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外人眼中的台灣競爭法執法


公平會上週(25)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事業不得為約定轉售價格之規定,重罰美商蘋果亞洲公司新台幣2,000萬元。處分外商在公平會21年的執法史上並不多見,今年10月就有一份報告探討了包括台灣在內的亞洲各國競爭法的執法,外國人是如何看待台灣競爭法執法,在上開處分案後或有其特別的意義。


前言

今年10月香港富而德律師事務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委託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前任代理主任委員Terry Calvani,完成了一份有關亞洲各國競爭法執法,名為“未來將更嚴厲—快速演變的亞洲競爭法”(reaching further, getting tougherLessons from Asia’s fast-evolving competition laws)的報告,台灣當然包括其中。
“過去在亞洲國際反托拉斯執法上,台灣是處落後”(Gone are the days when Taiwan was a backwater of international antitrust enforcement in Asia),這是該報告中“台灣”篇標題的第一句話,然接下去話鋒一轉卻是“然外國企業正開始感受到台灣競爭法的力度”(overseas businesses are starting to feel the force of its competition law)。為什麼會有如此的轉變,報告給了如下的說明。

台灣競爭法的執法 
       台灣雖然早在1991年就有了競爭法,但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總是把執法的焦點放在國內廠商的違法調查上,可是就在今年年中,委員會的執法有了重大的改變,矛頭轉向了在台灣的外國事業,尤其是電子硬體產業。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法律的改變—與世界標準相同之“寬恕政策”條款的通過以及對卡特爾罰款大幅的提高,另外搜索、扣押權條款若再通過,公平會對於卡特爾案的查處將更加積極。這些改變已見成效,九家光碟機製造商的國際卡特爾案就是一例。受訪的交通大學王立達教授就指出:「我預期台灣將在2013年通過拂曉突擊(dawn raids)規定,一旦通過,台灣將晉升亞洲卡特爾執法的領先群。」

       在結合管制方面,公平會對結合申報的管制在未來也會趨向嚴格,而且會著重在國際併購案上,再加以修法草案中已將銷售金額列為事業結合的唯一申報標準,清楚的申報門檻將減少申報個案數,然被公平會挑戰的申報案將可能因而增加,而且採行救濟(remedy)措施勢必為行公平會常會使用的管制工具。

       至於在市場力濫用的部分,雖然不是公平會目前主要的工作,原因在於台灣的事業多為中小企業,但報告卻預期公平會在不久的將來將會增加對跨國大企業的調查,以及關注發生在台灣市場以外的交易行為,尤其是影響到台灣的關鍵產業(key industries)

       「台灣正逐漸展現其執行競爭法的強烈企圖心」(Taiwan is showing an increased appetite to enforce its competition law),則是報告中“台灣”篇的結語。

  後記
       百餘年前的競爭法原是以內國法的性質出現,但一世紀後的今天,競爭法卻已國際化,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和域內效力(territorial application)間的衝突是國際化必然的結果---管轄權的衝突、取證的衝突、判決承認的衝突,這也代表了競爭法單邊主義的結束,唯有國際合作方才有有效的競爭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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