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美國'92年水平結合處理原則修正內容底定!?

經過了六個多月的不斷討論與意見徵詢,美國“1992年水平結合處理原則”(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修正內容大致底定,在作最後一次對外意見徵詢後,新的處理原則即將誕生,世界各國對水平結合案件的審查思慮也將會跟著改變了。

在經過了5場次的研討會以及向法律、經濟等學者徵詢意見並在不斷的檢視修改後,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USFTC)與司法部(USDOJ)反托拉斯署在本年4月20日共同宣布了“1992年水平結合處理原則”最新修正內容草案全文,希望各界能在一個月內給予評論意見。


綜觀整個處理原則修正內容,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水平結合處理原則修正的重點有:

一、結合管制分析法的改變

將不再是機械、線型式的“五步驟”分析法—市場定義與集中度測定、潛在反競爭效果分析、參進分析、效率分析、垂危事業分析,取而代之的是更有彈性(flexible)及更整合性(integrated)的個案事實(fact-specific)分析:

--更有彈性係因有很多分析工具可被使用於結合的評估上,因此有必要依據每一個個案的不同而選用最適合的分析工具。

--更整合性乃指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未來將依所有爭論問題的全部證據,來形成個案對市場競爭凈效果(net effect)的最後判斷。

二、不再強調市場界定與市場集中的重要性

為了能更精確反映替代品間的競爭,草案對於市場的界定很明顯的偏向狹窄市場(narrow market)範圍界定的作法,但重要的是,草案弱化了市場界定與市場集中的重要性,例如草案第6.1節即言:「基於轉移銷售量價值的單方效果的診斷,不需要依賴市場界定和市場份額及市場集中的計算。」 (diagnosing unilateral price effects based on the value of diverted sales need not rely on market definition or the calculation of market shares and concentration),其實在第4節中,草案雖認為市場界定在闡明結合案可能的競爭程度上是有其功效的,但同時也指出:「市場界定本身不是終點:它是主管機關使用評估結合案件是否可能減損競爭的工具之一,…,主管機關的分析不須由市場界定開始。」(Market definiion is not an end itself:it is one of the tools th Agencies use to assess whether a merger is likely to lessen competition.…The Agencies’ analysis need not start with market definition.)。

三、HHI安全港(saft harbor)門檻的改變

92年處理原則HHI門檻
不安全區
HHI>1800+ΔHHI>50
HHI>1000+ΔHHI100

新修正HHI門檻
不安全區
HHI>1500+ΔHHI>100

HHI>2500+ΔHHI100


三、單方效果(unilateral effect)

草案比92年版多了一倍的篇幅來描述單方效果,並分成差異性產品(pricing of differentiated products)定價、議價和喊價(bargaining and auction)、同質產品的產能與產出(capacity and output for homogeneous products)、創新與產品多樣性(innovation and product variety)四小節來討論,顯見未來單方效果分析將更形重要。在差異性產品定價該小節中,草案引入了新的經濟分析工具:轉移比 (diversion ratios)、向上定價壓力 (upward pricing pressure,UPP)、結合模擬模型 (merger simulation model);另外,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單方效果的考量將不在只侷限於價格效果,創新、產品品質、產品多樣性都將被考慮到。

四、引入新章節

--主管機關評估潛在反競爭效果的證據來源與態樣,這些證據均可做為判斷個案的競爭效果。(第2節)

--強而有力買方的角色,有力的買方可以抗拒結合後可能的價格增加。(第4節)

--部分併購(partial acqusitions)的效果。(第13節)

除上以外,其他有關參進(entry)、效率(efficiency)的內容並沒有多大的改變。草案主要出自於現任USFTC經濟局局長Joseph Farrell和USDOJ反托拉斯署主管經濟分析副署長Carl Shapiro二位經濟學家之手,倘草案通過,除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勢將修改其結合管制分析法外,接下來的工作就是如何說服法院放棄行之有年的傳統式分析法,而改採較偏重經濟分析的個案分析法(case-by-case base),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法院不是一位複雜經濟理論的好聽眾。」(Courts are a tough audience for complicated economic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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