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是「供給交叉彈性」,還是「供給替代」?

美國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本(7)月15日在Gulf States Reorganization Group, Inc., v. Nucor Corp., 乙案中,以在產品市場中之供給交叉彈性高為由否決了有關“企圖獨占”(attemp to monopolize)的指控。



背景說明

Nucor公司是一家熱軋鋼捲(black hot rolled coil steel)重要的生產業者,Gulf State Steel公司則是Nucor在美國東南部十個州主要的競爭對手,但在1999年申請破產處分。GSRG則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其欲藉由購買Gulf State Steel的資產進入熱軋鋼捲市場,根據GSRG內部評估,Gulf State Steel資產帳面價值至少有1,330萬美元。

2001年5月,GSRG以200萬美金競標Gulf State公司之非鋼鐵生產用之資產,惟Gulf State以未達700萬美元底標而拒售。2002年7月,GSRG與破產被信託人簽約欲以500萬美元買下Gulf State公司鋼鐵生產用之資產,除非有人提出更高的價格;Nucor公司在知曉GSRG出價後,即與Casey(一家鋼鐵資產轉賣及工業區開發公司)合資成立另一家事業Gadsden Industrial Park, LLC (Park)參與競標,最後以630萬美元現金價得標。

GSRG乃控告Nucor公司在東南部十州的熱軋鋼捲市場中,造成了一個獲得獨占力的很大危險可能性(a dangerous probability),此有違休曼法第二條的規定。


法院判決

首先,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引述了聯邦最高法院在American Tobacco Co. v. United States (1946)案中對第二條“企圖獨占”(attemp to monopolize)的定義:「“企圖獨占”一詞乃指運用方法、措施和行為來達到獨占,如果成功的話。然而那些方法、措施和行為會縮短、如此接近以致於能創造一個成功的危險可能性。」(the phase ‘attempt to monopolize’ means the employment of methods, means and practices which would, if successful, accomplish monopolization, and which, though falling short, nevertheless approach so close as to create a dangerous probability of it.)。因此,要構成第二條的違法,原告必須證明:
一、 一個會引起獨占的意圖。
二、 成功的危險可能性。

當一個成功的危險可能性提升,就代表被告在相關市場極可能會達到獨占力;這時,只有原告能適當的定義相關市場就能證明成功的危險可能性。

GSRG所提出的相關產品市場是「熱軋鋼捲市場」,然法院認為其無法解釋酸洗塗油鋼捲(pickled and oiled steel)亦可在不困難且花費不大下轉換生產熱軋鋼捲,所以GSRG的相關產品市場是不適當的。法院指出一個產品市場是否由一組製造商所構成,其關鍵在於「因為它們的產品相似,有能力―對實際和潛在者―彼此間搶走相當數量的生意。」(引自U.S. Anchor Mfg. V. Rule Indus., (11th Cir. 1993)),GSRG主張從購買者角度觀之,酸洗塗油鋼捲並不等同於熱軋鋼捲市場,但法院認為這種主張是有缺失的―「只考慮需求來界定市場是有誤的,一個合理的市場界定也必須基於供給彈性。」(引自Rebel Oil Co, v. Atlantic Richfield Co., (9th Cir. 1995))。

基於以上的論述,法院指出一個能夠決定製造商能否從獨占者(或企圖獨占者)搶到生意的分析方法是“供給交叉彈性”(elasticity of supply)―從生產端而不是從消費端觀察競爭(looks at competition from the production end instead of the consumer end),且最高法院在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1962)一案中亦載明:「生產設備的交叉彈性也是定義產品市場的重要因素。」(The cross-elasticity of production facilities may also be animportant factor in gdefining a product market…)所以,上訴法院認為「熱軋鋼捲市場」有高的供給交叉彈性。

高的供給交叉彈性意味著,倘Nucor在「熱軋鋼捲市場」獲得獨占並抬高產品的價格,此時酸洗塗油鋼捲生產者有兩個選擇:一為在相同的成本和價格下繼續生產酸洗塗油鋼捲、二為減少酸洗塗油鋼捲生產轉生產熱軋鋼捲,並以高價出售賺取高利潤,一個理性的生產者當然是選擇後者。是以,GSRG主張的產品市場太過狹窄,Nucor是不可能在隨時面對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競爭壓力下,利用獨占力抬高價格。


案件評析

本案案情簡單,上訴法院的判決亦無不對之處,唯一可議者乃法院誤將「供給替代」使用為「供給交叉彈性」,雖然兩者的含意相同。綜觀判決書全文,本案上訴法院只是以文字敘述熱軋鋼捲與酸洗塗油鋼捲間的供給交叉彈性「高」,顯然的,這是「供給替代」的表述,否則法院就必須有個實際的數據來說明交叉彈性確實很「高」。

