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正著手進行歐盟結合管制的改善計劃,主要是針對簡化結合申報程序和少數股權收購進行革新的工作,比起上一次(2004年)的結合管制變革,本次的改變甚具針對性,尤其是對少數股權收購的規範。
背景說明
歐盟執委會正著手進行結合管制的改善工作,改革的重點有二:
一、 簡化結合申報程序。
二、 擴大歐洲結合法規(European Merger Regulation,EUMR)適用範圍,將未取得控制之少數股權收購(the acquisition of non-controlling minority shareholdings)納入規範。
執委會最近發表的一項報告中,旨在倡議簡化結合申報程序。此一簡化主要分兩個層次:
一、對於預期不會產生顯著競爭影響的結合交易案件,將擴大適用簡化結合程序的範圍。
二、更新、簡化並大大減少結合申報所須準備的資料。
關於擴大簡化結合程序適用範圍,執委會正在考慮提高市占率門檻標準5%,亦即,簡化結合程序適用的對象可能包括:水平結合事業市占率總和不超過20%(現行標準為15%)、垂直結合事業市占率於上游或下游不超過30%(現行標準為25%)。此外,對於只會導致市占率只有些許增加的水平結合亦考慮適用簡化結合程序。
執委會打算在2013年春天,就簡化結合程序進行公眾諮詢。
另在過去數個月中,歐盟執委會就歐盟競爭法對未取得控制之少數股權之收購是否構成了執法上的落差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主要關注的是少數股權是否會影響少數股權所有人對被收購事業進行積極競爭的誘因,以及是否置於不當資訊分享的風險下。研究另亦顯示,少數股權收購在歐洲還蠻常見的,且集中在少數會員國及某些特定的產業。各成員國的法令規範,美國、加拿大的經驗均是執委會參考的對象,除瞭解以何種方式進行少數股權收購的事前管制外,另亦考慮經濟理論的研究結果和現有的實際數據。
在經過上述的檢視後,執委會將會很快的採納擴大EUMR適用範圍的建議,未取得控制之少數股權之收購將納入規範的對象。預計在本(2013)年上半年時正式向外界徵詢意見,讓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亦有機會表達意見。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包括有:安全港(safe harbors)、是採強制性或選擇性的申報等。
少數股權的爭議
上述言及之少數股權(或稱部分所有權,partial ownership)係指持有他事業具表決權之股份未超過50%之投資行為。此定義並不意指少數股權所有人是否已實質控制或影響他事業的經營。少數股權收購的型態有:
一、單純的單方向股權持有(例如廠商A單向持有廠商B 10%股份);
二、雙向的少數股權持有(例如廠商A、廠商B相互各持有對方10%股份);
三、間接的少數股權持有(例如廠商A透過自己的控股公司來間接持有廠商B 10%股份)。
事業進行少數股權投資的動機或有:分散風險、取得新技術(新市場)和管理技巧、建立或強化彼此間的商業關係等等。然而,若透過對競爭對手的少數股權收購,建立了彼此間的結構關係(struture links)亦可能影響廠商遂行積極競爭的誘因。Reynolds & Snapp (1986) (註一)可說是最早進行少數股權收購對市場競爭影響的學者之二。
Reynolds & Snapp採用了「修正後Cournot模型」(modified Cournot model)並假設在寡占市場結構且高度參進障礙下,研究發現若市場上五家廠商在變成單向持有股權10%後,產出會減少10%;若是雙向持有股份,則產出會減少20%。研究認為,透過對競爭對手少數股權的收購,事業將競爭的“外部性”(externality)予以“內部化”(internalise)後會減少相互競爭的誘因,而且收購及被收購的事業間之利潤呈正向關係,致使產出減少、價格增加,侵蝕了消費者的利益。其實這種情形不難想像:倘一事業擁有了競爭對手的股份後,若仍與該競爭對手激烈競爭,則可能導致競爭對手發生財務虧損,進而影響該事業所擁有競爭對手股份的市值;相反的,投資的事業或有誘因單方面的減產和抬價,如果其可透過被投資事業的獲利來弭補單方面行為的損失。
至於少數股權收購所產生的共同效果,主要是透過以下二方式來促進事業間的勾結:
一、資訊交換和透明性的增加
少數股權增加了市場的透明度,因為它提供了少數股權所有人一個知曉競爭對手商業活動的特權,少數股東在獲得對手資訊後,可以促進彼此間的勾結以及監控對手是否履行共同的協議。如果所有權的投資是雙向的,資訊交流的效果將更加明顯。倘若少數股權所有人參與了競爭對手的董事會或有權任命資深經理人,那市場透明度、事業間資訊的交流都將更大大的提升了廠商間勾結的可能性。
二、事業間競爭誘因的減少
當少數股權投資後,雙方就有了共同的利益,此會影響彼此間相互積極競爭的誘因。Reynolds & Snapp研究認為,少數股權投資是會增進卡特爾的效果,強化勾結協議的穩定性,尤其是對競爭對手的直接投資為最。理由是:
․降低了被投資事業的背叛動機。
․增加了廠商偵測背叛的能力。
․降低了投資事業在勾結協議上成為搭便車(free rider)的誘因。
後記
縱然有以上限制競爭之疑慮,然而亦有學者(註二) 研究發現,某種程度的消極少數股權投資(passive investment)反而會使得勾結變得更加困難,所以理論上是有利市場競爭的。
事實上,歐盟之所以要將少數股權收購納入結合管制範疇,主要起因於2007年的Ryanair/Aer Lingus兩家航空公司的結合案。2006年愛爾蘭航空Aer Lingus私有化後第一次公開發行股份,在此之前,Ryanair已取得Aer Lingus 19%的股份,在釋股期間截止前,再增加持股至25.17%,並宣稱將持續收購全部的股份,於是向歐盟申報該結合案。對於該申報案,歐盟於2007年作出了禁止的決定。惟後歐洲普通法院認為在Ryanair宣稱公開收購全部股份前,無法證明Ryanair對Aer Lingus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decisive influence)或控制力,是以,歐盟結合法規並不適用於Ryanair/Aer Lingus結合案。法院的判決引起了執委會認為現行結合規範或有輕忽少數股權收購所引起限制競爭效果之疑慮。
註一 : Reynolds, R. J. & B. R. Snapp (1986), “The Competitive Effects of Partial Equity Interests and Joint Ventur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Vol. 4.
註二 : Malueg D. A., (1992), “Collusive Behaviour and Partial Ownership of Rival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Vol. 10
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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