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數位經濟的興起,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的法規多有因應調整,歐盟執委會新公布實施的《垂直集體豁免規則》 (Vertic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VBER)即是一例。
前言
今(2022)年5月10日,歐盟執委會通過了新的《垂直集體豁免規則》,並附帶修正了《垂直限制處理原則》(Guidelines on vertical restraints),這是自 2018 年啟動的漫長審查過程的成果。雖然整體框架不變,但隨著電子商務和平台經濟的發展,VBER和處理原則有了一些重要的改變。
垂直協議是在不同層次經營的企業之間簽訂的生產或經銷的契約,依新版VBER的規定若任一簽約方的市場占有率均不超過30%,即推定為無“核心限制”(hardcore restraint)而得以集體豁免,超過該門檻之垂直協議就需要單獨評估,而處理原則旨在協助事業自我評估其垂直協議的適法性。
重要的改變
壹、雙重經銷(dual distribution)
係指供應商同時在上、下游市場銷售商品/服務,例如飯店業者不僅透過第三方網路平台(Booking.com、Agoda等)販售客房,同時亦透過自己的官網販售。這使得原本只是垂直關係的上、下游業者就成了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
u 擴大豁免範圍
不僅包括製造商還擴大至進口商和批發商,即:
1.供應商在上游是製造商(或是進口商、或是批發商),在下游是進口商(或是批發商、或是零售商);
2.經銷商在下游是進口商(或是批發商、或是零售商)。
但以上豁免範圍並不包括例如電商市集、應用程式商店、價格比較網站、社群網站等的線上中介服務者(online intermediation services,OIS)。
u 資訊交換豁免
此時已具競爭關係之上、下游業者只有在以下情形之資訊交換方可得到豁免:
1.與垂直協議的執行有直接相關;
2.為改善協議之商品/服務的生產或經銷所必須。
不能豁免的資訊交換情形有:
1.與供應商或經銷商打算在下游銷售之商品/服務的未來價格有關的資訊;
2.與已確定之契約商品/服務最終用戶有關的資訊;
3.與買方自有品牌有競爭關係的製造商之商品有關的資訊
貳、平價義務/最惠國待遇(parity
obligation/most favoured nation clauses)
係指某一平台業者要求賣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之條件要與提供給以下的銷售管道之條件相同或更好:
1.其他任何銷售管道(例如其他平台)―稱為跨平台(cross-platform)或廣義的MFN。
2.賣方自己的銷售管道(例如自己的官網)―稱為狹義的MFN。
u 縮小MFN豁免的範圍
在舊版的處理原則中,無論是廣義或是狹義的MFN均可獲得集體豁免,但在新版處理原則中有了以下的限縮:
1.廣義的MFN不再享有集體豁免規定[1]。
2.狹義的MFN雖仍享有集體豁免,但若覆蓋相當大數量用戶之一個或多個平台業者同時對賣家施加狹義MFN(此即所謂的累積效果,cumulative effect),且又沒有效率的證據,則可能會被撤回(withdrawal)集體豁免。
叁、雙重定價(dual pricing)
係指經銷商就同一產品/服務以不同的價格在線上或線下銷售。舊版處理原則視雙重定價是線上銷售的一種惡性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但新版有了比較彈性的處理:
1.不再視為是惡性限制的原因在於雙重定價可以激勵在線上或線下銷售管道投資的增加,只要不是對特定地區/客戶限制銷售或限制可供買方在線上銷售之產品的數量。
2.價格的差異必須與線上和線下銷售管道所產生的投資和成本差異合理相關。
肆、代理人(agent)
係指委託人委託就購買商品/服務進行談判和/或簽約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此情形下,因代理人不是獨立的經濟經營者(此為真正代理人(genuine agency)),委託人與代理人間的代理協議自不屬運作法第101(1)條的範圍(該條係規範聯合行為)。但新版處理原則認為須注意以下情形:
1.代理人代表眾多(a large number of)委託人談判和/或簽約,例如OIS就不會被視為是代理人因而會落入第101(1)條的範圍內。
2.下游經銷商可以同時為同一供應商不同產品的代理和獨立經銷商(此為雙重代理人(dual role agency)),只要代理關係不是委託人以不正當方法所強加即可,否則會落入第101(1)條的範圍內。
伍、永續(sustainability)
新版處理原則認知到永續發展目標(包括氣候變遷、限制自然資源使用、減少浪費、促進動物福祉等)的實現可以構成是運作法第101(3)條的效率。是以:
1.在選擇性經銷中可以使用永續性的相關標準。
例如要求經銷商在店門口提供充電服務或回收設施;或確保商品是藉由永續性
的方式運送,例如以自行車取代燃油車。
2.競業禁止義務可以解決永續性投資的套牢(hold-up)問題。