有關「供給替代」和「供給交叉彈性」的說明,各位讀者可分別參考本部落格「市場界定」開講―基本觀念篇、「市場界定」開講―界定的方法(一)兩篇文章之論述。本文則僅就實務面再行說明如下。

在美國百餘年反托拉斯法執法的歷史中,首次明確提及供給彈性的是在Brown Shoe Co. v. United States (1962)案(如上述十一巡迴法院之引述),但並非在判決書的本文,而是出現在注釋42,且判決書本文所談的都是由需求面來界定市場(即男鞋、女鞋、童鞋是否屬同一市場),顯然的,從供給面來界定市場之重要性是低於需求面的。那在什麼時機下方才使用「供給替代」來界定市場?

雖然早在United States v. Columbia Steel Co. (1948)乙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曾引用過供給替代的觀念,認為圓軋鋼(rolled steel)可輕易製成鋼板(steel plates)、鋼片、鋼條、型鋼(shapes)等產品,所以案關的產品市場應為圓軋鋼市場,而非僅是鋼板一項即可自成獨立的相關市場。但美國法院對於供給替代的接受度並不高,一直要到70年代中,美國若干法院(主要是上訴法院)在界定市場時方開始將供給替因素列入考量,且所涉及的產業多屬石油、鋼鐵等需投入大量固定成本的產業,此或可由本案上訴法院的引述即可得知。美國行政部門的態度則在“水平結合處理原則”(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中清楚表示:「市場界定只關注在需求替代的因素上―消費者可能的反應。供給替代因素―生產者可能的反應,是在相關市場參與廠商的確認和市場參進分析時方才考慮。」對於供給交叉彈性大的情形,著名的競爭法學者Herbert Hovenkamp教授就認為在分析上可以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1.在進行市場界定時,將那些在漲價時很容易進入被告市場的事業劃入相關市場。
2.可以將市場劃小一點,而認定參進障礙很低。

至於在我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荷蘭皇家飛利浦等CD-R專利授權案(九二年訴字第九0八號)中就言,在實務上,市場界定有「消費者需求替代」、「生產者供給替代」二種分析指標,後者實為適用前者的輔助原則,“也就是在消費者願意接受的替代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內,再去研究潛在的供給廠商是否可以移轉生產資源來滿足消費者的替代品需求。在定義特定市場時,絕無直接以「生產者供給替代」否定有「消費者需求替代」的商品或服務得以納入特定市場範圍之理。”

所以,除了某些特殊個案,從需求面來界定市場是反托拉斯法「市場界定」所必須把握的基本原則。行文至此,公平會雲林豆皮促進會聯合漲價案(公處字第096173號)、宜蘭縣家畜肉類公會調漲豬肉價案(公處字第097032號)、高雄市豆腐公會調漲豆腐價格案(公處字第097107號)等案有關產品市場的界定就顯有可議之處了。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市場界定」開講―界定的方法(三)

Here is the Part 3 (brief version with no citation) regarding the methods for definiting product market. Just for your reference between two typhoons.



9.價格相關係數法(Price Correlation Test)
  
    公式 : 略

價格相關係數是指,如果一種產品特定百分比的價格變化,引起另一種產品價格相一致的百分比變化,那麼兩種產品的價格將是完全相關的。如果同一市場的兩個產品是可替代的,一個產品的價格變化勢必會影響另一個產品的價格,因此,瞭解此二產品價格過去的變化情形,當可確認兩產品間之替代程度。如果它們價格變化的方向和程度是相同的,這就說明它們之間存在著替代關係。在瞭解該二產品過去價格波動的情形時,特別應考慮價格的相似性與趨向性。價格的相似性是指,若兩產品過去的價格相同或非常相似,這就說明消費者認為它們是替代品,在此情況下,倘兩產品產生了價格的差異,消費者就可能從此產品轉向另一產品;價格的趨向性是指,在兩產品最初價格不同的情況下,如果它們的價格後來趨向相同,這說明了消費者愈來愈將此二產品視為替代品,從而可以隨意從此一產品轉向另一產品,最後導致價格上的趨向一致。
本方法不僅可用來界定相關產品市場,亦可用來界定相關地理市場。因本理論說明,愈是相互競爭的市場,在扣除運輸成本後,這些市場上的相似產品就愈可能具有相同的價格。例如,在A國銷售的A產品和B國銷售的B產品為相似產品但有著不同的價格,惟隨著A、B國貿易障礙的去除,A產品和B產品的價格出現了趨同化,這種趨同化說明了A國和B國在A產品和B產品屬同一地理市場。相反的,若A國和B國的相似產品的價格有著平行的波動,但它們的絕對價格有著很大的差異,這種情形可做為存在不同地理市場的證據。
鑒於交叉彈性之衡量或計算並不容易,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George Stigler即認為:在相較之下,價格相關係數因其方法簡易對資料的需求性較低,因此可較廣泛的應用於市場界定的分析。然價格相關係數法仍有其缺點:
(1)相關係數要多高方才具有相關性並無定論。
(2)相關係數法只是在表示一種相關的關係,而不是一種因果關係。例如通貨膨脹會導致各種產品價格上漲,如此會出現高的相關係數。
(3)若某產品對另一產品價格的變化反應具時間落後性(time lag),則利用同期數據所計算的相關係數就會比較低,結果是對長期應屬同一相關市場的產品做出誤判。


