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悼Robert H. Bork法官的逝世

美國著名的競爭法學者,芝加哥學派代表人物、前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R. Bork於本(12)月19日因心臟疾病併發症病逝於維吉尼亞醫學中心,享年85歲,結束了其精采又富爭議的一生。



背景與爭議

Bork法官,1927年3月1日出生於匹茲堡,父親是鋼鐵廠的經銷商,母親則是學校英文老師,他曾說他小時候花最多的時間不是在讀書就是與人激辯。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就讀,其間曾因參加韓戰而中斷學業,重回校園後在1953年畢業。在芝加哥大學時深受經濟系教授自由經濟思想的影響,也因此成為了“市場經濟”(market-oriented)的擁護者。離開法學院後,Bork法官曾在律師事務所工作8年,1962年進入耶魯大學教授反托拉斯法,很快的就成為了長春藤聯盟保守派的聲音代表,美國前總統柯林頓和現任國務卿希拉蕊、前勞工部部長Robert Reich、前加州州長Jerry Brown等著名的政界人士都曾是他的門下,1964年Bork法官更協助高華德 (Goldwater)參議員競選美國總統。今(2012)年春天他還被任命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羅敏尼(Mitt Romney)司法諮詢委員會主席,這可能是他生前最後的一個職務。

Bork法官對很都問題都發表了極具爭議的看法,例如1963年在《The New Republic》發表了一篇文章認為強制私人場所不可黑、白人分座的政府立法是有違個人自由;1965年他亦反對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州法律禁止夫妻使用避孕器是違憲的判決;更具爭議的是,1973年當尼克森總統下令要開除司法部水門案特別檢察官Archibald Cox,但部長及副部長拒絕執行而分別辭職後,Bork法官卻以檢察總長(Solicitor General,司法部第三號人物;當時的副檢察總長是另一位著名的競爭法學者Frank Easterbrook法官)身分代為執行,因事發於當年的10月20日週六晚上,後就成為有名的“星期六夜晚大屠殺”(Saturday Night Massacre)。這些爭議亦為1987年雷根總統提名Bork法官擔任大法官一事,埋下了遭參議院否決的定時炸彈。

當Bork法官被提名擔任大法官消息一出,反對的聲音接踵而來,麻州參議員愛德華甘迺迪可說是最具代表性的人物,甘迺迪參議員甚至還說:「Bork的美國是一個婦女將被迫到黑巷墮胎、黑人必須坐在午餐櫃檯隔離區、…的地方」(Robert Bork’s America is a land in which women would be forced into back-alley abortions, blacks would sit at segregated lunch counters, …)。58比42,這可說是美國有史以來第一位非因“資格”(qualification)而係“理念”(thinking philosophy)問題而遭參院否決的大法官提名案。“bork”這個字後來在2002年時正式被收入於牛津大字典中,當動詞用,意思是:有系統的詆毀,以防止某人的公職任命。

雖然Bork法官有以上的爭議,但他對競爭法的貢獻卻是世人的共識。


競爭法的貢獻

Bork法官反對政府干預和管制,他認為事業合併有助消費者福祉並強調“效率”是實施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的,也就是說反托拉斯法追求的是經濟效率(economic efficiency)而不是保護小企業,此顛覆了“大即是惡”(bigness is badness)的傳統看法。在他1978年名著―《反托拉斯悖論》(The Antitrust Paradox),將經濟學引入至反托拉斯法的分析中,他認為「反托拉斯法上的合理原則,是指市場上某些被指控為反競爭的行為不應被視為必然非法,而須是經過對事業在商業或交易的行為本身及其相關背景進行合理的分析,以是否在實質上損害有效競爭、損害整體經濟、損害財富價值最大化、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等目標,或者有助於改進生產或銷售、或促進技術研發及經濟成長,同時使消費者獲益為違法判斷標準。」因此Bork法官指出,我們應深入瞭解水平協議和垂直協議對市場競爭不同的影響,只有前者是反競爭的,後者不可能傷害到市場競爭,他的這項看法後來促使了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Continental Television v. GTE Sylvania(1977), Verizon v. Trinko(2004)和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2007)三個創世紀的判決。