例如廠商希望投資水力/風力發電,但若無足夠的買家且長期的購買該等電力,將不利再生能源的發展與投資,因此與買方簽訂競業禁止義務協議勢將有利競爭,倘該協議的期限超過5年,則可被視為是運作法第101(3)條的效率。
陸、競業禁止義務(non-compete obligation)
係指買方有不製造、不銷售或不轉賣與契約商品/服務有競爭關係之其他商品/服務之義務;或買方在市場上購買的契約商品/服務總額的80%以上有義務是從某特定供應商或指定的某一事業處購得。新版處理原則有如下規定:
1.競業禁止義務的期限若超過5年就無法獲得集體豁免。
2.若買方可在合理的通知期限內以合理的成本有效的重新談判或終止協議,則協議若超過5年亦可獲集體豁免。
3.供應商若阻止經銷商從供應商的競爭對手處購買用於轉售的產品,則無法獲集體豁免。
柒、限制轉售價格(RPM)
RPM可以是直接的限制[2]也可以是間接的限制[3],是對競爭的核心限制且在大多數情形下是無法獲得運作法第101(3)條的個別豁免。新版處理原則增加了以下的額外規定:
1.最低廣告價格(minimum advertised prices,MAP)
禁止經銷商在廣告中的售價低於供應商所設定的水準,將被視為是一種間接的 RPM。
2.履行契約(fulfilment contracts)
若供應商因某些因素需透過中間商方能履行之前與某特定客戶所簽訂的供貨契約,倘中間商是由供應商所擇定,此時供應商強加的轉售價格不會被視為是RPM;但若是由客戶擇定,則此時供應商的轉售價格就相當於是RPM。
3.OIS供應商所簽訂的垂直協議不能被視為是代理性質的協議(agent agreement)而免除RPM的適用。所以此時OIS對購買OIS所銷售的商品/服務之買方施加轉售價格的限制,就視同為RPM。
捌、獨家交易(exclusive distribution)
在新版的VBER中引進了“共享排他”(shared exclusivity)的概念,對獨家交易做了以下的定義:供應商將特定區域/客戶群指定給自己或至多5家經銷商,並限制其他經銷商向該特定區域/客戶群銷售。
舊版VBER僅指定一家獨家經銷商,新版之所以可至多5家且給於集體豁免的理由在於,新版處理原則認為如此可保持經銷商投資、推銷的積極性,另亦可提供供應商足夠的靈活性來組織經銷體系,若超過5家則可能會發生彼此間在投資上的搭便車風險,從而消除了獨家交易所欲實現的效率。新版處理原則另有以下的規定:
1.供應商可以限制特定區域/客戶群以外的經銷商向該特定區域/客戶群主動或被動的銷售,但不能限制該特定區域/客戶群內的經銷商彼此間主動或被動的銷售[4]。
2.為了激勵投資,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將銷售的限制轉嫁(pass on)到下游供應鏈。在獨家交易部分,這種轉嫁僅限於經銷商的直接客戶;但若是選擇性經銷,則可轉嫁到整個經銷鏈中。
玖、選擇性經銷(selective
distribution)
係指供應商將商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僅提供給符合標準的經銷商銷售。受到Coty案的影響,新版處理原則放棄了線上和線下銷售條件必須對等的原則(equivalence principle),也就是說線上銷售不再有特別的保護,只要線上銷售的標準不是在阻礙互聯網的有效使用,禁止線上銷售即不屬核心限制。
另外新版的處理原則也增加了對選擇性經銷的保護:供應商可以禁止授權的經銷商及其客戶向區域內未經授權的經銷商主動或被動的銷售產品。
拾、線上中介服務者(OIS)
係指某事業向另一事業或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以促進事業間或事業與消費者間的直接交易。此類的事業通常是:
1.為大量的賣家提供服務;
2.利用強大的網路效應導致規模和議價能力的不平衡;
3.進行重大的市場專屬性(market-specific)投資,例如軟體、廣告和售後服務。
因為有30%的安全港門檻,所以新版處理原則指出,OIS的市占率計算是以OIS在相關市場中所提供的服務為準。至於相關市場的界定則須考量以下的替代關係:
1.線上/線下的中介服務;
2.用於不同種類商品/服務的中介服務;
3.中階服務和直接銷售管道。
另若OIS同時也是相關市場中銷售中介商品/服務之事業的競爭對手(即混和型的OIS,Hybrid OIS),這種雙重經銷不適用集體豁免。
拾壹、線上銷售限制(Online sales Restrictions)
新版處理原則將以下行為視為惡性限制:
1.供應商直接或間接禁止經銷商使用整個線上廣告管道,若是禁止在特定管道廣告則不在此限。
2.禁止位在其他區域的客戶造訪經銷商網站或重新導引到指定的網站,但要求經銷商提供供應商或其他賣家線上商店的連結則不在此限。
3.拒絕使用不在經銷商所在區域內之信用卡付款。
4.要求經銷商只能在實體空間或有專業人員在場下出售商品/服務。
5.要求經銷商在進行個人線上交易前須先徵得供應商的授權。
6.禁止經銷商在其網站或線上商店中使用供應商的商標或品牌名稱。
7.禁止經銷商設立或經營一個或多個線上商店。
結語
若在2022年6月1日前生效的垂直協議則有一年的緩衝期,即該等協議必須在2023年5月31日前修正完畢以符合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