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1、82條,可說是歐盟競爭法(EC Competition Law)的核心,但從2009年12月13日「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簽署後,它們都不見了。為什麼?
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1、82條以及理事會139/2004號《事業結合條例》構成了歐盟競爭法的主體,尤以前二者更是核心。第81條規範的是事業間的協議,第82條則是在規範事業市場優勢地位的濫用。但是這個沿用12年多的序號,在2009年12月13日「里斯本條約」簽署後,已經改變了。
說到有關歐盟競爭規範序號改變的歷史,就必須從1951年「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談起。為實現歐洲統一的願望,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等六國,在1951年4月簽訂了「巴黎公約」(又稱歐洲煤鋼聯營條約),該公約除了為爾後歐盟成立奠定重要基石外,其第65條(事業間協議的規範)、第66條(事業結合規範)有關市場競爭規範的描述可說是歐盟競爭法的濫觴。1955年六國外長在義大利集會,對於是否能夠以及如何建立歐洲共同市場進行討論並達成了共識,其中“必須對扭曲競爭的行為予以禁止”就是共識之一。1957年六國簽署「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即歐洲共同體條約),擴大了「巴黎公約」所揭露的目標與範圍,其中市場競爭規範的第85、86條就是參照自「巴黎公約」第65、66條而來,但適用的範圍遠遠超過了「巴黎公約」僅適用於煤、鋼市場的規定。1997年10月歐盟各國又簽屬了「阿姆斯特丹條約」(The Amsterdam Treaty),對1957年的「羅馬條約」進行修正,但有關競爭法條文內容並未有任何改變,只是再度變更序號為第81、82條。這個序號一直沿用到2009年12月13日「里斯本條約」簽署後,又再次改變序號為第101、102條,內容依舊未修改。
從「巴黎公約」(1951)、「羅馬條約」(1957)、「阿姆斯特丹條約」(1997)到「里斯本條約」(2009),歐盟競爭法序號總共改變了三次,其間變化或可參考下表。爾後在敘述歐盟競爭法條文時,可能必須注意序號的引用了。
條約 西元 競爭條文序號
巴黎公約 1951 第65、66條
羅馬條約 1957 第85、86條
阿姆斯特丹條約 1997 第81、82條
里斯本條約 2009 第101、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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