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UberEats支付foodpanda 82億新台幣分手費的消息,佔據當天重要的新聞版面。UberEats與foodpanda的結合雖然塵埃落定,但也是評論公平會結合決定書的時候了。
緣起
去年的聖誕節,公平會第1732次委員會議決議禁止UberEats收購foodpanda,結合案件決定書則是在今年1月10日發出,依法當事人在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若未提起行政訴訟,全案就正式確定,這就是為什麼UberEats在本月12日始支付分手費的原因。全案看似落幕,但並不代表全案沒有可待檢討之處,尤其是公平會的結合案件決定書。
公平會的決定事由
既然是一宗水平結合案件,公平會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的分析步驟就是依循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依序論析,然後再進行「整體經濟之利益」的評估,最後就是就二利益進行權衡比較以為禁止或不禁止的決定。但是在以上程序之前,界定市場和計算市場集中度則是必要的前置作業,因此版主將依循市場界定、市場集中度直至「整體經濟之利益」,擇項檢視公平會決定書中的論析有無可再精進之處,因該決定書有不少的數據資料是以“Ο”的方式呈現,致使以下的檢視有時只能以情境假設的方式進行討論:
一、市場界定
公平會與申報人對地理市場界定為全國並無異議,但對產品市場的範圍卻是歧見甚大:
公平會-餐飲外送平臺(僅限UberEats、foodpanda、foodomo等平臺);
申報人-線上線下餐飲外送外帶自取(餐飲外送平臺、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LINE、Ocard、iChef等))
公平會則是利用了以下的方法一一反駁申報人的主張:
(一)「消費者及餐飲店家對於餐飲外送平臺替代性之意見」
這是公平會委外的一項市場調查,希望藉此瞭解到當UberEats或foodpanda單獨或同時提高價格5%時,消費者和餐廳行為的可能改變,因調查所得之數據是以“Ο”呈現,故無從知曉前後行為是否有無不同。公平會亦利用了調查所得的數據運用於「臨界損失分析」之中。
(二) 「臨界損失分析」
公平會是利用「臨界損失分析」方法推估「臨界損失」,並依問卷調查所得之數據推估出「實際損失」,結果發現UberEats或foodpanda單獨提高抽成5%時,「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因此兩者個別不能單獨構成一個市場,需進一步考慮UberEats與foodpanda均調漲抽成5%時的情形,結果發現「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這顯示當兩家均漲5%後,不致使漲價無利可圖。
若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代表建議的市場範圍太小而需擴大,反之,若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則代表建議的市場範圍確定。就以上公平會之論析,以「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而認定UberEats或foodpanda不能單獨構成一個市場的結論並無誤,但尚不能因此逕斷UberEats和foodpanda一定屬同一相關市場,因為亦有可能相關市場是以下的組合:(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送)、(UberEats 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第三方點餐平臺)、(UberEats 店家自行外送)、(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縱然公平會進一步考慮了UberEats與foodpanda同時漲價的情境,而得出「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惟此也僅是證明了UberEats和foodpanda確實屬同一相關市場,即不會有(UberEats
店家自行送)、(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這種組合,惟尚無法因此排除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等亦與UberEats和foodpanda處於同一相關市場的可能,即(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UberEats foodpanda 消費者外帶)、(UberEats foodpanda 第三方點餐平臺)、(UberEats foodpanda 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亦是可能的組合。
若要證明公平會市場範圍的無誤,則尚須利用問卷調查的數據[1]來分別計算UberEats和foodpanda與申報人主張的範圍細項(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等)之間的「實際損失」和「臨界損失」,然後反覆的進行比較以為最後市場範圍的確認。例如UberEats/foodpanda或店家自行外送單獨提高價格5%時、UberEats/foodpandas或消費者外帶單獨提高價格5%時…之「實際損失」和「臨界損失」。
這種反覆測試的過程是主管機關反駁申報人主張之必要程序,尤其是申報人的主張並非顯然不合理時更須如此,縱然不必就申報人的主張逐項測試,但也不能一項也不測試。
(三)合理可替代性
公平會分就“店家自行外送”、“消費者外帶自取”、“第三方點餐平臺”與“餐飲外送平臺”是否具合理替代性進行了質性分析,僅就“店家自行外送”評述如下:
就消費者而言,公平會認為只能選擇單一餐廳供應的料理種類或餐點,平臺可選擇不同料理種類、不同餐廳;就餐廳而言,自送須達相當規模方具效益,而使用平臺可接觸潛在顧客群、縮短送餐時間、提供消費者便利性、減輕門市人員負擔等;另自營外送與外送平臺規模懸殊,且消費者來源不同,故必須與外送平臺合作。是以,公平會即認定自營外送與外送平臺屬互補關係,並非替代關係。
對於互補關係的結論,此與foodpanda限制餐廳平臺價/店內價一致案(民110)[2]相關市場的論析雖無二致,惟若溯源試想foodpanda為什麼要限制店內/店外價須一致?無外乎是考慮到若不一致,消費者可能因此多選擇餐廳內用/外帶,少選擇平臺送餐(因消費者尚須另支付運費,致使總價格更高於店內價而減少使用平臺的頻率),這何言是互補乎?再者,公平會在foodpanda店內/店外價案中亦指出foodpanda的限制會產生四項限制競爭的結果,其中第三項寫到:
“foodpanda較無須擔心若調漲抽成佣金會使消費者轉向內用
或外帶,因為內用或外帶價格也不會比較低,因此有較大的
誘因及能力調漲抽成佣金。”
既然foodpanda擔心調漲價格後消費者會轉向餐廳內用或自行外帶,這不就代表外送平臺與內用/外帶具有競爭關係而應屬同一相關市場嗎?! 經濟學所謂的「互補」關係,應是缺一不可且其消費需求朝同一方向增減,燃油車與汽油、網球與網球拍等亦是,餐飲和外送平臺/外帶自取間不也是嗎?試想,無法餐廳內用的Covid-19期間,餐飲和外送平臺/外帶自取間數量的增減不就是朝同一方向,且消費者取得餐飲或餐廳送交餐飲的方式,無外乎外送平臺與外帶自取,從消費者/餐廳角度觀之,外送平臺與外帶自取間不是替代關係那又會是甚麼關係?
