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美國罰、美國罰,美國罰完,歐盟罰;歐盟罰、歐盟罰,歐盟罰完,韓國罰

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因為價格勾結,台灣廠商相繼被美國、歐盟處以高額罰款後,中華映管及其馬來西亞、中國分公司昨(27)日又被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相同理由補了一槍。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昨日以三星SDI、樂金飛利浦、中華映管、中華映管馬來西亞分公司、中國華映光電共同協議彩色電視映像管(color display tube;CDT)價格,違反該國獨占管制及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ory and Fair Trade Act)第19條的規定,共處2350萬美金罰款。

韓國公平會表示,該等廠商自1996年11月至2006年3月分別在韓國、台灣、馬來西亞舉行秘密會議,每個月至少一次,相互協議價格固定,並同意減少工作日數或裁減CDT生產線,另亦相互交換CDT產(銷)量、市場份額等資訊,而且它們還同意彼此間可相互監督是否忠實履行協議。韓國公平會認為,這種協議嚴重的影響韓國國內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考慮寬恕政策(leniency policy)的因素後,各家罰金如下,其中樂金飛利浦因已於2009年6月將CDT生產線轉移他事業而未受罰款:

公司                                  國籍           罰款(美金)

三星SDI                            韓國              2148萬

樂金飛利浦                       韓國                 0

中華映管                           台灣               200萬

中華映管馬來西亞公司   馬來西亞       2萬8000

中國華映光電                   中國               2萬5000

韓國本次的調查,主要是在2007年11月與美國司法部、歐盟共同合作的結果。台灣廠商接二連三的遭受各國競爭法挑戰,就有如在玩胡蘿蔔蹲的遊戲一般:美國罰、美國罰,美國罰完,歐盟罰;歐盟罰、歐盟罰,歐盟罰完,韓國罰。惟至今我仍究納悶,為何全世界都查得到違法事證,唯獨台灣的公平會永遠找不到犯罪的事實!?

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美司法部調查Google購併ITA,署長迴避

(2010)7Google宣布擬以7億美金收購航空票務軟體開發商ITA Software Inc.之後,引發了各界對是否不利市場競爭的關切,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亦展開了調查,但120日的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卻報導了Christine Varney署長迴避調查的消息。

Google擬併購ITA之所以引起關注,主因乃在於多家使用ITA軟體的旅遊網站,例如Expedia Inc.,、Kayak、Microsoft等,認為Google目前在線上旅遊市場(search engine traffic to online travel sites)的市占率高達30%,擔心在完成收購後可能會遭受排擠而不再對渠等提供這種軟體。對此,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已展開了正式的反托拉斯法調查。

惟在調查之際,反托拉斯署署長Christine Varney女士迴避本案調查的新聞卻被紕漏出來,原因是V署長在任職前所服務的華府Hogan & Hartson律師事務所正擔任ITA的辯護工作,雖然司法部發言人對此拒絕任何評論。事實上,這位曾經擔任過聯邦交易委員會委員(1994〜1997)的署長,已不是第一次對案件進行迴避,在去年底美國司法部調查幾家矽谷高科技業者簽署互不挖角協定時,她就已經有迴避的紀錄。V署長在Hogan & Hartson律師事務所服務期間,係擔任網際網路案件部門的主管,曾是Compaq、Gateway的辯護律師,而最具代表性的辯護案件當屬協助Netscape對抗Micorsoft和AOL的合併,並使柯林頓政府做出了有利於Netscape的裁決。她一向從不掩飾對高科技廠商壟斷行為的厭惡。

對於各方的指控,Google除辯稱目前其在線上旅遊市場市占率只有8%外,更重要的是Google本身與ITA不互為競爭,結合後不僅不會改變目前線上旅遊市場的市場結構,而且還能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搜索結果。綜觀全案,重點並不在於Google與ITA結合的本身,因為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非水平的結合一般都相對寬鬆,此可由1984年“結合處理原則”(1984 Merger Guidelines):「雖然非水平結合比較不會像水平結合產生競爭的問題,但也不是全然無害。」(Although non-horizontal mergers are less likely than horizontal mergers to create competitive problems, they are not invariably innocuous.)一段話觀之。真正的問題點在結合後Google會不會因此拒絕向Microsoft等提供ITA的軟體,此即所謂的“拒絕交易”(refusal to deal)。

事實上,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事業擁有決定是否締約、選擇交易對象及決定締約條件的自由,各國的法律也都對保障經濟主體的自由交易權做了規定。今若事業拒絕和他人交易,原則上事屬契約自由所應保護的範圍,在正常的商業往來過程中,並不會受到競爭法的關注,但具有優勢市場力的單一廠商拒絕交易或多家廠商聯合拒絕交易,這種行為因有可能會限制市場競爭和傷害社會福利,恐會受到競爭法的禁止。在著名的Aspen Skiing Co. v. Aspen Highlands Skiig Corp. (1985) 案件中,Aspen Skiing“拒絕交易”行為被判決違法的主因就在於被認定其欲維持其優勢地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說過:「只要沒有確立會維持優勢地位,…,任何事業對將與之交易的相對人可以自由行使是否與之交易的決定權。」

掌控了全美60%搜索引擎市場並是最大的搜索引擎廣告收入廠商的Google,最後是否能順利併購ITA,我的判斷一定是conditional pass,而且這個conditions一定是無關痛癢,因為Google非等閒之輩也!

