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

雙邊市場經濟學論文集:經濟、反托拉斯與策略”(Essays on the Economics of Two-sided Markets:Economics, Antitrust and Strategy)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David S. Evans教授最近出的一本新書。雙邊市場與傳統的單邊市場甚為不同,自然的市場範圍界定上就應不一樣。


   請另看是“定”一個還是“定”兩個-再論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一文



    所謂的“雙邊市場”是指廠商能在同一時間透過平台來滿足兩個互動組群的需求,婚友社必須同時吸引男、女性朋友;信用卡公司必須吸引願意持有信用卡者以及願意接受信用卡為支付工具的商店;拍賣網站吸引買、賣雙方交易等即為例子。因此有人認為以“雙邊平台”(two-sided platform)稱之或較為貼切。

一個“雙邊平台”必須有三個基本的要素,我們可以下圖來輔助說明之:
(一)兩個(或以上)消費組群(two groups of consumers)
兩個截然不同的消費組群(客戶1、客戶2)是“雙邊平台”的第一要素。不同的消費組群係透過平台來完成彼此間的交易。例如報章雜誌的讀者與廣告主、婚友社的男女客戶。

(二)跨組群的間接網路效果(indirect network effects across groups)
即其中一組客戶瞭解到平台的價值是隨著另一組客戶數的增加而增加,此乃網路的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例如當某信用卡持卡人愈多,該信用卡對商家就愈有價值;同樣的,愈多商家接受某信用卡,該信用卡對持卡人愈有價值。

(三)非中立的價格結構(non-neutrality of the price structure)
要能增加平台的交易數量,廠商就不能只訂定單一的價格,而是要有對不同的消費組群收取不同費用的價格結構(固定費、使用費1、2)。例如婚友社即常是對女性客戶收取較低價格,但對男性客戶收取的費用就較高;房屋仲介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不同的價格。



而一般的傳統市場之所以稱為單邊市場,是因為廠商可將不同的顧客族群予以區別而不會因此相互影響。例如,航空公司依消費者的需求彈性訂定了不同的票價,且不同的消費者對航空服務的需求並不相互影響--學生票價並不能影響商務者對航空的需求,商務票價也不會影響學生對航空的需求。可是雙邊市場就不同了,如前所述,因為網路外部性使得平台的價值與消費者的使用度與接受度呈正比,試想為何Google願意免費提供搜索引擎的服務,無外乎是希望藉此吸引更多的廠商支付費用在平台上刊登行銷廣告。職是之故,Google應屬兩個相關市場而非單一相關市場--搜索引擎服務市場(競爭對手有YAHOO!、Bing等)、廣告市場(競爭對手有電視台、報章雜誌、YAHOO!等),亦即若將Google的相關市場界定為搜索引擎服務市場或廣告市場,均無法忠實反應Google真正的市場力。


雖然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有其複雜性,但在實務上競爭法主管機關仍是使用傳統的市場界定分析法,美國United States v. First Data Corp. and Concord EFS, Inc., (2003) 案即為一例。 First Data公司與Concord EFS公司是美國第一、第三大POS簽帳卡交易網路平台業者,兩業者於2003年申請結合,與信用卡相同,簽帳卡市場亦為一雙邊市場,收單銀行(acquiring bank)和發卡銀行(issuing bank)均須向平台業者支付轉換費(switch fee),收單銀行另還須向發卡銀行支付互換費(interchange fee)。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採用了SSNIP法來界定市場--若在對發卡銀行轉換費不變下,假設之獨占廠商(即平台業者)若提高對收單銀行的轉換費5%~10%,收單銀行是否改換與其他平台業者交易?結果發現絕大部分的收單銀行並未因此轉向。很顯然的,美國司法部是沒有去考慮到發卡銀行那一面的市場。該案最後係以First Data公司同意出售部分平台資產後,獲司法部有條件同意結案,而未再深究市場界定的問題

當雙邊市場中的一個市場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為零,市場界定錯誤最常發生,一般人認為Adobe是販售文書軟體,但卻忽略了它提供讀者(readers)服務的一面,同樣的,一般人也都認為電視台是販售廣告,但也忽略了其提供對觀眾(viewers)服務的一面。所以,因為忽略了市場另一邊產品的價格以及兩邊的反饋效果,所以傳統單邊市場5%(或10%)的漲幅(SSNIP)的效果在雙邊市場中會被放大,而使被界定的市場範圍過窄市場力也因此被高估。由此可知,在新經濟的時代中,我們是不能再以傳統單邊市場的思維來看待雙(多)邊市場的問題。

13 則留言:

渴望藍天 提到...

目前看來,假若雙邊市場間之網路外部性會使價格上漲之幅度放大,導致SSNIP市場界定過寬之情形,那實務上要怎麼處理?
謝謝!!