公平會外送平臺與內用/外帶不具替代關係前後不一的論點,實有對外澄清之必要。
二、單方效果
影響單方效果大小的最主要因素,乃參與結合事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間替代緊密的程度,替代性愈高,結合後提高價格產生單方效果的可能性就愈高。惟本案外送平臺為典型的雙邊市場,若要完全捕捉到結合後的單方效果,就不能僅觀察消費者端或餐飲業者端,而應再探消費者和餐飲業雙方互動的結果,因為有網路外部性的存在。
公平會確實同時詢問了消費者或餐飲業者對UberEats或foodpanda分別調漲價格5%的反應,也分別得出結合後將可分別「回收」Ο成以上因漲價而流失的消費者或餐廳,因此較結合前更有誘因調漲價格/抽成的結論。因公平會未再進一步論析消費者和餐飲業者間的互動,故是無法單就此結論論斷單方效果的有無。因相關數據依舊是“Ο”,致使外界無從判斷單方效果的強弱。基此,版主將以數據模擬的方式來說明如何判斷單方效果的存在:
若公平會的數據是UberEats或foodpanda在調漲價格5%時,有8成消費者、5成餐飲業者流向對方,5成餐廳的減少透過外部性是會影響到消費者選擇結合後平臺的意願,此將牽制平臺業者漲價的動能,牽制力道的大小當視負外部性強度而定,有無單方效果,容有討論的空間:然若不是5成而是2成,負外部性勢將大幅降低消費者選擇結合後平臺的意願,反饋的結果又會使餐飲業數再次下降,為避免惡性循環,不漲價/降價恐是平臺業者挽回消費者/餐飲業唯一的方法,如此一來何言單方效果?!若數據是5成消費者、2成餐飲業,就更不消說了。
另公平會亦使用了「向上定價壓力」(UPP)來評估UberEats和foodpanda結合後對消費者/餐飲業之價格/抽成變動的情形。然誠如前述,雙邊平臺的價格策略涉及兩端的使用者,靜態分析的UPP只能預測單邊的價格壓力,而無法捕捉到全面性的價格效果。
復以,公平會也使用問卷數據來說明UberEats和foodpanda是消費者和餐飲業者心目中彼此最佳的替代對象,藉以證明結合後會有單方效果的發生。一如市場界定處所言,這並不能因此證明UberEats和foodpanda和自取、外送間不是最佳的替代對象。
此處要特別強調,單方效果的有無是統整性的考量,也就是說還需搭配例如參進障礙、抗衡力量、效率等因素做整體性的研判,除此之外,單方效果很重要但不是唯一,尤其更不能只因事業結合後會抬高價格就禁止結合,如此一來只有落實公平會是一價格管制機關之罵名。
三、整體經濟之利益
此部分主要是談論效率抗辦的問題,申報人則負有舉證的責任,且所提出的證據必須是可被證明短期內能實現、結合專屬以及利益需反映給消費者。
決定書顯示申報人是有提出抗辯,公平會也一一加以反駁,值得討論的是決定書第19-20頁對創新的爭辯。申報人引述了國外學者研究主張結合後可增加“利潤獨享性”(appropriability),透過控制外溢效應而增加創新誘因;公平會則是認為僅有當市場上有多家事業相互爭取未來銷售利潤,方會激發事業從事創新之誘因。以上的爭辦,孰對孰錯?是個大哉問:
創新學說創始者J. Schumpeter(1942)[3]:壟斷和大企業較能推動創新,因為他們擁有承擔風險的能力。
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K. Arrow (1962)[4]:競爭性市場會帶來更多創新,因為企業必須不斷改進才能生存。
是以,到底是獨寡占市場才能促進創新,還是競爭性市場方能激發創新,沒有對錯的答案,兩者間也並不存在任何的矛盾,反而是完全相容且相互補強的,因為這是一個實證的問題。因此,任何一方在提出論點時都必須有憑有證,例如申報人不能只是提出“利潤獨享性”的理論學說,公平會為什麼認為UberEats從事創新只會搶走原本就已佔有之市場大餅,然倒不會是在把餅做大?
後記
在UberEats宣布併購foodpanda後,可說是引來了各界的韃伐,除了反對的聲音外,幾乎不見其他不同意見的討論,殊實可惜,也希望不要再見到。姑以本文拋磚引玉,能於事後進行理性的檢視,並期待各方的回饋!
[1] 公平會的問卷調查理應要有此項數據,即詢問受訪人倘UberEats或foodpanda提高價格5%時,是否改用店家自行外送或消費者外帶或使用第三方點餐平臺,若無,則此項問卷就有欠客觀公允性。
[2] 公處字第110066號處分書。
[3] Schumpeter,
Joseph (1942),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4] Arrow,
Kenneth (1962),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o
Invention.” In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Inventive Activity: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edited by the Universities- National Bureau Committee for
Economic Research and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Growth of th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s, 609– 26.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