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是認罪還是當釘子戶-國際卡特爾涉案者的抉擇

(9)27日中華航空公司因涉及航空貨運運費國際卡特爾案,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商協議,同意繳納美金4,000萬罰金。這是繼我國業者涉及TFT-LCD國際卡特爾後的又一宗,為什麼業者多選擇認罪協商,若拒絕又會如何?

    若依部份學者的研究認為1867年德國Neckar Salt Union與法國Eastern French Salt的聯盟是最早的國際卡特爾算起,國際卡特爾的歷史比反托拉斯法的時間長了近四分之一世紀,而且還不因反托拉斯法的實施而有任何收斂,相反的還更變本加厲。而最近的一些國際卡特爾案的涉案廠商多選擇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認罪協商(plead guilty)並繳納罰款,惟獨友達光電似一“死不認罪”的“釘子戶”。難道認罪協商後就會比較有利嗎?綜觀中外各界的討論,答案恐不盡然。


事實上,凡違反美國休曼法規定的業者,可能會同時面臨:
一、 刑事制裁―自然人最多100萬美元罰金及最長10年監禁;事業最多1億美元罰金或違法者所得利益或受害事業所受損失2倍罰金(取二者之最高)。
二、 民事賠償―直接和間接受害者均可提起所受損失3倍賠償訴訟。
選擇認罪協商的業者無非是希望,以繳納低於法定最高罰金的金額來換取冗長訴訟時間的節省以及高階經理人可能監禁時間的縮短,後者或可達成但前者恐事與願違。因為一但認罪後,直接和間接的受害者就會拿業者認罪的證據向法院提起3倍民事賠償訴訟,勝訴的機會不小,而且在美國進行反托拉斯法訴訟時,若原告敗訴,原告無需負擔被告的律師費用,但若原告勝訴,被告則需負擔原告的律師費用,一般是原告所獲賠償金額的30%。如此算來,認罪協商未必真正有利。相反的,對於拒絕認罪的業者而言,或許需支付與美國司法部爭訟的高額律師費用,但卻可以與美國政府冗長的刑事官司來阻卻受害者民事賠償訴訟的提起,因為受害者沒有認罪的證據,自然在民事賠償訴訟中難以獲勝,所以在美國,遇到拒絕認罪協商的業者,往往是要等到刑事案件結束後,受害的一方才會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況且有研究指出,從1996年到2006年的十年間,在拒絕認罪的反托拉斯法刑事案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事業最後被判定有罪。由此觀之,當個“釘子戶”未必有害。


從美國司法部近年處理的國際卡特爾案觀之(見下表),東亞國家的角色是“日益吃重”,而台灣業者也“漸露頭角”,頓時之間反托拉斯法在國內竟也成為了顯學―相關新聞榮登國內大報頭版、天下雜誌連續兩期報導、業者爭先恐後出席公平會反托拉斯法研討會,這是前所未見的。對於長期從事競爭法研究或執法的人而言,看到這種現象真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近年美國司法部處理之國際卡特爾案件一覽表


產業 勾結時間 涉案廠商所屬國別

吸著物 1979~1996 德國、日本、美國
郵票拍賣 1980s~1997 英國、美國
薄膜塑膠管 1987~1996 瑞士、美國
爆炸物 1988~1992 挪威、英國、美國
廢水處理建築 1988.6~1995.1 德、瑞士、美
鐵矽合金 1989.10~1991.6 德國、挪威、美國
麥芽糖添加劑 1989.12~1995.12 美國+無名企業
鋁磷化物 1990.1~1991.11 巴西、德國、印度、美國
維他命 1990.1~1999.2 加、德、日、瑞士、美
Tampico纖維 1990.1~1995.4 墨西哥、荷蘭、美國
海洋運輸 1990~1995 比利時、美國
塑膠餐具 1991.11~1992.4 加拿大、美國
檸檬酸 1991~1995 澳、法、德、荷、瑞士、美
熱傳真紙 1991~1992 日本、美國
離氨基酸 1992.6~1995.6 德、日、韓、美
石墨電極 1992.7~1997.6 德國、日本、美國
核甘酸 1992.7~1996.8 日本、韓國
藝術品 1993.4~1999.12 英國、美國
地殼石墨 1993.7~1998.2 日本、美國
葡萄糖酸鈉 1993.8~1995.6 法、日、荷、瑞士、美
海洋建築 1993~1997 荷蘭、美國
溴產品 1995.1~1998.4 以色列、美國
單氯氟酸 1995.9~1999.8 法國、荷蘭
陰極碳磚 1996.2~1997.12 德國、日本、美國
鋼索支撐橋 1996.9~1997.12 法國、美國
彩色映象管 1997~2003 台、韓、日
國際郵輪運輸 1998~2002 英、百慕達、荷、挪、賴比瑞亞
氫氧化物 1998~2001 比利時、荷蘭
聚酯纖維 1999~2001 盧森堡、美國(南亞塑膠美國分公司)
DRAM 1999~2006 韓、日、德、美
工業橡膠 1999~2007 日、英、德、義、法、美
航空貨運 2001~2006 英、韓、澳、日、荷、北歐、香港、以、智、盧、台、美
TFT-LCD 2001~2006 日、韓、台
貨運承攬 2002~2007 瑞士、德國、百慕達、美
冷煤壓縮機 2004~2007 日本、美國

資料來源:1. M. Levenstein, V. Suslow & L. Oswald (2003), “International Price-Fixing Cartel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A Discussion of Effects and Policy Remedies.”NBER Working Papers Series (9511).
2.整理自USDOJ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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