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中國大陸反壟斷案件舉證責任的負擔

在歷經三年的起草工作,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本(5)月8日正式公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爲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壟斷司法解釋」),並自下(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做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反壟斷案件之依據,其中以舉證責任的負擔最值得關注。

自2008年8月1日中國大陸正式施行反壟斷法以來,中國的老百姓和事業向法院尋求反托拉斯賠償訴訟的案件日增,2008年只有六件,但到了2010年、2011年則增至23及24件,可是原告勝訴的案件卻非常少。最高人民法院乃就反壟斷審判領域所做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該規定計有16條,主要重點為:
一、關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基本類型與原告資格
第一條規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一是因契約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前開行為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
二、關於原告的起訴方式
第二條規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反壟斷主管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關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
第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
四、關於舉證責任問題
鑒於原告證明壟斷行為已經成為反壟斷民事司法的難題,為此,「壟斷司法解釋」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
․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水平壟斷協議(不包括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佈的資訊作爲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以其行爲具有正當性爲由進行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公用事業以及具有獨占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
五、專家證人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或申請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

對於「壟斷司法解釋」,首先須釐清的是「壟斷」的意涵,依照中國大陸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爲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此即相當於我國公平交易法中之獨占行為、結合行為與聯合行為,也就是說,凡涉及該三行為均適用「壟斷司法解釋」。另外,個人認為舉證責任負擔之規定最值得注意,人民法院在其新聞資料中提到,原告在壟斷糾紛案件中勝訴率較低,在審結案件中原告勝訴的案件較少,這與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有關,又與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為較為困難有關。是以,「壟斷司法解釋」適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例如,對於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舉證責任,過去是在原告現在轉由被告負擔;另外,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佈的資訊作爲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之前,被告對外發佈的信息是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此一解釋對目前正於法院訴訟的幾個受關注的案子有著相當的影響:
一、2011年11月東風日產公司、湖南華源實業被控濫用優勢地位撘售日產汽車零件案。原告消費者劉大華因無法證明被告具優勢地位而敗訴。原告上訴中。
二、2012年2月強生上海分公司被控約定轉售價格,要求賠償1400萬人民幣案。全案尚在審理中。
三、2012年4月大陸防毒軟體供應商奇虎360科技控訴騰訊公司“濫用其即時通信工具QQ的市場支配地位,強制用戶卸載已安裝的360軟體,要求賠償1億500萬人民幣案。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乃法界之至理名言,在原告責任減輕下,此一舉證責任之規定勢必使中國大陸的反壟斷訴訟案件會愈來愈多,且有可能達到“濫訴”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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