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競爭法主管機關職司物價管制?--從韓國公平會改組談起

當物價上漲時,國內輿論往往第一個想到的政府單位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以為公平交易法是用來管制物價的,想不到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任主委也有同樣的錯誤看法。

日前韓國李明博大統領進行了內閣改組,並交付各部會經濟成長率須達5%及物價上漲率在3%以內的使命,其中李大統領在任命韓國輸出入銀行董事長金東洙(Kim Dongsoo)擔任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時,特別要求要費心管理物價。

銜李大統領之命,金主任委員在去(2010)年12月30日就任後就立即進行韓國公平會內部人事及組織的調整,將現行依功能專責產業事項的組織結構,轉換為以物價穩定為主的機構,同時在內部設立「價格異常監督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長,以監控國內物價,小組下設有市場監督局、聯合壟斷調查局、消費者政策局及現場調查小組。金主任委員此舉引起了韓國各界的譁然,紛紛質疑金主委為迎合大統領的政策目標,將原本職司促進市場競爭、尊重市場價格機能運作的公平會,改造成為擔任國內物價監督的單位,除將造成行政體系混亂,違背競爭法立法宗旨外,更將成為國際的笑話。

其實金主委的以上作法,台灣的公平會早就做過,翻開行政院公平會的「價格管制史」,可說是不勝枚舉,該會在好幾年前就已經成立有物價監控小組,且還藉由個案的處分來進一歩對外宣示公平會是一個價格管制機關--中油台塑同步調漲油品價格案、SARS期間哄抬口罩價格案、統一、味全、光泉鮮乳價格調漲案、CD-R權利金案等,那一個案子不是意圖想管控價格,甚至曾有主事者在春節期間還煞有其事的親赴市場詢問產品價格高低,更曾公開指出絕對不可讓台塑提高油品售價。此均在在顯示該主事者毫無任何市場經濟的基本觀念,深具強烈的「父權」管制心態,天真的以為價格是可以管制的。其實價格管制的中外惡例一再重覆,19世紀末巴黎市政府為使市民租得起房屋,因此採行租金管控,結果造成房東不願意修繕,巴黎市房屋破舊不堪; 古代中國,兩軍對峙,一方將另一方城池包圍,造成被圍方城內糧食價格飛漲,守軍將領乃下令限價以使老百姓買得起糧食,但不出數日因守軍無米可食而被迫投降,為何限價前有糧食,限價後確無?主因乃在「賠錢生意無人做」的硬道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海耶克就曾說過:「走向地獄的道路往往是善意鋪設起來的。」,難道夏威夷大學經濟學博士的金東洙主委不知道嗎?我想他不會不知道,只是權力不僅會使人腐化也會讓人矇敝。

若韓國公平會金主委的所為是國際笑話的話,那台灣的公平會不知被笑過多少遍了。當台灣廠商被韓商三星欺負之際,想不到行政院公平會為我們爭了一口氣,竟然將價格管控的經驗輸出至韓國,對於競爭法主管機關管制價格一事,台、韓間唯一的差別在於韓國輿論會譁然,但台灣的輿論卻認為理所當然。

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美國首次引渡反托拉斯法涉案者

(2011年3月23日第三巡迴法院已駁回Ian Norris上訴案,http://amlawdaily.typepad.com/iannorris.pdf)

(或許不久之後美國也會向我國政府引渡反托拉斯法涉案者?李焜耀會不會是第一位!? 今(7)日新聞已登載我駐美代表袁健生指出,台美引渡協定很快就有突破;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長司徒文日前則透露,目標是今年簽訂。)

去(2010)年12月10日,美國反托拉斯史上首宗引渡案件正式判決確定,只因阻擾反托拉斯法案件的調查,美國司法部竟然動用到了“引渡”,將涉案人從英國引渡到美國,殺雞已用到了牛刀,這可真是前所未見。

2010年3月23日,美國司法部首次將涉反托拉斯法案件的外籍被告,公司設於英國的Morgan Crucible Co., plc.前執行長Ian Norris,由英國引渡到美國接受審判,罪名是阻擾大陪審團對碳纖(carbon)產品價格卡特爾案的調查。全案在上(12)月10日由費城地區法院正式做出判決,處Ian Norris 18個月有期徒刑併科2萬5000美元罰款。

依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新聞稿,有關Ian Norris阻擾案件的調查罪行,乃 N氏在調查期間偽造員工及競爭者的筆跡,並成立文件毀損小組(document destruction task force)以蒐集、毀損或隱密任何大陪審團欲調查的文件。整個碳纖產品價格卡特爾案業已做出總計1千100萬美元的罰款,同時有四位經理人和兩家事業認罪協商或被定罪,而N氏從去年7月27日起就被監禁在費城的聯邦拘留所中。司法部反托拉斯署署長對N氏的判決還發表了正式聲明,她說:「今天的判決傳達了一個清楚的訊息,凡是破壞我們司法體系完整性的人都將面臨嚴重的後果。」

這是美國史無前例的第一宗反托拉斯法的引渡案,是否會有第二宗、…,尚待觀察,但美國這個老大哥的手已越過了大西洋伸進了英國,難保那一天那隻手會越過太平洋伸進台灣,業者真的是要“ㄔㄨㄚˋ咧等”。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