雖然Bork法官在《反托拉斯悖論》寫到的:「國會通過的休曼法是“消費者福利的處方簽”(consumer welfare prescription)」一詞在1979年為聯邦最高法院所採認,且Bork法官亦認為:「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唯一價值目標,是消費者福利的最大。」然在這裡的「消費者」不應被狹隘的被解釋為消費者保護的表述,因為他亦云:「競爭應被瞭解為是在最大化消費者福利,也可以說是在最大化經濟效率。」(competition must be understood as the maximization of consumer welfare or , if you prefer, economic efficiency.)亦即,不是限指相對生產者的消費者,而是泛指所有社會的成員。此時,即使與生產者相對的消費者的福利減少,而生產者福利的增加大過消費者福利的減少,亦為一種「最大化消費者福利」的實現。「生產者」與「消費者」是處於相對立的地位,一個希望價格高,一個希望價格低,若僅要求價格只能低不可高,無利可圖的結果,生產者只有選擇退出市場,消費者可能因此失去工作,「消費者利益」何得以維護乎?

依Bork法官的「效率論」,這也是芝加哥學派的論點,追求效率最好的方法就是競爭,但競爭只是實現效率的手段,而不是最終的目的,市場中有競爭者被消滅是市場自然的現象,並不代表競爭已受損傷,倘若應此產生了獨占,我們也沒有反對的道理,相反的,應該給予容忍甚至鼓勵,因為反托拉斯法只禁止無效率的行為。在這樣的基礎上,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是「反競爭」,不是看它是否損害或排擠競爭對手,而是看它是否損害了效率,亦即,反托拉斯政策不應該保護無效率的競爭者,損害或排擠無效率的競爭對手才是「競爭」的本質,只有當事業行為造成的後果是排擠了具相同效率或更有效率的競爭對手時,這種行為才是「反競爭」,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競爭的過程」才會與「保護競爭者」相一致。

以上「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達爾文主義式的闡述,或與傳統的「公平」觀念不相契合而會遭來攻訐,但基於政策分工,反托拉斯政策不應該是也並不是實現「公平」的最好工具,反托拉斯政策的目的是在增進效率,是在做大整個社會的「餅」,至於如何切分這塊「餅」,應該由其他的公共政策來處理。Bork法官就曾指出過:「福利或非經濟目標成果的分配,是其它法律的議題而且也非屬法官判決反托拉斯法個案時的權限。」(The distribution of that wealth or the accomplishment of noneconomic goals are the proper subjects of other laws and not within the competence of judges deciding antritrust cases.)換言之,競爭法的「公平」不應涉及分配的問題,更不可為了保護弱者而涉「餅」的分配,如此將會使「保護競爭者與保護競爭過程」混為一談。事實上,競爭法所要求的「公平」應是競爭起點的公平、競爭本身的公平、競爭程序的公平(註一)。


後記

哲人已遠,重拾《反托拉斯悖論》一書,Bork法官諄諄教誨:「要一直到我們能夠對以下的問題提出肯定的答案後,反托拉斯政策才可能變得理性:什麼是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它的目標是什麼?一切取決於我們所提出的答案。…只有當目標的問題獲得解決後,才可能建構一個一致性的堅實規範。」(註二) 目標可能是一元也可能是多元,但無論是什麼,「效率」在所有競爭法執法者心中永遠要占最重要的一席。




註一:  Edwin J. Hughes (1994),The Left Side of Antitrust: What Fairness Means and Why It Matters", 77 Marq. L. Rev. 265.
註二:原文為Antitrust policy cannot be made rational until we are able to give a firm answer to one question: What is the point of the lawwhat are its goalsEverything else follows from the answer we give…. Only when the issue of goals has been settled is it possible to frame a coherent body of substantive rules.

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騙局的破壞者-反托拉斯經濟學家如何更佳的察覺卡特爾

最新一期(1215)的英國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刊載了一篇名為"騙局的破壞者-反托拉斯經濟學家如何更佳的察覺卡特爾”(The scam busters : How antitrust economists are getting better at spotting cartels)文章,謹中譯如下分享讀者。

 
這是一個對固定價格者(price-fixers)而言緊張不安的時代。銀行間正因涉嫌共同操控倫敦銀行同業間拆款利息(LIBOR)而將面臨懲罰800兆美元,可能是有史以來人為操控市場最大的罰款。巴克萊銀行在夏季的時候,預計很快的其他操縱匯率的銀行也會跟著被施以罰金,本週我們已看到了第一個LIBOR醜聞的被逮捕者。其他的卡特爾也有理由會膽戰心驚。LIBOR的個案提供了競爭法主管機關一個很好的例子,可以使用價格資料來端詳市場,快速發現即使是小規模的勾結。

