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司法部為什麼輸掉AT&T/Time-Warner案?


AT&T/Time-Warner是美國司法部40年來首次對垂直結合提出挑戰的個案並請出了著名的經濟學者加州柏克萊大學Carl Shapiro教授進行個案經濟模型分析惟卻連遭地區法院上訴法院的打臉。司法部為什麼會輸掉這場官司?原因何在?




201610月美國電信巨擘AT&T宣布將以美金854億元的高價收購Time-Warner,希望垂直整合前者的Direc TVTurnerVerizon等頻道傳播和後者的HBOCNN等,來打破美國電信事業飽和的僵局。對此結合案,美國司法部委請了該部反托拉斯署前任副署長Carl Shapiro教授建立經濟模型進行競爭影響評估,結果發現該二事業結合後,Time-Warner的議價能力將大增,從而導致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價格將上漲,AT&T的競爭對手(即下游頻道商)成本將增加,頻道商勢將成本的增加轉嫁由消費者負擔。
司法部因此一改40年來從不挑戰垂直結合案件的態度,遂向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提出禁止結合的訴訟。惟後卻連遭地區法院、上訴巡迴法院的駁回,為何司法部會輸掉這場官司?癥結就在Shapiro教授的經濟計量模型。是以,讓我們先了解一下司法部所採用的計量模型,然後再檢討該模型出了什麼問題。 

司法部的計量模型
    Shapiro教授的模型主要是由上、下游的兩個模型所組成:
第一步驟(上游)―使用了Nash bargaining (Nash議價)模型來預測節目(content)的價格變化。
第二步驟(下游)―使用了結合模擬(merger simulation)模型來預測最終消費者(節目的觀眾)的收視價格變化。
    僅將該二模型簡述於后[1]
Nash bargaining (Nash議價)模型
數十年來,後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已發展出了一套賽局理論的垂直模型基於差異性產品的靜態Nash-Bertrand模型,來分析垂直結合是否可能傷害消費者利益。簡單講,Nash議價模型[2]內涵在說明結合前上、下游廠商會為了上游原料(本案即為節目)供應價格進行談判,價格的高低則取決於雙方的議價能力,也就是說,雙方心中都有各自的威脅點”(threat point)[3],最後的價格(即均衡點)就介於雙方的威脅點之間,當上游的議價能力愈大,最後所決定的原料供應價格就愈接近下游的威脅點,反之,則愈接近上游的威脅點。是以,當上、下游事業結合後,因上游事業的議價能力增加,原料供應價格從而將因上游事業槓桿(leverage)效果的增加而高於結合前的價格。
司法部將此模型套用在AT&T/Time-Warner的結合審查上。Time-Warner是美國知名的上游頻道內容供應商(programmer) AT&T則是全美最大的下游頻道傳播商(video distributor),司法部認為AT&T/Time-Warner結合後Time-Warner的議價能力將大增,從而導致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價格上漲,頻道商成本會因而增加。

結合模擬(merger simulation)模型
    結合模擬是利用結合前的資料以及廠商、消費者行為假設來預測結合後價格變化的一種方法,其首要工作就是模型的選擇―Cournot模型、Bertrand模型以及拍賣模型(Auction Model)。在擇定模型後,下一步就必須估計需求函數,最典型的兩種模擬消費者(需求者)消費決策行為的是:
1.連續性消費行為
指消費者一次購買某產品數量若干,數量的多寡由產品的價格、特徵等因素決定。固定彈性(constant elasticity)AIDSPCAIDS是較常用的模型。
  2.不連續性消費行為
指消費者決定購買某產品,一次只夠買一單位,該產品的市占率由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人數總量而定。Logit(或稱Antitrust Logit ModelALM)、隨機係數是常用的需求模型。
    在擇定競爭模型、估算需求函數後,接下來就是假設並確定結合前後的成本函數,最後就是解結合後的均衡(即價格的變化等)
    Shapiro教授採用了Logit模型來預測上游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價格上漲後是否使下游頻道商會提高消費者(訂戶)的收視費率答案是單方效果的產生使得2016年美國消費者將因事業的結合而增加2.86億美元的支出且是逐年增加

雖然是兩個模型,但下游模型的基礎是建立在上游模型所預測的結果之上,是以,倘上游預測結果有誤,下游的推論就自然不會正確,這就是為何外界(包括法院)對司法部模型的質疑多聚焦在上游模型之故。

