴訟全案就正式確定這就是為什麼UberEats在本月12日始支付分手費的原因全案看似落幕但並不代表全案沒有可待檢討之處尤其是公平會的結合案件決定書

 

公平會的決定事由

    既然是一宗水平結合案件公平會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的分析步驟就是依循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依序論析然後再進行整體經濟之利益的評估最後就是就二利益進行權衡比較以為禁止或不禁止的決定。但是在以上程序之前界定市場和計算市場集中度則是必要的前置作業因此版主將依循市場界定市場集中度直至整體經濟之利益擇項檢視公平會決定書中的論析有無可再精進之處因該決定書有不少的數據資料是以“Ο”的方式呈現致使以下的檢視有時只能以情境假設的方式進行討論:

市場界定

    公平會與申報人對地理市場界定為全國並無異議但對產品市場的範圍卻是歧見甚大

公平會餐飲外送平臺(僅限UberEatsfoodpandafoodomo等平臺)

申報人線上線下餐飲外送外帶自取(餐飲外送平臺、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LINEOcardiChef))

    公平會則是利用了以下的方法一一反駁申報人的主張

()「消費者及餐飲店家對於餐飲外送平臺替代性之意見」

        這是公平會委外的一項市場調查希望藉此瞭解到當UberEatsfoodpanda單獨或同時提高價格5%消費者和餐廳行為的可能改變因調查所得之數據是以“Ο”呈現故無從知曉前後行為是否有無不同公平會亦利用了調查所得的數據運用於「臨界損失分析」之中。

() 「臨界損失分析」

公平會是利用「臨界損失分析」方法推估「臨界損失」並依問卷調查所得之數據推估出「實際損失」結果發現UberEatsfoodpanda單獨提高抽成5%時,「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因此兩者個別不能單獨構成一個市場,需進一步考慮UberEatsfoodpanda均調漲抽成5%時的情形結果發現「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這顯示當兩家均漲5%,不致使漲價無利可圖。

若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代表建議的市場範圍太小而需擴大,反之若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則代表建議的市場範圍確定。就以上公平會之論析以「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而認定UberEatsfoodpanda不能單獨構成一個市場的結論並無誤但尚不能因此逕斷UberEatsfoodpanda一定屬同一相關市場因為亦有可能相關市場是以下的組合(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送)(UberEats  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第三方點餐平臺)(UberEats  店家自行外送)(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縱然公平會進一步考慮了UberEatsfoodpanda同時漲價的情境而得出「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惟此也僅是證明了UberEatsfoodpanda確實屬同一相關市場,即不會有(UberEats 店家自行送)(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這種組合尚無法因此排除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等亦與UberEatsfoodpanda處於同一相關市場的可能(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UberEats  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第三方點餐平臺)(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亦是可能的組合

若要證明公平會市場範圍的無誤尚須利用問卷調查的數據[1]來分別計算UberEatsfoodpanda申報人主張的範圍細項(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之間的「實際損失」和「臨界損失」然後反覆的進行比較以為最後市場範圍的確認例如UberEats/foodpanda或店家自行外送單獨提高價格5%UberEats/foodpandas或消費者外帶單獨提高價格5%之「實際損失」和「臨界損失」

這種反覆測試的過程是主管機關反駁申報人主張之必要程序,尤其是申報人的主張並非顯然不合理時更須如此縱然不必就申報人的主張逐項測試但也不能一項也不測試

()合理可替代性

       公平會分就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與餐飲外送平臺是否具合理替代性進行了質性分析僅就店家自行外送”評述如下:

        就消費者而言公平會認為只能選擇單一餐廳供應的料理種類或餐點平臺可選擇不同料理種類、不同餐廳就餐廳而言自送須達相當規模方具效益,而使用平臺可接觸潛在顧客群、縮短送餐時間、提供消費者便利性、減輕門市人員負擔等;另自營外送與外送平臺規模懸殊且消費者來源不同故必須與外送平臺合作。是以公平會即認定自營外送與外送平臺屬互補關係,並非替代關係。

         對於互補關係的結論foodpanda限制餐廳平臺價/店內價一致案(110)[2]相關市場的論析雖無二致惟若溯源試想foodpanda為什麼要限制店內/店外價須一致無外乎是考慮到若不一致消費者可能因此多選擇餐廳內用/外帶少選擇平臺送餐(因消費者尚須另支付運費致使總價格更高於店內價而減少使用平臺的頻率)這何言是互補乎?再者公平會在foodpanda店內/店外價案中亦指出foodpanda的限制會產生四項限制競爭的結果其中第三項寫到:

       foodpanda較無須擔心若調漲抽成佣金會使消費者轉向內用

        或外帶,因為內用或外帶價格也不會比較低,因此有較大的

       誘因及能力調漲抽成佣金。

        既然foodpanda擔心調漲價格後消費者會轉向餐廳內用或自行外帶這不就代表外送平臺與內用/外帶具有競爭關係而應屬同一相關市場嗎?!        經濟學所謂的互補關係應是缺一不可且其消費需求朝同一方向增減燃油車與汽油網球與網球拍等亦是餐飲和外送平臺/外帶自取間不也是嗎?試想無法餐廳內用的Covid-19期間餐飲和外送平臺/外帶自取間數量的增減不就是朝同一方向且消費者取得餐飲或餐廳送交餐飲的方式無外乎外送平臺與外帶自取從消費者/餐廳角度觀之外送平臺與外帶自取間不是替代關係那又會是甚麼關係?

