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奢侈品網路銷售的限制-Coty案的前因與後續


為了維護品牌形象奢侈品(luxury products)業者常常限制經銷商不得隨意透過網路銷售這樣的限制也引發了有無違反競爭法之爭議。經過多年不同案件的訴訟,去(2017)12月歐盟法院(CJEU) Coty案的判決,雖然認可了奢侈品業者限制的合理性,但爭議並未因此舒緩。



Coty案判決後歐盟執委會發表聲明表示歡迎認為這提供了市場參與者更清楚的法律確定性該案的最終裁決並非一蹴即成而是有它的前因也因此引發了它的後果且讓我們先從Coty案談起

Coty
旗下擁有巴黎世家(Balenciaga)、卡爾文-克萊恩(Calvin Klein)、切瑞蒂(Cerruti)、克洛伊(Chloe)、蕭邦(Chopard)、大衛杜夫(Davidoff)等知名品牌的Coty集團於1904年在巴黎創立,目前是全球最大的香水製造商並生產多種化妝品。
其德國子公司(Coty Germany)藉由選擇性經銷體系(selective distribution network)來銷售其產品藉以此維護其奢侈尊貴的品牌形象Parfümerie Akzente則是Coty Germany多年來的授權經銷商,其同時透過實體店面及網路來銷售網路的部分除了Parfümerie Akzente自己的網站外尚利用亞馬遜(Amazon)平台來販售Coty的產品2010Coty Germany修改經銷契約要求授權經銷商除利用經銷商自己的線上商店銷售外不得於其他無授權的第三人網路平台銷售(按即不得透過諸如AmazoneBay等網路銷售)Parfümerie Akzente不從Coty Germany乃向初級法院(national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起訴訟要求依據新修訂之經銷契約禁止Parfümerie Akzente透過Amazon等平台銷售Coty產品以維護其產品的高貴形象
初級法院駁回了Coty Germany的指控理由是依2011Pierre Fabre維護尊貴形象的網路經銷限制違反了歐盟運作法(TFEU)101的規定Coty Germany不服提請上訴二審法院(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因無法確認雙方爭議的契約是否合於歐盟競爭法的規定乃暫停訴訟並向CJEU提出以下問題等候裁決
奢侈品的選擇性經銷體系是否符合歐盟競爭法?
在奢侈品選擇性經銷下,線上市集禁令(online marketplace ban)是否符合歐盟競爭法?
線上市集禁令是否是垂直集體豁免規定(Vertic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VBER)中的核心(hardcore)限制競爭 
    對於以上的問題CJEU於判決書中做出了以下的回應因而認定Coty Germany的限制要求有其正當理由並不違反歐盟運作法第101條的規定
CJEU在過去的個案中曾強調選擇性經銷可能會增強競爭,因為它允許製造商強調其產品的質量以滿足高端消費者的需求對於奢侈品尤其如此。奢侈品的“光環”(allure)可以透過對經銷售商施加的特定要求來獲得保護但是必須遵守一些條件:1)進入選擇性經銷網絡的標準應是客觀的; 2)標準應統一適用於所有的潛在經銷商,不得有歧視; 3)產品的特性需要這樣的網絡,方得以保護其品質並能確保其正確的使用; 4)標準的選定不得超越實現案關目標所必須的標準。
CJEU承認像Amazone-Bay這樣的網路平台是各種產品的銷售管道之一,但也認為平台銷售會使品牌的價值下降同時也會惡化奢侈品在消費者心中的形象。歐洲法院依據執委會的電子商務部門的調查報告,認為既然有超過90%的經銷商有其自身的線上商店,所以線上市集禁令不會因此對網路的銷售管道產生封鎖的影響。
歐洲法院解釋道,線上市集禁令不會因此阻止了第三方網路平台的客戶無法 購買奢侈品。實際上,只要允許授權經銷商能在第三方網路平台或搜索引擎上刊登廣告,第三方網路平台的客戶就能夠找到授權經銷商在網路上所提供的奢侈品。 
Coty案的判決絕非天外飛來一筆而是歷經多年個案處理上的醞釀,從Metro(1977)Édouard LECLRC(1996)Pierre FABRE(2011)NIKE(2017)Coty案亦有其後續效應值得之觀察。

前因與後續
Metro案涉及的是SAAB生產之高端消費電子產品的選擇性經銷CJEU在該案中訂出了不違反競爭法的經銷限制條件(又被稱為Metro testCoty案所述的客觀不歧視等之條件)80年到90年間,CJEU在音響設備電腦鐘錶報紙等產品的選擇性經銷的個案上也多次應用了Metro testÉdouard LECLRC案則是有關紀梵希(Givenchy)YSL香水選擇性銷售的爭議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認為奢侈化妝品與一般的化妝品間之替代性很低,且形象在消費者眼中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認為為了維護奢侈品的形象所採的限制有其合理性所以Metro test 亦應能適用於奢侈品上至於Pierre FABRE案則請參閱精品在網路銷售會傷害高貴形象?一文NIKE,雖然比Coty案早兩個月由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判決,但卻是在Coty案即將終判的氛圍下所做出的決定,所以地方法院也認可Nike荷蘭分公司可以限制經銷商網路銷售的行為。

很清楚地Coty案仍留有待解決的疑義那就是
Coty案的判決是否適用於所有的產品或僅限用於奢侈品
什麼是奢侈品如何定義標準何在
    縱然是如此Coty案仍有以下的含意[1]
1.     Coty案並不完全禁止奢侈品的網路銷售只是對第三方平台可識別性的使用作了限制
2.     只要符合Metro test對奢侈品的選擇性經銷就不會違反歐盟運作法第101
3.     對第三方平台銷售的限令並不構成是VBER的核心限制而得以享有集體豁免(block exemption)
4.     縱使選擇性經銷落在VBER所禁止的範圍之外但一個以效果為基礎的個案分析(effects-based case-by-case analysis)仍是必須要的
5.     CJEU並沒有定義什麼是奢侈品[2],這就留待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自行依個案決定了。僅敘及“奢侈品的質量並不僅是因為它的材質,也是因為賦予它尊貴形象的光環,光環是不可少的,因為它使消費者能夠得以與其他類似商品做一區別。"或許這得留待由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依個案自行決定。

後記
看到Coty,不免想到美利達工業巨大機械以減少仿冒產品氾濫組裝安全考量等理由限制網路銷售而遭公平會處分二案[3]CJEU對此類限制有比較開放性的看法之後或許公平會的思維也應有所調整至少不要那麼負面的看待網路銷售的限制。此外,歐盟執委會正著手修正VBER,是否受Coty案的影響拭目以待,又若有一天有業者基於產品形象考量從事RPM而被認定有理那也不必覺得驚訝了 



[1] Robert Grasso & Georgia Tzifa (2018), “The ECJ Ruling in Coty and the Future of Vertical Restrictions in the Internet Space”, World Competition.
[2] CJEU Coty案中僅敘及“奢侈品的質量並不僅是因為它的材質,也是因為賦予它尊貴形象的光環,光環是不可少的,因為它使消費者能夠得以與其他類似商品做一區別。"(the quality of such luxury goods is not just the result of their material characteristics, but also of thr allure and prestigious image which bestow on them an aura of luxury… that aura is essential in that it enables consumers to distinguish them from similar goods.)
[3] 公處字第101063號、101153號。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