司法部模型的疑義
    外界認為司法部模型最大的缺憾就在於模型的假設[4]
司法部的模型是奠基在傳統的三階段生產鏈(three-stage chain)―節目或電影製片商(producer)→programmer→distributor,可是在網際網路(internet)興起後已經打破了原有的生產模式,programmer可以跳過distributor改透過internet直接提供消費者所想要觀賞的節目內容,消費者則可藉由電視、桌機、筆電、手機觀看,而且還是隨選”(on-demand)NetflixHulu就是一個例子。是以,司法部的模型顯然的是沒有考慮到現實市場動態的調整;再者,Time-Warner擁有節目內容,AT&T擁有與訂戶的直接關係,可以很容易地可以發展諸如Netflix這種直接面向消費者 (direct-to-consumer)的商業模式,可是在結合後,發展此一新模式是否成功仍是未知,所以與其他的programmer和下游的其他頻道業者保持良好關係是必要的,如此一來,整個上、下游事業的互動就不會是司法部這種你死我活的零和賽局(zero-sum game);另外,若Nash議價模型預測Time-Warner議價能力將增加是合理且有根據的話,那麼2009Time-Warner就不應該與美國線上(AOL)分手才對;而且司法部的模型亦是假設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是下游distributor從事競爭所必備”(must-have),可是事實上卻有些下游業者是在沒有Time-Warner節目內容下進行競爭。
這也難怪地區法院主審的Leon法官是直接檢視事實證據後管制的文件、內部資料競爭者陳述和訴訟當事人的專家證詞,認定“這兩類證據都無法證明政府部門的槓桿增加理論”(neither category of evidence was effective in proving the Government’s increased-leverage theory)也就是說司法部並沒有充分的“個案特有的證據”(case-specific evidence)來證明結合案確實是會實質的降低競爭。巡迴上訴法院亦支持地區法院的看法。

    在此要附帶一提的是本案的效率處理,消除雙重邊際(elimination of double marginalizationEDM)是垂直結合最常被提出來的效率,倘EDM大於總的反競爭效果,那主管機關就應准許事業的結合,反之則禁止,就像本案司法部模型直接估算了EDM,約僅消費者支出增加的一半。可是EDM產生的前提必須要是事業結合後,參與結合的下游業者需使用參與結合的上游事業之生產要素,否則結合後不必然會產生EDM,而最近的實證研究卻發現,有近乎一半的結合案並沒有真正的有上下游生產要素的移轉[5]。當然此效率亦必須是可被驗證的(verifiable)結合特有(merger-specific)對消費者有利(benefit to consumer)

後記
與水平結合相比,垂直結合一般而言較不會引起競爭的關注,主要是水平結合所涉及的產品彼此間是替代,當兩者是替代品時,一產品價格增加除導致其銷售數量減少外亦會使另一產品的銷售數量增加,因此廠商較有誘因於結合後抬高價格;但垂直結合所涉及的產品彼此間則是互補,當兩者是互補品時,一產品價格增加會導致二產品銷售數量均會減少,此時結合後的事業想抬高價格就會多所顧忌。惟此不代表垂直結合對市場競爭無任何影響,誠如美國司法部1984結合處理原則”(Merger Guideline)指出的:「雖然非水平結合比較不會像水平結合產生競爭的問題,但也不是全然無害。」(Although non-horizontal mergers are less likely than horizontal mergers to create competitive problems, they are not invariably innocuous.)
然美國的結合處理原則”(Merger Guideline)已有35年未曾修改[6],其是否能充分反映當代理論及實證的經濟分析或是目前行政部門的政策不無疑義。因此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經濟局前局長Jonathan Baker教授等[7]就呼籲競爭法主管機關應遵循以下五原則對垂直結合案件進行評估:
一、評估垂直結合時,主管機關應考慮並調查各種潛在的反競爭傷害。
二、主管機關不應推定垂直結合有利於寡佔市場的競爭。
三、主管機關應小心的評估結合事業所聲稱的效率,該效率必須是可被驗證的、結合特有,且足以扭轉潛在的反競爭效果。
四、主管機關評估垂直結合案件不應採用安全港,除非結合事業是在非集中市場競爭。
五、在某些事實預測獲得滿足時,主管機關應考慮推定垂直結合有害競爭。
    此五原則容他日再行說明。

最後要指出的是,每一個科學研究都有其必要的假設前提,但是,假設前提並不是隨心所欲地設定,建立假設條件,首先要考慮的是必須儘量地與實際情況相符;另外,計量經濟模型使用過多,豐富多彩的經濟學可能就會被冷冰冰的公式和數字所取代,從而喪失經濟學對社會的人文關懷,這點我們也不能不注意。



