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香港競爭法倒數計時

自2006年香港政府正式向外界徵詢有關競爭法草案意見後,歷經四年的時間,草案終於在上(7)月2日正式公告並於同月14日提交立法會(Legislative Council)2010-2011年會期審議。

自1889年加拿大制定了人類第一部競爭法(Act for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Combination in Restraint of Trade)至今已有近百國實施相類似的法律,而香港是最後一個尚未實行競爭法的已開發經濟體,2011年很可能就是香港競爭法元年。香港競爭法草案內容大致如下:

一、立法目的
(一)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競爭的行為。
(二)禁止顯著減損在香港競爭的結合行為。

二、規範對象
一般工商行業,但不包括政府及政府所指明的法定團體(statutory bodies;按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名)。

三、禁止行為
(一)第一行為規則(First Conduct Rule):禁止協議、合意或其他決定的行為。
(二)第二行為規則(Second Conduct Rule):禁止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三)結合規則(Merger Rule):禁止顯著減損競爭的結合行為,但僅限於電信事業。採事後審議制(ex post review)。

四、除外和豁免
(一)可提升經濟效率的協議。
(二)符合其他法律要求的協議或行為。
(三)受政府委託為一般經濟利益服務的協議或行為。
(四)基於強烈公共政策需要的行為。
(五)基於避免與國際義務相衝突之行為。
(六)經濟效率大於競爭減損之結合行為。
其中(一)至(三)項須先向競爭委員會申請,(四)至(六)項競爭委員會可是後提出異議。

五、主管機關
(一)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1.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至少五名(含主任委員),由行政長官任命。委員須具備工業、商業、經濟學、法律、中小企業或公共政策之經驗或專長。
2.委員會可依職權、檢舉、港區政府或法院的轉送,行使反競爭行為調查權力。
(二)競爭法院(Competition Tribunal)
1.聽證和審理競爭委員會提送之競爭案件以及私人的訴訟。
2.有權採取補救措施,包括判處罰款、賠償損失、發布禁止令、終止或更改協議。

六、罰責
(一)競爭委員會可對行為人採處罰款最高港幣一千萬元或要求必要的更正措施。
(二)競爭法院可對違法者採處比競爭委員會更高的罰款,最高不超過違法年度中營業額(包括全球營業額)的10%。

雖然香港競爭法草案與主要國家的競爭法規定差異不大,而且在立法會審查時仍會有所修改,顯然的會受爭議的當是僅適用於電信業的結合管制,事實上,香港目前已有電信主管機關(Office for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在審理電信業的結合,未來可能須與競爭委員會協商彼此間的權責。多年來,香港政府一直認為香港是一個小型的開放經濟體,已有完善的競爭政策,內部倘有任何反競爭行為可立即以進出口市場開放方式來遏止,實無再制定競爭法的必要,此與當年台灣是否要實施公平交易法的爭論背景頗為類似。其實法律是一個遊戲規則,有了競爭政策後是否還須競爭法,其差別可能就在:
competition policy+competition law = free market
competition policy-competition law = free jungle
同樣有“free”,那到底要選擇“market”還是“jungle”,往往就在當權者的一念之間。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