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1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NCAA v. Alston案中裁決NCAA對學生運動員補償和福利的限制違反了休曼法第一條的規定。
前言
在1910年改組成立的美國全國大學體育協會(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NCAA),是一個由1,100家美、加大學所組成的體育組織,負責安排每年美、加各大學間的體育賽事――籃球、棒球和美式足球,並且會給於學生運動員(student-athlete)相關的資助。會員分為三個等級――DI、DII、DIII,其中以DI為最高等級且亦最受球迷歡迎,D1和DII的學校會員會提供體育獎學金給予優秀的高中運動員,D3則無。而由於美式足球運動的風行程度以及校隊數量最為龐大,DI下又再設有「美式足球杯分區」(Football Bowl Subdivision,FBS)和「美式足球冠軍賽分區」(Football
Championship Subdivision,FCS),FBS球隊實力較 FCS為強,所以儘管在FCS分區內的學校中打得不錯的球員,通常還是會被球探打折他的球員價值。
NCAA每年從運動賽事中獲得了不少的收益,例如“瘋狂三月籃球賽”(March Madness)轉播權年收入為11億美金、FBS足球賽的轉播權利金每年亦約有4.7億美元,但收入的80%給了行政人員(例如NCAA主席年薪400萬美金、頂尖DI球隊教練年薪則高達1,100萬美元),賣命的學生運動員只能分享剩下的20%,無法獲得相對等的報酬。這就引來了西維吉尼亞州美式足球員Shawne Alston與其他多名現任和前任學生運動員向加州地區法院提起集體訴訟,指控NCAA“當前相關聯的一套NCAA規定,限制了學生運動員以運動服務可換得的補償金”(current, interconnected set NCAA rules that limit the compensation they may receive in exchange for their athletic services.),根據這些規定,學生運動員每年可獲得的“學術或畢業”(academic and graduation)成就的最高補償金為 5,980 美元,這些限制違反了休曼法第一條的規定。從地區法院、巡迴上訴法院到聯邦最高法院,NCAA連吃敗仗。
法院的判決
地區法院認為休曼法第一條“交易的限制”(restraint of trade)應被解讀為是“過度限制”(undue restraint),因此就以合理原則來評估NCAA的規定是否是一種“過度限制”。首先,法院將相關市場界定為“第一級籃球和FBS足球的市場”(markets
for DI basketball and FBS football),結果發現NCAA在相關市場中沒有“具有可行性的替代物”(viable substitutions)。法院進一步指出,學校間對招募學生運動員雖然競爭激烈,但NCAA卻是利用了其獨買的力量(monopsony power)“人為地限制了給予招募人員的報酬”(cap
artificially the compensation offered to recruits),它有能力將學生運動員的工資壓低至競爭水平以下,從而限制學生運動員的勞動力數量,而有反競爭的效果。
對於法院的指控,NCAA也提出了反駁。NCAA認為這些規定的限制是有助於提高大學體育的產出並可保持各球隊間競爭的平衡,並強調該等規定保存了“業餘主義”(amateurism)――是在提供一項獨特的產品(unique product)能與職業運動區別,可擴大消費者的選擇。NCAA更進一步地引用了最高法院NCAA v. Board of Regents of Univ. of
Okla., (1984)的判決,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指出NCAA在維護大學體育的業餘傳統方面發揮了關鍵的作用,NCAA必須有“足夠的空間”(ample latitude)來扮演這樣的角色,“不應使用反托拉斯法對廣泛合理的市場限制進行邊際調整”(may not use antitrust laws to make marginal adjustments to broadly
reasonable market restraints.),藉以豁免休曼法的規範。
對於NCAA的反駁,地區法院認為被告並沒有提出具體證據可擴大消費者的選擇,而且 NCAA的“業餘主義”已逐年穩定的改變,因此在2019年3月裁決禁止NCAA執行以下的規定――限制學校會員可能向學生運動員提供的與教育有關之福利(education-related benefits),例如提供研究和職業獎學金;但允許NCAA可以將體育獎學金限制在出勤的全部費用內(full cost of attendance)以及與教育無關的補償金和福利。第九巡迴法院亦認可了地區法院的判決,並認為如此“可以防止對學生運動員的反競爭傷害,又可達到保持大學體育普及的促進競爭目的”(that both prevents anticompetitive harm to
Student-Athletes while serving the procompetitive purpose of preserving the
popularity of college sports.)。
最高法院亦是以“合理原則”來認定“地區法院的禁令符合了既有的反托拉斯原則”,重點:
一、NCAA在“第一級籃球和FBS足球的市場”中享有“近乎完全的行使獨占力之支配地位”(near complete dominance of, and
exercises monopoly power in, the relevant market),有能力“以任何方式及在任何時間限制學生運動員的補償金,而不會因此有降低其在市場主導地位的風險”。
二、NCAA 擔心禁令會導致其業務的“微觀管理”(micromanagement),但最高法院指出,該禁令僅適用於NCAA“限制學校會員可能提供給學生運動員的教育相關利益”的規定上,放寬這些限制不會“模糊大學和職業體育之間的區別”,並且
NCAA可以藉由比現行規定限制更小的方式來實現“相同的促進競爭的好處”(same procompetitive benefits)。
三、最高法院也認為禁令也給NCAA留下了“相當大的迴旋空間”(considerable leeway),可自行制定與教育有關之福利的定義,讓成員學校“可以自由地施加他們選擇的任何規定”(free to impose whatever rules they choose),NCAA可以繼續對學業成績的現金獎勵進行限制,但前提是這些限制不能低於目前的運動成績現金獎勵(即5,980美元)。
後記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是由Neil Gorsuch大法官所主筆,另一位大法官Brett Kavanaugh則出具了一份獨立意見書,寫到:「固定勞動價格的就是固定勞動價格。 固定勞動價格通常是一個教科書式的反壟斷問題,因為它消滅了自由市場,否則個人可以為他們的工作獲得公平的報酬。」這與判決書主文中:「法官必須意識到在提高消費者福利方面,市場往往比司法權還有效。」(Judges must remain aware that markets are often more effective than
the heavy hand of judicial power when it comes to enhancing consumer welfare. ) 相互應,另Kavanaugh大法官亦點出以下三個問題:
一、本案審查僅限NCAA目前的規定之限制,並沒有解決補償金規定的合法性;
二、可確定未來在應以合理原則來分析此類的規定;
三、NCAA必須為其其餘的補償金規定提供可有效促進競爭的理由,但看不出有這樣理由的可能性。
對於本案的後續發展,賓州大學教授 Herbert Hovenkamp教授則認為本案的裁決並沒有為各大學爭取學生運動員打開大門,他預測未來的幾年NCAA的限制規定將面臨更多的挑戰,且有機會成為職業運動才有的那種競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