[1] 有興趣者請參閱https://www.justice.gov/atr/case-document/file/1081336/download
[2] 有興趣者請參閱John Nash (1950), “The Bargaining Problem”, EcnometricaKen Binmore, Ariel Rubinstein & Asher Wolinsky (1986), “The Nash Bargaining Solution in Economic Model”, Rand J Econ.
[3] 上游廠商的威脅點為該事業心中有利可圖的最低販售價格,下游廠商的威脅點則是該事業心中有利可圖的最高支付價格。
[4] Dennis W. Carlton, Mark A. Israel & Allan L. Shampine (2019), “Lessons from AT&T/Time Warner”, CPIMalcolm B. Coate (2019), “Can Vertical Merger Analysis be Salvaged After the AT&T/Time-Warner Merger Decision?”, CPI
[5] Enghin Atalay, Ali Hortaçsu, & Chad Syverson, Vertical Integration and Input Flows, 104 AM. ECON. REV. 1120, 1127 (2014)
[6] 指的是非水平結合部分水平結合部分則已於1992年移出另訂水平結合處理原則
[7] Jonathan B. Baker, Nancy L. Rose, Steven C. Salop, Fiona Scott Morton (2019), Five Principles for Vertical Merger Enforcement Policy”,https://ssrn.com/abstract=3351391

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美國運通案"餘波盪漾―vMFNs的分析


(2018)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運通公司(Amex)案判決後引來了多方的論辯,“貶"似乎多於“褒",芝加哥大學Dennis W. Carlton教授就以“垂直最優惠限制"(vertical Most-Favored-Nation RestraintsvMFNs)之經濟分析論析了判決的謬誤



前言
Amex是美國四大信用卡公司之一並採取了不一樣的商業模式,為了鼓勵持卡人消費,Amex乃提供了比其他信用卡公司更優惠的回饋機制因須不斷地對回饋計畫進行投資以保持持卡人的忠誠度Amex於是向商家收取了較高的手續費(merchant fees)支應前項的投資,這就引來了商家的不滿,乃有了商家企圖阻止持卡人使用Amex信用卡刷卡的情形發生,為了避免這種“轉向"(steering)的發生Amex於是與商家簽訂了“反轉向條款"(anti-steering provision)契約,亦另禁止商家向持卡人另收取額外的刷卡費用。
201010美國司法部和數州州政府共同指控“反轉向條款"違反了休曼法的規定,Amex在地區法院雖敗訴,但在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均獲勝訴。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引來了多位重量學者的批評,例如芝加哥大學Dennis W. Carlton教授就以vMFNs之經濟分析來證明判決的錯誤[1]

vMFNs的反競爭效果
所謂的vMFNs可能是指零售商要求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價格必須是市場的最低價格例如中油台塑與各加油站簽訂之最低供油保證價格即是(詳閱https://competitionblog.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html)也可能是供應商要求零售商不能將該供應商產品之零售價格訂得高於競爭對手商品的零售價縱使該供應商的批發價格較高,此即Carlton教授所欲分析的行為。
Carlton教授為了分析方便,他假設有兩個供應商AB彼此間產品相互競爭,零售商亦都需要銷售產品A及產品BAB對各自的零售商批發價格並無差別待遇,零售價格則由零售商自行決定但需遵守vMFNs的規定Carlton教授認為vMFNs將造成以下的反競爭效果
一、零售價格提高而不利消費者
為分析本項效果或可分為沒有vMFNs與有vMFNs兩種情況來說明比較
(一)沒有vMFNs
供應商A認知到若其批發價(PAW)低於供應商B批發價(PBW)A產品的零售價(PAR)勢將低於B產品之零售價(PBR)此時消費者將由原先購買B產品而轉向購買A產品反之供應商A若抬高PAW那將失去消費者的青睬。因為供應商B也有相同的認知又再加上產品 AB間互為替代品競爭的壓力驅使供應商A與供應商B的批發價格將趨向下甚至會降至與其生產成本相同的水準,零售價格亦將因此下降而對消費者有利。
  ()vMFNs
     有了vMFNs後整個降價的動機有了巨大的改變
     倘今供應商A降低PAW因為有vMFNs的限制使得零售商無法降低PAR, 若零售商降低PAR則將違反與供應商B間的vMFNs反之,倘供應商A提高PAW,因為vMFNs的限制使得PAR不能高於PBR所以此時PAR不會調高供應商A不會因提高批發價而喪失市場
     是以,在這種情形下供應商提高批發價的誘因增加,降低批發價的誘因減少,到頭來不僅會出現PARPBR均相同的變相卡特爾而且無論是批發價或零售價都比沒有vMFNs時要來得高

    總結vMFNs消除了供應商AB間的競爭壓力導致價格高於沒有vMFNs 對消費者不利

二、形成參進障礙
假設有另一供應商X企圖以很低的批發價(PXW)進入市場與AB競爭
  ()沒有vMFNs
      PXW低時PXR亦低此時就很容易地吸引大量的消費者轉向購買產品X,供應商X即能進入市場
(二)vMFNs
      PXW低時PXR並不能降低因為若PXR低於PARPBR為了不違反與ABvMFNs零售商就必須把PARPBR降至與PXR一樣如此一來零售商收益將降低在不利零售商的情形下零售商不可能接納供應商X,供應商X即無法進入市場

