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歐盟電子商務競爭報告

(2017)510日,歐盟執委會公布了電子商務調查總結報告(Final report on the E-commerce Sector Inquiry)和“數位單一市場期中審查報告”(Digital Single Market mid-term reviewDSM),期在鞏固歐盟的統合。


201556日,歐盟執委會針對了歐盟地區有關消費品(consumer goods)和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的電子商務展開了部門調查,這一份調查報告是整個DSM報告的一部分。
雖然“電子商務報告”明確指出,在2022年以前執委會是不會修正垂直協議處理原則”中有關集體豁免(block exemption)的規定(VBER),但可能會對電子商務的一些垂直交易限制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另報告中亦有提到大數據的問題,並認為大數據是一項非常有價值的資產,但未詳加論析對競爭的影響。
至於DSM報告則提出了35項的立法建議和政策方案,並臚列了未來可能的行動:限制會員國強加資料在地化(localization)的立法建議、公開和公部門所資助的資料之取得與再利用的倡議、線上平台不公平契約條款和交易行為的處理、線上平台違法內容的通知與移除的規範。DSM報告則未對歐洲議會有關機器人和人工智慧(AI)的呼籲做出回應。

其中電子商務總結報告的具體內容如下。

電子商務總結報告

    執委會總計調查了近1,900家從事消費品和數字內容電子商務的事業,並分析了2,605件消費品的經銷契約及6,426件數位內容的授權契約,報告認為現階段雖然不必修正VBER但業者的若干行為或有競爭的疑慮:
消費品部分
一、選擇性經銷(selective distribution)   
  1.依照目前VBER的規定,只要買賣雙方之各自市占率未超過30%,無論其產品性質為何,業者垂直交易限制的行為均可排除歐盟競爭法的適用,惟若涉及核心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s,即價格、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最低或固定轉售價格等之限制),則不在豁免之列。
  2.一半以上的製造商在其選擇性經銷協議中要求零售商至少有部分產品須在實體店(brick and mortar)銷售,從而排除了純線上業者(pure online players)從事經銷。
  3.雖然大部分的實體經銷要求是在促進經銷品質競爭的提升,但有些實體經銷要求卻沒有因此提升除了價格競爭以外的競爭,例如經銷品質的競爭和品牌形象,也就是說此要求並沒有因此與潛在效率產生明顯的連結,因而有必要依個案進一步的檢視。
二、價格限制/建議(pricing restrictions/recommendations)
    1.調查結果顯示,零售商普遍反應在所有的交易限制中以價格限制/建議最為常見,比例高達42%。而依據歐盟競爭法的規定,上游製造商不得藉由建議售價或是等同最低或固定轉售價格之最高零售價來干擾下游零售商定價的自由。
    2.調查亦發現,製造商和零售商都經常藉由定價軟體(pricing software)來更容易的監控線上零售價格是否偏離製造商的建議售價。這將可能強化零售商間的勾結。
    3.有若干受訪者批評目前歐盟對雙重定價(dual pricing)的規定—製造商不得根據同一產品是在線上還是離線(offline)銷售,而向同一零售商收取不同的批發價格。受訪者認為雙重訂價可以解決搭便車(free-riders)的問題,也有助於線上和離線銷售間公平競爭環境的建立,因為兩者投資成本不同。
    4.報告澄清說,向不同零售商收取不同(批發)價格是正常的競爭過程,但對同一零售商的雙重定價通常會被VBER認為是核心限制,不過,若雙重定價對解決搭便車的問題是不可或缺的話,報告建議可根據第101(3)條規定尋求個案上的豁免。
三、市場/跨境銷售的限制(marketplace/cross-border restrictions)
    1.受訪中的18%零售商表示在其與製造商簽訂的經銷契約中有市場限制的條款規定,市場限制並不是VBER中的核心限制,但不意味一定符合歐盟競爭法的規定。
    2.另有11%的零售商表示在其經銷契約中亦有跨境限制的條款,這就是所謂的“地理阻擋”(geo-blocking)—拒絕跨境銷售、拒絕跨境進入網站、拒絕跨境付款,“地理阻擋”在VBER下則是屬競爭的核心限制。
數位內容部分
一、授權的範圍
報告指出數字內容的授權人通常會傾向將權利拆分為幾個部分,然後將某些權利捆綁授權。捆綁授權可能會阻礙現有運營商和新進入者的競爭以及阻礙了創新服務的開發,從而可能減少消費者的選擇。
二、交易地區限制與地理阻擋
    雖然報告中提到數位內容提供者常常會使用地理阻擋,尤其是電視、電影和運動節目為最多,但卻未置啄其適法性。
三、授權協議期限(duration of licensing agreements)
    報告亦發現有超過50%的契約期限在3年以上,23%甚至是在5年以上,平均契約期限持續時間超過10年甚至20年。報告指出這種與現有的締約方持續締約的結果可能使新的參與者進入市場變得更加困難。
四、支付結構(payment structure)
    倘若是較受歡迎的內容,提供者通常會要求預先支付(advance payment)、最低保證費用或是固定費用,而不論訂戶數的多寡。報告認為某些授權行為會使得創新的商業模式無法出現,但報告並沒有對此表示具體的對策。

後記
    在英國脫歐,歐盟身處風雨飄搖之際,執委會的電子商務報告旨在建立整個歐盟為單一數位的市場,藉以鞏固歐盟的整合。至於為何會由電子商務下手?執委會主管競爭事務的Margrethe Vestager委員即言:「電子商務對消費者已變得非常的重要,且對事業的商業策略產生了顯著的影響。事業必須有自己決定線上銷售策略的自由,在此同時,競爭法主管機關也必須確保事業沒有從事反競爭的商業行為,這些行為會使得歐盟的消費者無法享受電子商務所帶來更大選擇和更低價格的利益。」,況且DSM期中報告清楚的指出一個充分運作的單一數位市場每年將對歐盟做出高達4,150億歐元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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