一個被稱為Benford定律(Benford’s Law)方法,可以以異與直覺的現象(counterintuitive phenomenon)來辨識可疑的價格。這是任職於奇異公司的物理學家Frank Benford1938年的一篇研究[1]中所發現發生於大量數據集合中的現象。在數以千計的指標中,包括3,259種不同的人口分佈和741家企業成本的數據,他發現領先的數字(例如在3,259741數字分別是3和“7)的分佈並不像你所想像的平均,它們是遵循一個模式:1是最常見,9最少出現。

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會這樣,假設有一個國家的人口每年增加一倍,從100萬人開始增加。一年後,領先的數字由“1”變成“2”,再過一年,人口變成400萬。這意味著領先的數字“2”和“3”都經過在不到一年的時間,比“1”出現的天數要來得少。該模式繼續下去,以數字“4”到“9”為領先數字的時間逐漸減少。經過3年多後全國人口為1000萬人,“1”這個領先數字再次出現,在另一年中亦又會再度出現,如此以往下去。

Benford定律適用的範圍很廣,包括自然產生的數據-例如人口、經濟數據-例如股市報酬。這樣的模式可以用來檢視經濟數據:如果數字已被操控的話,所得到的隨機性外觀數字的分佈將幾乎肯定會違反Benford定律的預測。Forensic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從70年代起就已使用該技術,在2011年的一篇文章[2]中指出希臘的經濟數據比任何其他歐元區國家更進一步的偏離Benford分佈。

Benford定律也可適用在LIBOR2011年由紐約大學Stern商學院的Rosa Abrantes-Metz和加州柏克萊大學的Sofia Villas-BoasGeorge Judge[3]所合撰的文章,研究了LIBOR六個月的滾動資料後發現LIBOR比另一個基準利率更加遠遠的偏離Benford模式。在一家參與勾結的銀行選擇認錯之前,快速的Benford測試(quick Benford test)已指出LIBOR長時間的異常

Benford定律的應用是“價格篩選”(price screen)的一個例子,快速測試可以協助瞭解現貨市場定價模式是否異常而需要進一步調查。雖然競爭法主管機關在理想情況下可使用廠商的價格和成本的詳細資料以確定是否勾結,因為將價格訂在遠高於成本的能力是市場力的測度之一。廠商成本的資料是很難取得的,所以測試的價值在於能在各種市場只用手邊的數據快速的運作。

定價模式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在競爭市場中,理論上認為價格會訂得接近成本並隨著成本而改變。由於廠商間成本不同,價格也會不同,要素價格隨著時間上下波動,廠商的售價亦隨時會改變。卡特爾會改變一些事情-價格遠高於成本,所以小幅成本的增加只會被吸收。一旦價格是勾結固定,卡特爾就不會想要進一步的抬高價格以避免被逮。而且卡特爾成員不會想更動價格,因為要獲得其他成員同意非常費時。共謀者不會只是提高價格,他們更傾向於維持價格平穩。

2006年由Vanderbilt大學的Abrantes-Metz, Luke Froeb、愛荷華大學的John Geweke、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的Christopher Taylor所共同發表的論文[4],使用了80年代出售給美國軍方的魚的價格來回測理論,發現卡特爾已出現在鱈魚、鰈魚、黑線鱈魚和鱸魚市場。當有卡特爾時,鱸魚的價格是異常的穩定,但當供應商開始競爭時,價格下降了16%且起伏不定,此反映在魚類批發市場價格的波動。在最近一篇研究墨西哥學名藥卡特爾的文章[5]中亦發現有相類似的情形。

所有的這一切都建議稀少的反托拉斯資源去設置市場價格的自動審視(automatic scans),以發現穩定的超額價格。主管機關已經在朝著這個方向發展,在意大利篩選機制是運用在有關嬰兒食品價格的藥房上,在美國,投標刺激資助計劃(stimulus-funded)被用來檢視勾結的訊號。但就像任何統計檢驗一樣,對價格非常平穩的審視可能會發生“誤判”(false positive),此意味著價格穩定持平的廠商是有無罪的原因。

