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一位反托拉斯學者獲得了諾貝爾獎

本(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了77歲的柏克萊大學退休榮譽教授Oliver E. Williamson,以表彰他在制度經濟學上的貢獻。事實上,W氏在反托拉斯上的貢獻亦鉅,可說是一位兼具理論與實務的學者。


以研究反托拉斯、管制經濟學以及交易成本經濟學著稱的Williamson教授並非經濟系科班出生,他是在史丹福大學攻讀企管博士時方才對經濟學產生興趣,因而轉學至卡內基梅隆大學,於1963年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在獲得博士學位後,先後在柏克萊大學、賓州大學從事產業經濟的研究和教學工作,1966年9月他獲聘擔任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署長Donald Turner的經濟特別助理,此一將近一年的工作使他能有機會親身經歷重要的反托拉斯案例,對其爾後的反托拉斯研究影響甚鉅。
一般公認,Williamson教授對競爭法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事業結合可能產生抵換(trade-off)關係的觀點,他是將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nald H. Coase的交易成本理論運用到事業結合的問題上,他認為事業結合後所生的無謂損失常小於交易成本節省所致的效益的增加,因此結合是有益於市場競爭的。此一論述石破天驚,改變了當時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事業結合的敵視看法。此外,美國水平結合準則(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在1997年進行“效率”修正時,曾對於係採「社會總福利」或「消費者福利」為標準有所爭議,當時的聯邦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Pitofsky極力以Williamson的論點[1]支持以「總福利」為標準,但最終仍採「消費者福利」標準,即結合後的效率體現在:價格降低、品質改善、服務提昇、新產品開發。惟在該準則附註37卻提及:「本機關也會考慮在相關市場內具非短期直接價格效果的可認知之效率影響」(The Agency also will consider the effects of cognizable efficiencies with no short-term, direct effect on prices in the relevant market.),此又暗示該準則並未全然放棄「社會總福利」標準的考量。除結合外,Williamson教授對於事業的垂直限制也有先知先覺的認知,1967年美國司法部指控著名的Schwinn自行車公司,因強迫其特許經銷商只能從Schwinn處進貨並直接銷售到消費者手中,有違休曼法的規定,而遭司法部的起訴。Schwinn公司辯稱此安排係經由品牌內的整合,來提高品牌間的競爭,但此論點並未被最高法院所接受。Williamson教授則為Schwinn公司辦護,他認為此一垂直限制安排可確保特許經銷商能提供高品質的服務,Schwinn公司聲譽得以受到保護,而且與特許經銷商簽約比自己經營更有效率。然上述觀點遲至十年後的Continental T.V. Inc. v. GTE–Sylvania Inc., 案,方獲美國最高法院的支持。
  Williamson教授是改變美國競爭法和競爭政策主要的貢獻者之一,若對其反托拉斯的論述有興趣者,建議可先從閱讀以下兩篇著作著手:
“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 The Welfare Tradeoffs.” 58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 18-36 (1968).
Market and Hierarchies: 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 New York, Free Press, 1975 .
[1] 依據Williamson的主張,不論效率收益是否轉移消費者(即價格降低),只要能使生產者福利的增加額度大於消費者的福利損失,此合併對整體社會福利是有利的,此即「社會總福利」標準。而「消費者福利」標準不僅要求社會總福利須增加,而且還要求效率收益要部份或全部轉移給消費者從而使價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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