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因為價格勾結,台灣廠商相繼被美國、歐盟處以高額罰款後,中華映管及其馬來西亞、中國分公司昨(27)日又被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相同理由補了一槍。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昨日以三星SDI、樂金飛利浦、中華映管、中華映管馬來西亞分公司、中國華映光電共同協議彩色電視映像管(color display tube;CDT)價格,違反該國獨占管制及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ory and Fair Trade Act)第19條的規定,共處2350萬美金罰款。
韓國公平會表示,該等廠商自1996年11月至2006年3月分別在韓國、台灣、馬來西亞舉行秘密會議,每個月至少一次,相互協議價格固定,並同意減少工作日數或裁減CDT生產線,另亦相互交換CDT產(銷)量、市場份額等資訊,而且它們還同意彼此間可相互監督是否忠實履行協議。韓國公平會認為,這種協議嚴重的影響韓國國內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考慮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的因素後,各家罰金如下,其中樂金飛利浦因已於2009年6月將CDT生產線轉移他事業而未受罰款:
公司 國籍 罰款(美金)
三星SDI 韓國 2148萬
樂金飛利浦 韓國 0
中華映管 台灣 200萬
中華映管馬來西亞公司 馬來西亞 2萬8000
中國華映光電 中國 2萬5000
韓國本次的調查,主要是在2007年11月與美國司法部、歐盟共同合作的結果。台灣廠商接二連三的遭受各國競爭法挑戰,就有如在玩胡蘿蔔蹲的遊戲一般:美國罰、美國罰,美國罰完,歐盟罰;歐盟罰、歐盟罰,歐盟罰完,韓國罰。惟至今我仍究納悶,為何全世界都查得到違法事證,唯獨台灣的公平會永遠找不到犯罪的事實!?
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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