繪圖(mapping)數據的使用可以改善這些測試。在2012Groningen UniversityPim HeijnenMarco Haan以及Amsterdam UniversityAdriaan Soetevent分析[6]了大約3,300家荷蘭加油站的位置和價格數據。他們的第一步是計算汽油價格的分布並將最穩定的價格標記為可疑者,第二歩是使用位置數據和地圖。如果平穩價格的原因是無辜的,那麼可疑的加油站應該是隨機的分散在全國各地,但它們並不是這樣,穩定的定價模式經常是以群集方式出現,這就表示當地有勾結,以這種方式使用數據,成功的發現了很多跡象。唯一的問題是,主管機關必須得更佳的知道哪裡可以觀察得到,卡特爾必然會進一步掩飾他們的活動。



[1] Frank Benford (1938), “The Law of Anomalous Numbers”美國哲學學會年會http://www.jstor.org/discover/10.2307/984802?uid=3739216&uid=2&uid=4&sid=21101570649797
[2]Fact and Fiction in EU-Governmental Economic Data”, by Bernhard Rauch, Max Göttsche, Gernot Brähler and Stefan Engel, German Economic Review, Volume 12, Issue 3
[3]Tracking the Libor Rate”, by Rosa Abrantes-Metz, Sofia Villas-Boas, and George Judge, 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 (2011)
[4]A Variance Screen for Collusion”, by Rosa Abrantes-Metz, Luke Froeb, John Geweke, Christopher Taylo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sation, Volume 24, Issue 3, May 2006
[5] "Mexican Experience in Screens for Bid-Rigging", Carlos Mena-Labarthe, CPI Antitrust Chronicle (2012)
[6]Screening for Collusion: A Spatial Statistics Approach”, by Pim Heijnen, Marco Haany and Adriaan Soeteventz, Tinbergen Institute Discussion Papers (2012) 

2012年12月6日 星期四

這回終於學聰明了!

(12)月5日歐盟執委會發布新聞稿,宣布對兩個映像管(cathode ray tubes,CRT)國際卡特爾案涉案廠商共罰款14.7億歐元(約573億台幣),為史上最大罰款個案。台灣廠商(中華映管)當然亦名列其中,只是這次學聰明了,因符合歐盟寬恕政策(Lemiency Program),竟全身而退,毫髮無傷。


這是涉及電視用映像管及電腦監視器用映像管的兩項國際卡特爾案,計有7個國際集團的10家廠商涉及其中-中華映管、LG、飛利浦、三星同時參與兩個,松下、東芝、MTPD(松下子公司)、Technicolor(法商湯姆笙前身)則參與電視用映像管卡特爾。

歐盟執委會指出,CRT是電視、電腦監視器重要的零組件,約佔螢幕成本的50%~70%,在1996—2006年間,卡特爾成員的決策主管常會利用高爾夫球敘之便召開所謂的“綠色會議”(green meeting),相關籌備和執行的工作則交由低階人員每季、每月,甚至每週召開的“玻璃會議”(glass meeting)來進行,會議地點遍及亞洲(台灣、韓、日、馬、印尼、泰、港)和歐洲(阿姆斯特丹、布達佩斯、格拉斯哥、巴黎、羅馬)。會議開始的時候,會先就主要地區的需求、生產、銷售等進行檢討,然後討論價格的固定、市場/客戶的分配、產量的限制及機密商業資訊的交換等。依據執委會所獲得的會議資料顯示,各成員都很清楚它們所作所為是會違反歐盟競爭法的,例如有項文件就清楚寫到:「每個人都必須保守秘密,如果讓客戶或歐盟知道將會有很嚴重的後果。」執委會主管競爭政策的委員Joaquin Almunia甚至公開指責:「CRT卡特爾是標準的『教科書卡特爾』,它們具有反競爭行為最壞的特徵,是歐盟競爭法所嚴格禁止的。…違法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歐洲廠商和消費者利益。」

歐盟是在2007年11月開始進行秘密調查,歷經五年之後方才做出最後的裁決,而中華映管是第一個向執委會揭露整個卡特爾相關資訊的廠商,因符合2006年“寬恕通知”(Leniency Notice)標準而得以獲得完全的赦免,其他涉案廠商執委會則依在歐洲地區銷售狀況、涉案程度、犯後合作態度等因素作出如下的罰款:


歐盟在新聞稿中亦指出,倘中華映管未獲赦免,將會因參與電視用映像管卡特爾及電腦監視器用卡特爾,而分別遭處838.5萬歐元、859.4萬歐元罰款。換言之,如果中華映管恪遵“商道”的話,所付出的代價將至少是新台幣6億6200萬元,聰明的你,要選擇哪一個呢?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