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 星期四

評UberEats/foodpanda結合案件決定書

 312UberEats支付foodpanda 82億新台幣分手費的消息佔據當天重要的新聞版面UberEatsfoodpanda的結合雖然塵埃落定也是評論公平會結合決定書的時候

 

緣起

    去年的聖誕節公平會第1732次委員會議決議禁止UberEats收購foodpanda結合案件決定書則是在今年110日發出依法當事人在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若未提起行政訴訟全案就正式確定這就是為什麼UberEats在本月12日始支付分手費的原因全案看似落幕但並不代表全案沒有可待檢討之處尤其是公平會的結合案件決定書

 

公平會的決定事由

    既然是一宗水平結合案件公平會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的分析步驟就是依循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依序論析然後再進行整體經濟之利益的評估最後就是就二利益進行權衡比較以為禁止或不禁止的決定。但是在以上程序之前界定市場和計算市場集中度則是必要的前置作業因此版主將依循市場界定市場集中度直至整體經濟之利益擇項檢視公平會決定書中的論析有無可再精進之處因該決定書有不少的數據資料是以“Ο”的方式呈現致使以下的檢視有時只能以情境假設的方式進行討論:

市場界定

    公平會與申報人對地理市場界定為全國並無異議但對產品市場的範圍卻是歧見甚大

公平會餐飲外送平臺(僅限UberEatsfoodpandafoodomo等平臺)

申報人線上線下餐飲外送外帶自取(餐飲外送平臺、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LINEOcardiChef))

    公平會則是利用了以下的方法一一反駁申報人的主張

()「消費者及餐飲店家對於餐飲外送平臺替代性之意見」

        這是公平會委外的一項市場調查希望藉此瞭解到當UberEatsfoodpanda單獨或同時提高價格5%消費者和餐廳行為的可能改變因調查所得之數據是以“Ο”呈現故無從知曉前後行為是否有無不同公平會亦利用了調查所得的數據運用於「臨界損失分析」之中。

() 「臨界損失分析」

公平會是利用「臨界損失分析」方法推估「臨界損失」並依問卷調查所得之數據推估出「實際損失」結果發現UberEatsfoodpanda單獨提高抽成5%時,「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因此兩者個別不能單獨構成一個市場,需進一步考慮UberEatsfoodpanda均調漲抽成5%時的情形結果發現「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這顯示當兩家均漲5%,不致使漲價無利可圖。

若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代表建議的市場範圍太小而需擴大,反之若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則代表建議的市場範圍確定。就以上公平會之論析以「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而認定UberEatsfoodpanda不能單獨構成一個市場的結論並無誤但尚不能因此逕斷UberEatsfoodpanda一定屬同一相關市場因為亦有可能相關市場是以下的組合(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送)(UberEats  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第三方點餐平臺)(UberEats  店家自行外送)(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縱然公平會進一步考慮了UberEatsfoodpanda同時漲價的情境而得出「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惟此也僅是證明了UberEatsfoodpanda確實屬同一相關市場,即不會有(UberEats 店家自行送)(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這種組合尚無法因此排除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等亦與UberEatsfoodpanda處於同一相關市場的可能(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UberEats  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第三方點餐平臺)(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亦是可能的組合

若要證明公平會市場範圍的無誤尚須利用問卷調查的數據[1]來分別計算UberEatsfoodpanda申報人主張的範圍細項(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之間的「實際損失」和「臨界損失」然後反覆的進行比較以為最後市場範圍的確認例如UberEats/foodpanda或店家自行外送單獨提高價格5%UberEats/foodpandas或消費者外帶單獨提高價格5%之「實際損失」和「臨界損失」

這種反覆測試的過程是主管機關反駁申報人主張之必要程序,尤其是申報人的主張並非顯然不合理時更須如此縱然不必就申報人的主張逐項測試但也不能一項也不測試

()合理可替代性

       公平會分就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與餐飲外送平臺是否具合理替代性進行了質性分析僅就店家自行外送”評述如下:

        就消費者而言公平會認為只能選擇單一餐廳供應的料理種類或餐點平臺可選擇不同料理種類、不同餐廳就餐廳而言自送須達相當規模方具效益,而使用平臺可接觸潛在顧客群、縮短送餐時間、提供消費者便利性、減輕門市人員負擔等;另自營外送與外送平臺規模懸殊且消費者來源不同故必須與外送平臺合作。是以公平會即認定自營外送與外送平臺屬互補關係,並非替代關係。

         對於互補關係的結論foodpanda限制餐廳平臺價/店內價一致案(110)[2]相關市場的論析雖無二致惟若溯源試想foodpanda為什麼要限制店內/店外價須一致無外乎是考慮到若不一致消費者可能因此多選擇餐廳內用/外帶少選擇平臺送餐(因消費者尚須另支付運費致使總價格更高於店內價而減少使用平臺的頻率)這何言是互補乎?再者公平會在foodpanda店內/店外價案中亦指出foodpanda的限制會產生四項限制競爭的結果其中第三項寫到:

       foodpanda較無須擔心若調漲抽成佣金會使消費者轉向內用

        或外帶,因為內用或外帶價格也不會比較低,因此有較大的

       誘因及能力調漲抽成佣金。

        既然foodpanda擔心調漲價格後消費者會轉向餐廳內用或自行外帶這不就代表外送平臺與內用/外帶具有競爭關係而應屬同一相關市場嗎?!        經濟學所謂的互補關係應是缺一不可且其消費需求朝同一方向增減燃油車與汽油網球與網球拍等亦是餐飲和外送平臺/外帶自取間不也是嗎?試想無法餐廳內用的Covid-19期間餐飲和外送平臺/外帶自取間數量的增減不就是朝同一方向且消費者取得餐飲或餐廳送交餐飲的方式無外乎外送平臺與外帶自取從消費者/餐廳角度觀之外送平臺與外帶自取間不是替代關係那又會是甚麼關係?