渴望藍天 提到...

假如SSNIP市場界定會產生問題,而雙邊市場又如此眾多的情形下,那目前學界跟實務有因應之辦法嗎?

Coase 提到...

1.SSNIP是在價格提高5%-10%且持續一年下,從"最小市場"開始出發(即假設性獨占)來界定市場,理應沒有過寬過窄的問題,問題只在漲價幅度到底要選擇多少的問題. 5%或10%或其他, 沒有任何學理基礎, 只是當年經濟人建議10%,法律人建議5%, 前者吵輸後者的結果.
另要記住SSNIP只是一個理論概念,操作性不高,所以後來才以此概念發展出CLA.

2.具個人瞭解,實務上,主管機關在界定市場時仍是以傳統的單邊市場進行市場界定, 縱使知道這是一個雙邊市場,因為雙邊市場有其複雜性.
目前探討雙邊市場問題公認最具權威者首當芝加哥大學經濟系教授Davis S. Evans,他出了一本專門探討雙邊市場的專書,其中第XII章就專門探討雙邊市場市場界定的問題,你可由SSRN找到,編號SSRN-id396751[1].pdf
看完後歡迎至本blog發表讀書心得與看法.

渴望藍天 提到...

您好,我已看過Davis S. Evans探討雙邊市場之文章,不知是否理解錯誤,初步得到之結論,仍如上述所提:

一、由於雙邊消費族群存在交叉網路外部性,因此,一邊需求之變動將連帶影響他邊需求之變動,故於適用建立於單純檢視產品價格上揚所導致之消費者需求變動基礎之SSNIP方法時,倘接受雙邊市場理論,並考慮雙邊消費族群之需求相互影響,所得出之相關市場範圍勢必較寬。

二、雖然,論者僅點出問題點,而未提出具體之解決方法,且依其觀點所視,似較傾向於將交叉網路外部性納入相關市場界定之中,然而,在觀看OECD、歐盟執委會就雙邊市場之探討,雖然皆指出單純考慮一邊市場將可能造成錯誤,惟其觀點似較傾向在事業市場力量判斷階段探討,並指出雙邊市場理論應僅為一過渡性之概念。

三、上述文章皆傾向於界定兩個相關市場,仍卻未指出具體之做法,且亦未對一邊市場免費之情況,提出具體說明,具個人了解就搜索引擎之搜索者面之市場界定,多數文獻傾向於主觀就產品功能或性質作相關市場之界定。

由於,受限於經濟概念與英文能力之缺乏,故不知上述概念是否理解錯誤,望您指點,謝謝!!

Coase 提到...

1.對你能研讀Evans教授的文章,個人深感敬佩. 建議再多看幾遍,你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心得.

2. 如日前所述, 實務上目前仍是以傳統的單邊市場進行市場界定,而為了要彰顯雙邊市場與單邊市場的不同,又為了遷就雙邊市場相互影響的複雜性,個人認為應將SSNIP的5%-10%的漲幅提高, 也就是可能是15%或20%或..., 如此方能將一邊對另一邊的影響考慮進來, 否則所界定出來的市場範圍可能過窄.

3.另因雙邊市場有相互影響的問題,所以在進行案關競爭分析時所適用的標準可能要比一般單純的單邊市場要來的嚴格.

4. 至於一邊市場是否免費應該不會影響市場界定?! 在界定市場時只要問需求方原來免費,現在要收費了(就像YAHOO拍賣網一樣) ,需求方會不會因此改變它的交易對象即應可瞭解市場範圍所在.

5. 市場界定是一個"人類智慧的黑洞",方法有很多,只要是符合學理和實務上的做法即可,沒有絕對的對與錯. 千萬不要為了市場界定這個"月亮", 而忘掉了後面還有更多的"繁星".

渴望藍天 提到...

感謝版主之指點,在看過版主之意見後,似乎係將交叉網路外部性之影響納入價格上揚幅度提升內,而直接以該幅度作SSNIP,界定相關市場,
惟問題之癥結點仍無克服,由於,雙邊市場界定之所以困難,即係因交叉網路外部性之強度難以量化所導致,僅要該強度無法取得客觀數據,將導致相關市場之界定問題難以解決。

Coase 提到...

1.市場界定的方法很多,並沒有千古不變的一套完整的方法理論,有計量式的界定,亦有敘述式的界定,有的方法適用在產品市場的界定上,有的方法則適用在地理市場的界定,但大部分的方法可同時應用在產品及地理市場的界定上,惟無論是那一種界定法,“歐盟執委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通告”指出均要使用經濟學原理的方法來界定市場。

2.既然如此,實不必非得要量化分析不可,尤其是在"量"無法獲得或難以決定下,更不必如此.當然一般人會認為量化分析比較客觀.

