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 星期六

美國總統大選違反反托拉斯法

今年是美國總統大選年,共和、民主兩黨總統候選人羅敏尼、歐巴馬已展開捉對廝殺,就在103日第一場總統大選辯論即將舉行之際,由另一政黨推出的另一組候選人就共和、民主兩黨合謀獨占總統大選向法院提起了反托拉斯訴訟。


一般人對於美國總統大選的印象多以為只有共和、民主兩黨的競爭,殊不知,除了共和、民主兩黨以外,每次大選其實都還會有第三組人馬,甚至更多。而本次由自由黨(Libertarian Party)推出的正副總統候選人前墨西哥州州長Gary E. Johnson(此人曾角逐共和黨總統提名失利)、前加州橘郡(Orange County)最高法院退休法官James P. Gray,在本(9)25日正式向加州中區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訴訟,指控共和、民主兩黨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和總統辯論委員會(Commission on Presidential Debates)相互合謀阻止自由黨候選人參與十月份的總統副總統大選電視辯論,獨占美國總統電視辯論市場,違反了休曼法(Sherman Act)第一條的規定。

7頁的控訴書中指出,這項勾結從1988總統辯論委員會成立時就開始,24年來共和、民主兩黨持續的在華府和美國其他地方秘密會商,策劃總統副總統辯論事宜,而且還排除其他候選人或第三政黨參與辯論的機會。Johnson州長和Gray法官指控共和、民主兩黨以協議的方式建立一套辯論的規則,這套規則排除了原告的參與,全國民調則是這項長久以來勾結得以執行和維持的主要原因,兩黨合意的規則限制只有在五家全國民調機構最新民調結果平均超過15%支持度者方可參加電視辯論,這分明就是藉由契約或合意的方式排除了其他競爭對手參與選舉的機會。

而為了證明共和、民主兩黨勾結行為合致休曼法,首先原告指出該項勾結已影響了州際間的商業(interstate commerce),因為每年支付給總統辦公室的薪水是40萬美金、副總統23萬美金,為了候選人的選舉,對辦公室所提供的選舉服務支付了金錢,此已構成了休曼法第一條所稱的「商業」(commerce)。另遂行勾結進而阻止原告參與選舉、排除原告參與電視辯論,實是一種限制交易(restraint of trade)的行為。原告還進一步指出,總統的權力會直接或間接對州際商業產生重大的影響,例如總統任命商務部部長,部長的一舉一動當然是直接的影響了州際商業,另總統有權否決或簽署任何規範州際商業的國會所通過的法案。Johnson州長和Gray法官正向法院申請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TRO),藉以恢復任何尋求總統大位者間誠實、公正的競爭,原告另並附帶要求被告須負擔其一切的訴訟費用。

當然Johnson州長和Gray法官的反托拉斯訴訟,眾人皆知只是一個選舉的花招而已,但從這裡即可看出美國總統選舉優質的一面。試想,若有那麼一天,在選舉時親民黨、新黨等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遞狀控告國、民兩黨違反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那就代表台灣民主政治成熟了!真希望有那麼一天?!

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除了友達外,其實還有…

本年9月20日美國加州北區法院友達案判決一出,國內各大媒體莫不大幅報導,經濟部甚至表示將協助友達渡過難關,但同樣是台灣廠商,同樣是價格勾結,同樣也是地區法院的判決,除了友達外,其實還有…


  其實還有我國汽車零件(auto parts)業者。

這是本年9月5日美國威斯康辛州東區法院的判決,被告是我國汽車零件業者―台灣開億工業(Taiwan Kai Yih Industrial,TKY Industrial)、耿鼎企業(Gordon Auto Body Parts,Gordon)、維輪企業(Auto Parts Industrial,API)、瑞利企業(Jui Li Enterprise,Jui Li)、TYG Products(東陽事業美國分公司)、Cornerstone Auto Parts(維輪企業美國分公司),原告則是美國汽車零件零售商和消費者(集體訴訟)。