        公平會外送平臺與內用/外帶不具替代關係前後不一的論點實有對外澄清之必要

單方效果

       影響單方效果大小的最主要因素乃參與結合事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間替代緊密的程度替代性愈高,結合後提高價格產生單方效果的可能性就愈高。惟本案外送平臺為典型的雙邊市場若要完全捕捉到結合後的單方效果,就不能僅觀察消費者端或餐飲業者端,而應再探消費者和餐飲業雙方互動的結果因為有網路外部性的存在

        公平會確實同時詢問了消費者或餐飲業者UberEatsfoodpanda分別調漲價格5%的反應也分別得出結合後將可分別「回收」Ο成以上因漲價而流失的消費者或餐廳因此較結合前更有誘因調漲價格/抽成的結論因公平會未再進一步論析消費者和餐飲業者間的互動故是無法單就此結論論斷單方效果的有無。因相關數據依舊是“Ο”致使外界無從判斷單方效果的強弱。基此版主將以數據模擬的方式來說明如何判斷單方效果的存在:

若公平會的數據是UberEatsfoodpanda在調漲價格5%8成消費者5成餐飲業者流向對方5成餐廳的減少透過外部性是會影響到消費者選擇結合後平臺的意願此將牽制平臺業者漲價的動能,牽制力道的大小當視負外部性強度而定有無單方效果,容有討論的空間然若不是5成而是2負外部性勢將大幅降低消費者選擇結合後平臺的意願,反饋的結果又會使餐飲業數再次下降為避免惡性循環不漲價/降價恐是平臺業者挽回消費者/餐飲業唯一的方法如此一來何言單方效果?!若數據是5成消費者2成餐飲業就更不消說了

另公平會亦使用了「向上定價壓力」(UPP)來評估UberEatsfoodpanda結合後對消費者/餐飲業之價格/抽成變動的情形然誠如前述雙邊平臺的價格策略涉及兩端的使用者靜態分析的UPP只能預測單邊的價格壓力而無法捕捉到全面性的價格效果

復以,公平會也使用問卷數據來說明UberEatsfoodpanda是消費者和餐飲業者心目中彼此最佳的替代對象藉以證明結合後會有單方效果的發生一如市場界定處所言這並不能因此證明UberEatsfoodpanda和自取外送間不是最佳的替代對象

         此處要特別強調單方效果的有無是統整性的考量也就是說還需搭配例如參進障礙抗衡力量效率等因素做整體性的研判除此之外單方效果很重要但不是唯一尤其更不能只因事業結合後會抬高價格就禁止結合如此一來只有落實公平會是一價格管制機關之罵名

整體經濟之利益

        此部分主要是談論效率抗辦的問題申報人則負有舉證的責任,且所提出的證據必須是可被證明短期內能實現、結合專屬以及利益需反映給消費者

        決定書顯示申報人是有提出抗辯公平會也一一加以反駁值得討論的是決定書第19-20頁對創新的爭辯申報人引述了國外學者研究主張結合後可增加利潤獨享性(appropriability)透過控制外溢效應而增加創新誘因公平會則是認為僅有當市場上有多家事業相互爭取未來銷售利潤方會激發事業從事創新之誘因以上的爭辦孰對孰錯是個大哉問

創新學說創始者J. Schumpeter(1942)[3]壟斷和大企業較能推動創新,因為他們擁有承擔風險的能力。

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K. Arrow (1962)[4]:競爭性市場會帶來更多創新,因為企業必須不斷改進才能生存。

        是以到底是獨寡占市場才能促進創新,還是競爭性市場方能激發創新,沒有對錯的答案,兩者間也並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反而是完全相容且相互補強的因為這是一個實證的問題因此任何一方在提出論點時都必須有憑有證例如申報人不能只是提出利潤獨享性的理論學說公平會為什麼認為UberEats從事創新只會搶走原本就已佔有之市場大餅然道不會是在把餅做大?

 

後記

    UberEats宣布併購foodpanda可說是引來了各界的韃伐除了反對的聲音外幾乎不見其他不同意見的討論殊實可惜也希望不要再見到姑以本文拋磚引玉能於事後進行理性的檢視期待各方的回饋



[1] 公平會的問卷調查理應要有此項數據即詢問受訪人倘UberEatsfoodpanda提高價格5%是否改用店家自行外送或消費者外帶或使用第三方點餐平臺若無則此項問卷就有欠客觀公允性

[2] 公處字第110066號處分書。

[3] Schumpeter, Joseph (1942),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4] Arrow, Kenneth (1962),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o Invention.” In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Inventive Activity: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edited by the Universities- National Bureau Committee for Economic Research and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Growth of th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s, 609– 26.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不是喔,不是這樣子的喔! ----是誰殺了創新?

  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了 Joel Mokyr 、 Philippe Aghion 和 Peter Howitt 三位教授,以表彰他們對創新驅動經濟成長的闡釋。既然創新是經濟成長的動力,那科技巨擘的殺手併購就是扼殺創新,阻礙經濟成長的劊子手 ? 前言     觀點很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