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美國破天荒的引渡反托拉斯法罪犯

本月4日,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宣布其成功的引渡了一位違反休曼法的外國涉案者,這是美國反托拉斯法執法史上的第一次。苦主是涉及船用膠管國際卡特爾(Marine Hose Cartel)案的義大利籍Romano Pisciotti

        20075月,司法部在德州逮捕了8位外國人,指控他們自1999年到2007年涉及參與一項全球船用膠管的圍標、固定價格和市場分配的卡特爾案。義大利的膠管製造商Parker ITR公司及另外4家製造商和9位經理人與司法部達成了認罪協商,2010826日,佛州南區法院對Parker ITR的前執行長Pisciotti提起了違反休曼法的刑事指控。Pisciotti是因出出差奈及利亞途經德國法蘭克福時,被德國政府確認其是該卡特爾案的逃犯之一,因此依美德兩國引渡條約,將Pisciotti引渡至美國受審。
    從1993-1994,美國制訂了寬恕政策後,司法部對於涉及國際卡特爾的外國公司及個人之指控件數日漸增加,外國被告有時因此還主動的到美國面對司法的審判,友達的幾位經理人就是一例,當然涉案人亦可選擇待在母國而拒絕赴美受審。美國倘欲引渡外國人,通常需:
1.美國與該國須簽訂有引渡條約。
2.美國與該國同時將涉案人的行為以刑事行為視之。
3.該外國政府願意引渡該涉案人。
  
    基此,引渡已不全然只是個單純的司法問題,反而是個政治的問題。

        2010年,美國司法部亦曾成功的引渡了涉及石墨碳卡特爾的英國Morgan Crucible前執行長Ian Norris(詳見http://competitionblog.blogspot.tw/2011/01/blog-post.html美國首次引渡反托拉斯法涉案者),但當時英國並未將卡特爾案視為刑事案件,所以美國並非是以涉及反托拉斯法的指控引渡Norris,而是以Norris阻擾反托拉斯法的調查為由引渡,Norris最後被判刑18個月並課罰金25,000美元。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R. Posner法官救了友達一命

200612月起,友達就因面板價格勾結案深陷反托拉斯法訴訟的泥沼中且是節節敗退。可是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上(3)月的一項裁決卻讓友達有了喘息的機會,這項裁決是出自於著名的反托拉斯學者 R. Posner法官之手。
 

前言
    原告Motorola指控友達等面板廠商遂行價格勾結,致使其在面板採購上支付過高的金額,因而提起違反休曼法第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訴訟。Motorola電子產品所需的面板向友達等採購的比例如下三類:
一、1%的面板是由Motorola在美國直接採購並運至美國。
二、42%的面板是由 Motorola海外子公司採購並使用於產品中,然後產品再運 到美國的   Motorola公司再轉售給美國消費者。
三、57%的面板是Motorola海外子公司採購並使用於產品中,然後產品在美國境外銷售。
 
因為海外子公司不是訴訟當事人,因而將訴訟索賠權利讓渡於美國Motorola母公司。

    被告友達向法院辯稱第23類的採購不適用休曼法,因其是受限於1982年《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內國效果例外(“domestic effect ”exception)原則的規定。該例外原則限制休曼法不適用於非進口的外國商業,除非該行為對美國國內或進口商業產生了直接、實質以及合理可預見的影響”(direct, substantial,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 effect)第七巡迴上訴法院肯認了友達的抗辯。
 

法院判決
        (3)27第七巡迴上訴法院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案中做出了一項由 Posner法官所主導的重要裁決。基於FTAIA的規定,休曼法不及於以下的價格固定(price fixing)行為-在美國境外對零組件進行價格固定,在組裝成成品後輸入美國。這項裁決讓友達得以免除因面板價格固定行為,而遭受美國公司再一次以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規定尋求賠償損失的指控。

