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 星期一

注意力市場的反托拉斯

 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最近就修訂20102020結合處理原則徵詢外界意見時提到處理原則應如何分析涉及注意力(attention)競爭的結合﹖應如何界定相關市場﹖應考慮哪些類型的危害﹖


前言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Herbert Simon曾言:「資訊所消耗的是接收者的注意力。」(What information consumes is … the attention of its recipients)

在面對資訊爆炸的時代人們真正煩惱的並不是資訊的太多而是不知如何篩選和過濾出個人所需要的訊息同樣地對訊息的提供者一般是指廠商他們就得絞盡腦筋設想如何提供足以吸引消費者注意力的資訊一旦資訊的供給超過了人們篩選和過濾的能力時資訊供給和注意力就會呈現反向的關係也就是說資訊爆炸時代下注意力將會愈來愈稀少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財貨的市場價值因稀少性而浮現廠商因此會爭相競逐稀少的注意力以便能被可能的交易相對人發覺競逐的方法或許有[1]

一、有創意的內容物(creative content)

擁有1,500萬首音樂的Spotify、每分鐘有400小時影音上傳的YouTube、超過110萬篇學術論文的線上圖書館SSRN等即是

廣告   

    簡單地說訊的增加會使注意力的價值和(注意力)市場的競爭增加   

         被吳修銘(Tim Wu)稱為是反托斯執法上“盲點”(blind spot)[2]的注意力市場在數位經濟“零價格服務”(zero-price service)今天眾人或許應給予更多關愛的眼神

注意力市場的認識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注意力其實也是一種產品(product)它具有一般產品所具有的三種特性[3]

一、稀少性(scarce)如前言所述

二、競爭性(rivalrous)人類並不擅長在同一個時間內處理很多事物注意力亦然對於同時而來的各種不同的刺激人們也很難多工處理(multi-tasking)既然如此既定時間下的注意力就成了競奪的標的

三、可交易性(tradeable)人們是以其注意力來換取得以使用線上搜尋社群網站等之服務上開業者再將其所獲得的注意力轉售給以貨幣支付的廣告主 

對於以上的看法尤其是可交易性不同意見者認為你我是以個人的數據為代價來換取GoogleBing等的免費使用可是事業蒐集個人數據的原因卻是[4]

一、滿足廣告商得以提供個人化廣告

      就引起消費者注意而言個人化廣告絕對比一般性廣告效果來得有效所以對個人數據的需求顯然的是來自於對廣告關注的需求

二、蒐集數據改善自己產品品質

    品質好的產品不僅能以較高價格出售外也能吸引消費者的目光所以蒐集個人數據的目的是源於吸引更多注意力的動機

三、以GoogleFacebook最大收益來源是廣告收入來看顯然個人數據的蒐集不是目的試想百威啤酒花了數百萬美金在超級盃做廣告當然不可能是為了要獲取消費者的數據而是為了要購買吸引消費者注意力的機會 

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事業不是為了獲取數據而尋求注意力而是為了獲取注意力而尋求數據所以對個人數據的需求只是一種“衍生性需求(derived demand)[5]

            基於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注意力市場中注意力是由自然人(通常是消費者)所生產中介者(以搜尋引擎為例)扮演經紀人(broker)的角色廣告主則成了注意力的購買者。基此就如同勞動市場一樣供需角色互置生產者是自然人、中介者是經銷商、廣告主是消費者“注意力”是由自然人所生產出來中介者藉由向自然人提供某些東西(娛樂、新聞、免費搜尋等)來吸引注意力然後再將注意力轉售給廣告主以換取現金相互關係詳如下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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