      總結vMFNs造成了參進障礙導致零售價格提高

三、形同對其他競爭產品另課“稅"
  假設市場只有供應商A產品C為供零售商銷售的另一可替代的自有品牌商品(store brand)且批發價不變
(一)沒有vMFNs
      PAR的價格一定會高於PCR
()vMFNs
      PCR必須提高至與PAR相同PCR=PAR否則會違反vMFNs此時零售商因銷售產品C而獲利(因為零售價上升但批發價不變),此利潤是購買產品C之消費者負擔較高價的結果,這就好似供應商A對產品C的消費者課了一個“稅"(PCR的提高)

vMFNsAmex案上的應用

    各信用卡公司的關係就好比是前開供應商A和供應商B之關係一樣vMFNs就好似“反轉向條款"或禁止另收取額外刷卡費用,簽帳卡甚至是現金則就好比是產品C
    當沒有“反轉向條款"等限制時,商家會鼓勵持卡人使用低手續費的信用卡,這將迫使Amex考慮降低手續費成本的降低以及信用卡間的競爭會使消費者因此獲益若有“反轉向條款"等限制時,因為商家無法鼓勵持卡人使用低成本的信用卡,這將誘使Amex以外的三家信用卡有調升手續費的誘因,再加上新的信用卡簽帳卡甚至是現金都可能會面臨參進障礙或是被另課一個“稅",手續費的提高,最終將轉嫁至消費者的身上,而不利消費者的權益。
    或許有人會認為Amex持卡人因使用而可獲得更多的獎勵(rewards),然獎勵只不過是促銷的另一個名詞而已(rewards are just another name for promotion),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都是消費者額外支付手續費的結果。

    總結以上的研析,Carlton教授因此認為聯邦最高法院Amex案的判決將不利市場競爭,最終將對消費者不利。Carlton教授另外還提出了判決的四項謬誤―對雙邊市場錯誤的認識搭便車的爭議忽視直接反競爭的證據市場界定。其中有關“對雙邊市場錯誤的認識"乙節值得再說明。
    由於認知信用卡是屬雙邊市場所以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原告(行政部門)有責任證明“淨價格"(net price = 手續費-獎勵)受到“反轉向條款"等限制的不利影響。可是Carlton教授認為依照Rochet & Tirole的見解雙邊平台的兩邊價格是分開的所以說對雙邊平台來講重要的並非是兩邊價格的總和而是兩邊價格所形成的相對價格(考慮淨價格就好比是將一邊的價格(手續費)與另一邊的價格(獎勵)做加減運算)任何對相對價格的干擾就是對競爭過程的扭曲,“反轉向條款"等限制即是,如果商家可以另加收手續費或引導持卡人使用較便宜的信用卡,則競爭就會發生。
    另外,Carlton教授亦批評聯邦最高法院將相關市場界定為包括商家和持卡人之“信用卡市場"是一項錯誤,他的邏輯是商家的信用卡服務和持卡人的信用卡服務間的關係是互補品而不是替代品既然如此就不能將互補品置於同一相關市場之中對此版主有不同的意見其實聯邦最高法院的市場界定是群組市場(cluster market)的概念,例如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各種服務都可以構成一個獨立之產品市場或服務間具有互補性但一般都還是將其界定為“金融市場


後記
    除了Carlton教授以外有一半台灣血統的哥倫比亞大學Tim Wu教授認為Amex案是“置理論於證據之上"(to elevate theory over evidence),將是反托拉斯法不幸的趨勢(an unfortunate trend in the antitrust law) [2];賓州大學Herbert Hovenkamp教授也指出Amex案既沒有仔細的經濟分析也沒有小心檢視紀錄(neither close economic analysis nor careful examination of the record) [3]Amex案真的是餘波盪漾




[1] 以下各節分析內容是板主在Carlton教授研析基礎(Dennis W. Carlton (2019), “The Anticompetitive Effects of Vertical Most-Favored-Nation Restraints and the Error of Amex”, Columbia Law Review.)下所做的較為詳細之闡釋vMFNs有興趣者尚可參閱Dennis W. Carlton & Ralph A. Winter, Vertical MFN’s and Credit Card No-Surcharge Restraints, 61 J. L. & ECON. 215 (2018)一文。
[2] Tim Wu (2019), “The American Express Opinion, Tech Platforms & the Rule of Reason”.
[3] Herbert Hovenkamp (2019), “Platforms and the Rule of Reason: The American Express Case”.


時間就是市場——Meta重塑數位市場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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