3.在使用敘述式界定(定性分析)時,只要遵循經濟學基本原理,從合理替代性(reasonable interchangeability of use)或產品本身和其替代品間之需求交叉彈性(cross elasticity of demand)此二概念出發,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4.敘述式界定最忌諱的就是"想當然爾"的思維.公平會"超商咖啡案"就是一個例子, 完全是自己的臆測,是完全未向需求者(消費者)進行調查的結果. 法院的批評完全正確,公平會要有承認自己錯誤的勇氣. 統一維力結合案將"速食麵"界定為一相關市場的處理方法不也是一樣嗎? 搞不好該案也會因市場界定而被法院撤銷

渴望藍天 提到...

就我所知,我以為相關市場之界定大致可分為質化與量化分析,

所謂之質化分析即為合理可替代性,考量產品之功能、特性、價格等,為主觀之判斷

量化分析,則為交叉需求彈性、SSNIP、臨界損失分析等,透過經濟分析為較科學、客觀地判斷

然而,好像跟你的見解 3.有異,煩請您指教!

Coase 提到...

1. 週末假期仍在研究競爭法, 精神另人敬佩, 本此精神未來必有大成就.

2.質化分析不盡然就一定是主觀, 量化分析亦不盡然就一定客觀, 無論是哪一個分析都會須賴主觀的判斷, 判斷的精確度則來自於經驗的累積與經濟學的素養.

3. 無論是質化或量化分析都必須植基於"合理替代性"及"需求交叉彈性"二概念,SSNIP, CLA及其他任何分析工具均是如此, 凡違背上二概念者均不能使用於市場的界定.

4.歡迎隨時切磋琢磨.

渴望藍天 提到...

在看完版主之指較,並查閱相關文獻後,仍然對於您所提出計量式的界定,敘述式的界定,不甚了解,可否請版主詳細說明或告訴我相關文獻書籍,謝謝!!
就目前所知合理替代性僅係一概念性之稱謂,而透過需求交叉彈性予以測量,而SSNIP、CLA皆為後續改良需求交叉彈性後,較為科學、實踐性之測量方法。
然無論上述何者,皆係以價格為運作之基礎,仍然無法解決你所提到之免費價格之市場界定,(在前述4. 你曾提到在界定市場時只要問需求方原來免費,現在要收費了,需求方會不會因此改變它的交易對象即應可瞭解市場範圍所在.)是否意味著競爭主管機關須透過問卷之方式,而得知消費者之反應。
本人認為針對此一問題之解決,或許較為可行之方案,乃係競爭主管機關就免費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之用途、功能、特性等因素綜合考量,主觀上就上述因素直接界定相關市場,不知是否可行?

Coase 提到...

1. 美國律師協會在2006年時曾開出了一份競爭法的書單, "Basic Principles of Antitrust Economics:
Selected Reading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Antitrust Law
Economics Committee
November 2006." ,裡面有包括市場界定建議又看的書籍文獻, googleㄧ下或許可以找得到.

2. 很遺憾國內到目前為止尚無有系統介紹市場界定概念及方法的文獻或書籍, 希望不久的將來能有這樣的書籍出現. 不過對岸倒是有幾本專書.

3.市場界定時,永遠記住絕大部分的情況下ㄧ定要從需求方(demender,含消費者)的角度看市場, 既然需求替代是市場界定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其證據及資料大致可由以下四個方向獲得:買方過去的反應,買方的調查,產品特性,賣方行為,產業專家看法. 所以問卷調查問問價格漲價後需求者的反應, 亦可大致即可約略描繪出市場的範圍, 這是競爭法主管機關本來就應該做的動作, 只是公平會沒有做. 另隨著電腦技術的發達, 調閱業者(例如大賣場)POS的資料,亦可很快算出交叉彈性, 相關係數等有助市場界定的數據.

4. 老話ㄧ句, 市場界定固然重要, 但不要因此忽略了更重要的其他競爭分析.

匿名 提到...

我想請問版主,照你文章的講法,是不是雙邊市場在相關市場界定的時候就應該界定成兩個相關市場?這樣有什麼意義嗎?

Coase 提到...

1.對於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是要界定兩個相關市場還是..., 其實是個複雜的問題, 目前再學理和實務上均尚無真正的定論.

2.確實是有界定兩個相關市場的, 例如報紙的結合有界定發行市場和廣告市場者(請參閱L. Filistrucchi, T. Klein & T. Michielsen (2011),"Assessing Unilateral Merger Effects in a Two-Sided Market: An Application to the Dutch Daily Newspaper Market"一文.

3.但個人覺得只界定一個市場亦可, 例如前開可只界定一個報紙市場, 但在進行競爭分析時則可考慮結合後對發行市場和廣告市場的影響. 只是運用傳統方法在雙邊市場進行市場界定時需特別小心注意.

4.以上淺見,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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