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間的權利金到底要多少,永遠是一個公婆說理解不開的結,“太高”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變相的拒絕交易,“太低”可能降低發明人創新的誘因,那到底要多少才是“合理”,美國法院竟然破天荒的實際計算“合理”的權利金。
今天(30日)經濟日報A7版新聞標題―“Google併購摩托 效益出不來”,內載Google去年以124億美元收購摩托行動公司(Motorola Mobility)以取得行動裝置專利,但美國法院卻裁定微軟僅需支付Motorola小額權利金,與Google要求的四十億美元差距甚大。好奇使然,追蹤本案的結果竟然發現承審的美國華盛頓州西區法院James Robart法官在上週四(25日)的Microsoft Corp. v.Motorola, Inc., No. C10-1823案判決中,前所未有的對重要的標準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EP)計算出“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權利金金額大小與範圍(royalty rate and range)。這在美國法院可說是史無前例。
背景說明與權利金計算
摩托行動公司擁有無線網路(wireless networking)和影像編碼技術(video coding technology)兩項重要的專利,通常IEEE(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這些標準制定的組織在採認專利為市場標準時,會同時要求SEPs所有人必須在FRAND的條件下對外授權,包括授權給競爭對手。Microsoft的產品,Winsows作業系統和Xbox遊戲機,就使用了摩托行動公司的上二專利,摩托以Microsoft產品售價的2.25%收取權利金。Microsoft向法院控訴,摩托高得離譜違反了向標準制定單位的FRAND承諾,2.25%並不是一個FRAND的權利金。
Robart法官在去年的公聽會中曾斥責摩托、Microsoft兩方傲慢、唯利是圖,為了解決長久以來權利金高低的爭議,Robart法官乃著手計算FRAND的權利金,步驟如下:
第一歩:
先評估摩托專利組合(patent portfolios)在標準適用上以及對Microsoft產品的重要性,此一評估主要是在減輕所謂“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的風險。法院同時也評估Microsoft產品所使用到的所有專利所應支付的總權利金,而其中歸因於摩托專利的比例應該是多少。
法院注意到,若每一個專利所有人都向Microsoft收取2.25%的權利金,那Microsoft的產品將變得無利可圖,這個堆疊的關注必須被突顯出來,因為摩托的專利對標準和對Microsoft的產品只提供了極小的貢獻。
第二歩:
以其他可比較的授權(comparable license)案例,來考慮摩托專利的相對重要性,藉以計算出權利金金額和範圍。
為了計算影像編碼技術的權利金金額和範圍,Robart法官是採用專利聯盟(patent pool)為計算基礎,列出了一個求取合理權利金的公式,公式說明了專利聯盟參與者所擁有的專利之價值――從參與專利聯盟所收取的權利金,或授權予其他專利聯盟所收取的權利金。利用此一公式,Robart法官計算出影像編碼技術FRAND的權利金為每一產品0.555分,範圍則是每每一產品0.555~16.389分。
在無線網路權利金部分,Robart法官除亦採用專利聯盟外,另亦參考了一個有關軟體專利的個案(Marvell半導體公司參與ARM控股公司案),以及由一家顧問公司(InteCap, Inc.)所發展出來的專利授權評價模型,計算出無線網路FRAND的權利金為每一產品3.471分,範圍則是每一產品0.8~19.5分。
法院也將摩托2.25%權利金回算,得出每一產品的權利金在3美元至5.13美元之間,遠超過法院所認為的FRAND權利金的範圍。
後記
依據ZDNet的估計,按造Robart法官所計算出來的標準,Microsoft大約只需支付摩托每年180萬美元的權利金即可。
對於權利金的給付標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erkey Photo v. Eastman Kodak Co. (1980)案中曾說過:「即使是獨占者也可以索取盡可能高的價格。」惟今竟然有法官實際去計算FRAND權利金,其妥適性頗有爭議,如此一來法院或恐會成為價格的管制者,個人持保留的態度,市場的還是回歸市場吧!
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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