        Posner法官首先指出第3類的採購,非常清楚的是受限於FTAIA,因為這些面板自始自終都未曾以任何形式進入美國,因此就不會是內國商業(domestic commerce),自不適用於休曼法損害賠償的規定,而第1類的採購適用休曼法則無疑義。至於在海外購買組裝後賣到美國的部份(2)Posner法官認為應受制於FTAIA的規定,理由有三:
一、Motorola無法證明對美國商業“直接”的影響是導因於其海外子公司的面板採購。縱使Motorola辯稱友達等明明知道海外子公司購買面板最終是在組裝成產品後賣回美國,但法院認為友達等並沒有在美國境內銷售面板,而是在境外賣面板給海外子公司,子公司組裝成手機後再出口至美國,然後由美國母公司再銷售。任何導因於這種衰減式連鎖(attenuated chain)的商業效果是“間接”或“遙遠”的,是可以直接排除於法律的要求。
        那什麼樣的效果才是“直接”?法院則引用了Minn-Chem, Inc. v. Agrium, Inc., (7th Cir. 2012)乙案加以說明。在Minn-Chem案中,外國業者非法勾結共同抬高鉀鹼在海外市場的價格,而該價格被當作是賣給美國客戶的基準價,這對美國進口商業的效果就是充分的直接。對照Motorola,Motorola海外損失賠償要求是基於在海外的商業行為,而該行為“產生了好幾層的水波且最後在美國有些許小水波的產生”(filters through many layers and finally causes a few ripples in the United States),這種效果是如此的遙遠。

二、Motorola手機在美國的售價高,不能因此就產生外國子公司的反托拉斯權利主張。Motorola“海外傷害”(foreign injury)的主張不是基於Motorola在美國支付了任何違法的價錢,而是海外子公司在價格固定後的支付效果,這與美國母公司所衍生出來的傷害是不相關的,衍生傷害很罕見可以引起反托拉斯權利主張。

三、巡迴上訴法院引述了聯邦最高法院在F. Hoffman-La Roche Ltd. V. Empagran S.A (2004)乙案中的警告:「外延美國法律的域外適用將產生干預外國獨立規範其自身商業事務能力的嚴重風險。」(creates a serious risk of interference with a foreign nation’s ability independently to regulate its own commercial affairs.)。巡迴上訴法院還指出FTAIA的目的之一就是在防止不合理的干預其他國家的主權,所以如果採用了Motorola FTAIA的擴張性解釋,將大大的增加休曼法全球適用範圍,這會使得美國成為了世界競爭的警察(world’s competition police officer)


後記
       本項裁決簡而言之--只要是外國事業販售零組件,且將零組件售於境外的製造商(例如Motorola的海外子公司),縱使是有反競爭的行為亦不受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規範,除非零組件直接銷售至了美國境內。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這項判決,外界認為是大大限縮了美國公司對境外市場反競爭行為的損害救濟的權利。惟予其說是“限縮”,倒不如說這是回歸了競爭法是屬內國法的本質,為此,R. Posner法官在判決書中已為我們做了最好的註解:Motorola海外子公司可以依據其所在地的反托拉斯法提起損害救濟(have remedies available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in the countries in which they do business),如果救濟的結果小於休曼法所給予的救濟,那是Motorola決定在該國家做生意所必須負擔的風險(was a risk that Motorola assumed by deciding to do business in those countries)

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上帝也犯法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以上帝控制宗教業“公然反競爭”(blatantly anti-competitive)違反了聯邦反托拉斯法,因而命令“祂”須被拆解成幾個較無力量的小神(less powerful deities)



判決
       這是特區地區法院法官Charles Elliot Schofield所做的裁決。C法官在裁決書中寫到:「審判中的證據說服了我,被稱為“上帝”的那一個神故意且積極地阻擾其他的神和半神(demigods)的競爭,為了促使對祂的崇拜,祂竟以如此不公平的恐嚇手段及永恆的詛咒來威脅不相信祂的人。」

    代表眾“小神”或多神教的司法部指控祂在聖經中說祂自己是宇宙萬物唯一的創造者,並嚴格禁止祂的信徒去崇拜祂所謂的「假偶像」(false idols),這是違反反托拉斯法的規定。檢方律師Geoffrey Albert亦稱,上帝明確的要求,在祂的面前不得有其他的神,而且常用“我是耶和華”(I AM the Lord)這句話來威脅可能背棄的人;同時上帝也使用了其他有問題的強暴技倆,以確保和維持人類對祂的奉獻,人們把頭胎獻給了祂以為信仰的表示,另外也有紀錄顯示祂嚴懲了那些陷入崇拜偶像的人。