        公平會外送平臺與內用/外帶不具替代關係前後不一的論點實有對外澄清之必要

單方效果

       影響單方效果大小的最主要因素乃參與結合事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間替代緊密的程度替代性愈高,結合後提高價格產生單方效果的可能性就愈高。惟本案外送平臺為典型的雙邊市場若要完全捕捉到結合後的單方效果,就不能僅觀察消費者端或餐飲業者端,而應再探消費者和餐飲業雙方互動的結果因為有網路外部性的存在

        公平會確實同時詢問了消費者或餐飲業者UberEatsfoodpanda分別調漲價格5%的反應也分別得出結合後將可分別「回收」Ο成以上因漲價而流失的消費者或餐廳因此較結合前更有誘因調漲價格/抽成的結論因公平會未再進一步論析消費者和餐飲業者間的互動故是無法單就此結論論斷單方效果的有無。因相關數據依舊是“Ο”致使外界無從判斷單方效果的強弱。基此版主將以數據模擬的方式來說明如何判斷單方效果的存在:

若公平會的數據是UberEatsfoodpanda在調漲價格5%8成消費者5成餐飲業者流向對方5成餐廳的減少透過外部性是會影響到消費者選擇結合後平臺的意願此將牽制平臺業者漲價的動能,牽制力道的大小當視負外部性強度而定有無單方效果,容有討論的空間然若不是5成而是2負外部性勢將大幅降低消費者選擇結合後平臺的意願,反饋的結果又會使餐飲業數再次下降為避免惡性循環不漲價/降價恐是平臺業者挽回消費者/餐飲業唯一的方法如此一來何言單方效果?!若數據是5成消費者2成餐飲業就更不消說了

另公平會亦使用了「向上定價壓力」(UPP)來評估UberEatsfoodpanda結合後對消費者/餐飲業之價格/抽成變動的情形然誠如前述雙邊平臺的價格策略涉及兩端的使用者靜態分析的UPP只能預測單邊的價格壓力而無法捕捉到全面性的價格效果

復以,公平會也使用問卷數據來說明UberEatsfoodpanda是消費者和餐飲業者心目中彼此最佳的替代對象藉以證明結合後會有單方效果的發生一如市場界定處所言這並不能因此證明UberEatsfoodpanda和自取外送間不是最佳的替代對象

         此處要特別強調單方效果的有無是統整性的考量也就是說還需搭配例如參進障礙抗衡力量效率等因素做整體性的研判除此之外單方效果很重要但不是唯一尤其更不能只因事業結合後會抬高價格就禁止結合如此一來只有落實公平會是一價格管制機關之罵名

整體經濟之利益

        此部分主要是談論效率抗辦的問題申報人則負有舉證的責任,且所提出的證據必須是可被證明短期內能實現、結合專屬以及利益需反映給消費者

        決定書顯示申報人是有提出抗辯公平會也一一加以反駁值得討論的是決定書第19-20頁對創新的爭辯申報人引述了國外學者研究主張結合後可增加利潤獨享性(appropriability)透過控制外溢效應而增加創新誘因公平會則是認為僅有當市場上有多家事業相互爭取未來銷售利潤方會激發事業從事創新之誘因以上的爭辦孰對孰錯是個大哉問

創新學說創始者J. Schumpeter(1942)[3]壟斷和大企業較能推動創新,因為他們擁有承擔風險的能力。

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K. Arrow (1962)[4]:競爭性市場會帶來更多創新,因為企業必須不斷改進才能生存。

        是以到底是獨寡占市場才能促進創新,還是競爭性市場方能激發創新,沒有對錯的答案,兩者間也並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反而是完全相容且相互補強的因為這是一個實證的問題因此任何一方在提出論點時都必須有憑有證例如申報人不能只是提出利潤獨享性的理論學說公平會為什麼認為UberEats從事創新只會搶走原本就已佔有之市場大餅然倒不會是在把餅做大?

 

後記

    UberEats宣布併購foodpanda可說是引來了各界的韃伐除了反對的聲音外幾乎不見其他不同意見的討論殊實可惜也希望不要再見到姑以本文拋磚引玉能於事後進行理性的檢視期待各方的回饋



[1] 公平會的問卷調查理應要有此項數據即詢問受訪人倘UberEatsfoodpanda提高價格5%是否改用店家自行外送或消費者外帶或使用第三方點餐平臺若無則此項問卷就有欠客觀公允性

[2] 公處字第110066號處分書。

[3] Schumpeter, Joseph (1942),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4] Arrow, Kenneth (1962),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o Invention.” In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Inventive Activity: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edited by the Universities- National Bureau Committee for Economic Research and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Growth of th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s, 609– 26.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評UberEats/foodpanda結合案件決定書

  3 月 12 日 UberEats 支付 foodpanda 82 億新台幣分手費的消息 , 佔據當天重要的新聞版面 。 UberEats 與 foodpanda 的結合雖然塵埃落定 , 但 也是評論公平會結合決定書的時候 了 。   緣起     去年的聖誕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