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3-1994,美國制訂了寬恕政策後,司法部對於涉及國際卡特爾的外國公司及個人之指控件數日漸增加,外國被告有時因此還主動的到美國面對司法的審判,友達的幾位經理人就是一例,當然涉案人亦可選擇待在母國而拒絕赴美受審。美國倘欲引渡外國人,通常需:
1.美國與該國須簽訂有引渡條約。
2.美國與該國同時將涉案人的行為以刑事行為視之。
3.該外國政府願意引渡該涉案人。
1.美國與該國須簽訂有引渡條約。
2.美國與該國同時將涉案人的行為以刑事行為視之。
3.該外國政府願意引渡該涉案人。
基此,引渡已不全然只是個單純的司法問題,反而是個政治的問題。
2010年,美國司法部亦曾成功的引渡了涉及石墨碳卡特爾的英國Morgan Crucible前執行長Ian Norris(詳見http://competitionblog.blogspot.tw/2011/01/blog-post.html美國首次引渡反托拉斯法涉案者),但當時英國並未將卡特爾案視為刑事案件,所以美國並非是以涉及反托拉斯法的指控引渡Norris,而是以Norris阻擾反托拉斯法的調查為由引渡,Norris最後被判刑18個月並課罰金2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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