    上帝的辯護律師並沒有否認這樣的指控。律師說各位必須注意到,上帝給了祂的追隨者“別人無法匹敵的誘因”,以為他們忠誠的報償-永恆的拯救(eternal salvation)、免受傷害和豐收(fruitfulness)。首席辯護律師Patrick Childers亦云:「上帝是第一位以“承諾”(covenant)來接近猶太人的,承諾在祂的眼中猶太人是最被寵愛的一群。祂所留傳下來的道德、潔淨和個人行為的標準,遠遠超過其他的事務;C律師同時很爽快的承認很忌妒上帝,不是因為祂可能有來自其他神競爭的威脅,而是因為他完全信服於祂的公義,祂是凡人最佳的選擇;再者,如果有做假證或覬覦鄰居的妻子,其他許多所謂的神是不會在乎的,但我的客戶,祂才是真正的“人民的上帝”(People’ God)

    辯護律師亦企圖說服法官祂對競爭對手是開放的,並長期以來參與“三位一體”(Holy Trinity) 並未刻意營造一個敵視其他神的市場,這些最終都還是無法說服Schofield法官。Schofield法官確認耶穌基督(Jesus Christ)和聖靈(Holy Ghost)都是比競爭對手還要更多的“上帝子公司”(God subsidiaries)

 
外界反應
        為了符合聯邦反托拉斯法的規定,上帝被要求必須拆解成數個專門的神,每一個代表著一種自然的力量或人的一個特定習俗、職業或心態。宗教產業觀察家Catherine Bailey認為很有可能因此被拆解成太陽神、月神、海神和雨神,此外還會有一些二線神的出現,例如酒神、豐收女神;以及可能還有一些象徵人類愛情的神。

    那些前衛的神學家對上帝的拆解報以掌聲,認為這將引領一個偉大崇拜選擇新紀元的來臨,將會有更有效率、更具人性化的服務。鳳凰城地區的巫術宗教家Gene Suozzi也指出,上帝祈禱回應系統一直存在大量的困擾、長期的積壓,祈禱者在祈禱後遲遲得不到回應,隨著神的增加,妳可以去祈求“專神”,如果你想生兒育女,就去拜注生娘娘;若想考試順利,就去拜文昌帝君。去集中化後,可以有更多個人化的服務以及更快速的回應。

    其他的宗教家對拆解卻顯得沒有信心,他們認為多神崇拜是混亂的本質,每個神都會要求一套繁雜的宗教奉獻,這會使得一般的信徒感覺困擾和不便。羅耀拉大學神學院教授Thomas Reinholdt就指出,小神有著其多變的本質,祂們往往會插手外交事務,誘拐貌美婦女為妻妾。一神論,雖然有其缺點,但至少方便、穩定以及有一致性的道德標準。

    最歡迎這樣判決的神當宙斯(Zeus)莫屬,千百年來,宙斯都一直吶喊著,上帝的那些好的信念哪一個不是從他那邊來的,是哪一個以他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類?是哪一個為了罪惡而懲罰了人類?

    上帝的辯護律師說他們將提請上訴,並有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的準備,Schofield法官的決定是對上帝信徒的一項打擊,我們拒絕拆解的命令,直到每一個可能的途徑用完為止。而且辯護律師們對上帝終將獲得最後的勝利深具信心,因為上帝和他的律師是全能的。


後記
    這是20021月底刊載於美國網路雜誌洋蔥”(Onion)的一篇諷刺性文章,在社會瀰漫肅殺氣氛之際,載譯出來自娛娛人。
    可是上帝還真的被告過。2007914日來自美國內布拉斯加州的參議員Ernie Chambers就向該州Douglas郡地區法院控訴上帝,有興趣者可參閱http://www.wired.com/images_blogs/threatlevel/files/chambersversusgod.pdf希望人人放假愉快並希望假後一切恢復常態。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