被告不是原廠零件的生產商,而是生產或銷售維俢市場(aftermarket)用之汽車零件,價格遠較原廠便宜,在美國汽車維俢零件市場有95%的市占率。原告控訴被告間自2003年起就停止彼此競爭並秘密協議訂定最低價格(floor price),同時建立對不遵守者的懲罰機制,TKY、Jui Li和API還成立策略聯盟分配維俢零件市場,此等作為使得零件價格上漲了100%,違反休曼法第一條的規定。原告同時還引用了2003年台灣經濟日報有關東陽事業總裁吳永茂(Raymond Wu)的新聞做為被告遂行勾結的證據。吳總裁當時對記者表示因為維俢零件製造商多集中在台灣南部,使得業者間可以協調價格。新聞內容為:
      
       依據吳總裁表示,台灣近乎獨占全世界維俢零件市
       場。…在過去業者間銷價競爭,縱使市場需求強盛
       也是一樣,彼此間會“偷”對方的市場。但現在不
       一樣了,業者間已放棄銷價競爭,本地零件業者的
       毛利遠比台灣高科技廠商來得高。同業間密切合作
       避免流血價格競爭,因此有很高的利潤。

除此之外,2004年經濟日報報載TYG代表表示“在北美市場停止與台灣主要對手的競爭”、Gordon副總裁將2004至2005年該公司的高收益歸因於業者間有效的停止銷價競爭等發言亦成為原告的呈堂證供。

然被告認為原告只是汽車零件的間接購買者,並不具有反托拉斯告訴的資格。法院認為原告是否具有反托拉斯告訴資格,需視原告有無因反托拉斯法所欲禁止的行為造成有“反托拉斯損害”(antitrust injury)。法院進一步指出,被告掌控美國維俢零件95%的市場,零件最終使用者的價格大部分都被製造商賣給直接購買者的價格所決定,直接購買者是可以很容易的將增加的價格轉嫁給客戶及消費者,所以原告會因被告勾結而生損害,是以,駁回被告的指稱而認定原告具有告訴資格。

從友達、奇美等涉及的TFT-LCD案,到華航、長榮涉及的航空貨運運費案、帝寶、龍鋒等涉及的車燈價格勾結案,到今天的東陽、瑞利等之共謀汽車零件價格案,雖然在在證明台灣業者已經“長大”了,但“長大”後心態也要變得更為成熟,孩提時期不罰的行為,長大後或將面臨嚴重的挑戰,上開卡特爾行為即是顯例;過去認為理所當然的言語,長大後亦必須謹言慎行,經濟日報的呈堂證詞可以為鑒。國人面對此類案件的反應則切莫民粹,業者唯有瞭解國際遊戲規則方屬正道,我們是國際遊戲規則的追隨者,除非我們永遠足不出戶,自己關起門來當皇帝?!

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最優惠條款”未必優惠

「最優惠條款」(most-favored-nation clausesMFNs),本多出現在世界貿易組織場域的字言,近來成為了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關注的焦點,甚至還召開研討會討論,原因為何?


