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台塑油品定價的背景,各位已有相當瞭解,不再贅述。謹由公平會93年以該二事業涉及油品價格聯合行為處分理由出發,來解析中油、台塑的定價行為。公平會處分的理由重點略以:
一、被處分人利用發布新聞稿提前價格預告來進行偵測對手反應,降低調價的不確定性與資訊不對稱性的風險,這是促進行為已構成合意或意思聯絡之事實。
二、被處分人與各該加油站之間所簽訂之最低供油保證價格之拘束,顯有強化前揭預告調價之效果。
三、雙方之油價成本結構不同,被處分人仍歷次同時、同幅作油價調整,足證被處分人若無公開進行調價意思聯絡之事實,即無法合理解釋其市場行為。
為何中油、台塑會幾乎同時、同幅度調整售價?這或可由博奕理論(game theory)來敘說之(詳見下圖)。今假設中油先發動格調整(調價為a元),此時的台塑有三個策略可以選擇―完全跟調、不完全跟調、完全不跟調。
情狀一:完全跟調
即當中油調價為a元後,台塑亦調整為a元,此時二事業在市場上的售價就成為了(a, a)。
情狀二:不完全跟調
即當中油調價為a元後,但台塑並不完全跟進,而只調整為b元(a>b)。中油在面對台塑只調價為b元時,有兩個策略可以選擇:
1.維持a不變。則此時二事業售價為(a, b);
2.改變調價。即中油修正其原有的調價,改調與台塑相同的b元。
惟因中油有最低供油保證價格之拘束,所以不可能選擇“維持不變”,所以二事業最後在市場上的售價就成為了(b, b)。
情狀三:完全不跟調
即中油調價為a元後,台塑維持其價格c元不變(a<c),此時中油有兩個策略可以選擇:
1.仍舊調漲。則此時二事業在市場上的售價就成為了(a, c)。
2.修正調價。因為有最低供油保證價格之拘束,所以若中油修正調價一定得與台塑價格相同,二事業最後在市場上的售價就成為了(c, c)。
由上分析可知,不管中油或台塑如何調整價格,在有最低供油保證價格條款之拘束下,沒有任何的事先合意,二事業的價格終究會一致―(a, a)、(b, b)或(c, c)。此即所謂的Nash均衡。各界對該二事業的責難有欠公允。
至於中油是否為不當的獨占定價(關於獨占定價可參閱本部落格“管”還是“不管”―競爭法主管機關面對“高價”的抉擇一文),那就得看中油有無決定價格的能力,若無則非獨占定價,更遑論“不當”;若有,亦並不代表其為“不當”。至於二事業是否是利用發布新聞稿方式提前價格預告來進行偵測對手反應一節,有興趣者可查閱當年公平會處分時該會委員的不同意見書,而有關成本結構不同,售價為何相同的疑慮,我只簡單的反問一個問題:“若廠商是以成本來定價的話,那怎麼還會有虧損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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