前言
在反托拉斯領域,“最優惠條款”又稱為“最惠客戶條款”(most-favored-customer)或“反歧視”(antidiscrimination)條款,乃指賣方保證買方所支付的價格是賣方向所有客戶或消費者提供的最低價格,即賣方不會以更低的價格向其他買方供貨,若買方發現賣方向其他客戶或消費者銷售的產品價格低於其所支付的價格,該買方擁有追回多支付價格的權利。當然保證的內容除價格外,亦可為數量或品質等的非價格的保證。
對於MFNs,直到九0年代中期以前大致認為該條款是有利競爭的,至少是競爭中立,例如在Ocean State Physicians Health Plan v. Blue Cross & Blue Shield (1st Cir. 1989)案中,法院就認為MFNs可促進競爭不具排他性;在Blue Cross & Blue Shield of Wisconsin v. Marshfield Clinic (7th Cir. 1995)案中,Posner法官原本認為MFNs是當然違法,但在看過行政部門的法律意見後,改變看法成為有可能是反競爭。近來,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MFNs是有利競爭的看法似已有了改變此或可由司法部(DOJ)的幾項動作即可看出端倪:
․2010年10月對密西根州藍十字藍盾(Blue Cross Blue Shield,BCBS)公司與醫院間合約中的MFNs提起違反休曼法之訴訟
BCBS是密西根州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市占率約60%〜80%),同時也是該州除政府以外最大的醫院服務購買商。BCBS與醫院間合約中的MFNs有二:在病人出險時,醫院向BCBS收取的醫療給付保險金不得高於其他的保險公司;要求醫院向其他未同意前項MFNs的保險公司收取額外的保險費率。DOJ認為前者會減損市場價格競爭,後者則會增加競爭對手成本、排擠市場參進,進而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
․2012年4月對蘋果公司與五家出版商有關電子書銷售合約中的MFNs提起反托拉斯訴訟
蘋果為了防止亞馬遜(Amazon)因銷售電子書而壯大市場地位所產生的網路效果,出版業者為擔憂亞馬遜以其市場力量迫使出版業者降低電子書批發價,反噬長久以來實體書的銷售利潤。蘋果乃與世界幾個主要的出版業者簽訂合約,合約中的MFNs為:由出版業者直接設定高於亞馬遜的零售價格。DOJ認為如此一來將迫使亞馬遜放棄低價策略,不利消費者利益。
․2012年6月對Cable TV在與電視業者(television networks,內容提供者)協議中藉MFNs排除網路電視業者的競爭,提起反托拉斯訴訟
․2012年9月與聯邦交易委員會共同主辦MFNs研討會,增進執法者、經濟學家、學界、律師事務所間的對話

MFNs的競爭觀

由司法部所調查的案件可看出,所涉產業有個共同的特性―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醫院與病人透過保險公司產生互動、出版商藉由網路平台(例如iTunes)與讀者發生連結、電視業者與收視戶利用系統業者建立關聯。然無論是在傳統的單邊市場或新興的雙邊市場,MFNs的存在均可能促進市場競爭或阻礙市場競爭,只是在雙邊市場效果會被放大,在9月10日司法部與聯邦交易委員會共同主辦之研討會有所討論。

在促進競爭方面―
一、 減少交易成本。買方可節省在市場上搜尋最低價的時間,減少經常性換約的締約成本,對於小廠更是有利。
二、 消除機會主義(opportunism)。最優惠條款使下游廠商(買方)可專注於專屬性資產的投資(assest specificity investment),避免因優惠條件的改變而產生套牢(hold-up)的問題。
三、 將低經營風險。因為最優惠條款的存在,買方可以不必擔憂市場劇烈波動所引起的經營不確定性。

在反競爭方面―
一、 促進業者間的協調勾結。最優惠條款的保證將可嚇阻廠商給予客戶優惠折扣的行為,而有助於合意價格的維持。
二、 維持價格的僵固性。最優惠條款使原本可能可以獲取更低價格的買方無法獲得,而助長了價格的僵固。
三、 增加對手成本,排除市場參進。最優惠條款將使新加入者或其競爭對手無法以較優惠的價格取得貨源,進而增加新競爭對手的成本,達到排除競爭的效果。
四、 賣方缺乏積極競爭的誘因。既然已有最優惠待遇,使賣方缺乏積極爭取新客戶的誘因。

後記
「我家最便宜」、「買貴退差價」、「天天破盤價」是市場上常見的經銷手法,這種最優惠的條件看似對消費者有利,然深探後有可能是廠商藉此告知對手,彼此的價格就固定在這「最便宜」的價格上(是否真的最便宜不無疑義),透過此種合意達到勾結的目的進而剝削消費者的利益―使消費者喪失享受「更便宜」價格的機會。有言,世界上最貴的東西就是「免費」,所以“最優惠條款”未必真正的優惠。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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