10.轉換分析(switching analysis)
     判斷產品間是否同屬同一相關市場,亦可以產品間之市場份額是否呈負向關係觀察之。若呈負向關係,則產品間可能(maybe)具有替代關係而屬同一市場。例如下表,當產品C市場份額增加,產品B市場份額顯著減少,但產品A市場份額幾乎沒有改變。由此看出,產品C與產品B間比產品C與產品A間更具替代關係,亦即,產品C與產品B可能屬同一市場。

 11.替代鏈(chains of substitution)法
     某ㄧ產品若為另ㄧ產品所間接限制(indirect constraint)且此一限制夠大的話,就有理由考慮將該二產品置於相同的市場內。亦即,在一個相關市場內,並不是所有的產品(或服務)彼此間都是相互替代的,可能有些產品與其他產品間是透過“替代鏈”而產生間接替代,則渠等產品就必須被包括在相同的市場內。例如六萬元的Nano汽車與賓士車並無直接競爭的關係,但卻與裕隆Tobe國民車直接競爭,Tobe國民車則又與福特Focus正面交鋒,Focus則又與豐田Camery、Camery與賓士車分別有直接競爭的關係,這樣ㄧ個連續性的替代鏈(如下圖)意味著以上所提到的汽車都有潛在被考慮置於同一個相關市場的可能。



        此一方法亦可適用於地理市場的界定上。若生產相同產品的不同廠商座落於不同的區域,但只有市場兩兩緊鄰的廠商彼此間方有直接競爭關係,然在透過替代鏈後,某一廠商亦可能為非市場緊鄰的另一廠商所間接限制。假設今有A、B、C、D、E五家廠商,兩兩相鄰(如上圖),傳統上我們會認為A與B相互替代、B與A、C相互替代、C與B、D相互替代,以此類推,亦即某一廠商的產品為其緊鄰市場之產品所直接限制,若考慮到A產品的相關市場時,很清楚的產品C、D、E對A產品就沒有直接的限制。可是若考慮到替代鏈後,可能情況就有所不同了。今假設A產品價格上漲5%,因為B產品對A產品有直接限制,若有超過5%以上的消費者轉買B產品,致使A產品漲價無利可圖,則A、B產品列為同一個相關市場中,此時A、B所共同構成的相關市場則受限於C產品。接下來則再假設在A、B所構成的相關市場中存在一獨占者,該獨占者將A、B產品抬價5%,若有超過5%以上的消費者轉購買C產品,致使漲價無利可圖,則相關市場就包括了A、B、C三項產品,反之,相關市場就只包括A、B兩項產品。依SSNIP法重複此一步驟,則相關市場是有可能擴及至A、B、C、D,甚至是端點E等五項產品。
       替代鏈法已先後被歐盟、英國、澳洲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列入其市場界定的處理原則中,例如“歐盟執委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通告”即提到:「在某些情形下,替代鏈的存在將可能使市場界定(產品或地理)包括了沒有直接替代關係的端點市場。」 ,然該通告中亦對替代鏈的使用提出警語:「替代鏈的概念必須透過實際的證據加以證明,例如核對替代鏈端點市場的價格相互依賴的證據,以便在個案中擴展相關市場的範圍。」例如在涉及平板玻璃(flat glass)的Pilkington-Techint/SIV 案中,執委會就指出:「一個自然的供給地理範圍,可以藉由給定的平板玻璃工廠之運輸成本為半徑的同心圓來決定,因此不同程度的重疊效果可以從一圓傳送至另一圓。」執委會另又發現不同地理區域的價格會彼此間相互追蹤,因此在該案中將地理市場界定為全歐盟市場。



 12.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鑒於資料取得較易而建議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制)按農工業部門、服務業與營造業部門進行市場界定:
1.農工業部門
  有關農工業部門之市場分類,可採HS代號並對照行政院主計處七位數行業分類區分市場範圍,主要理由如下: (1)海關進出口統計資料係採「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制),其商品分類詳盡,進出口資料健全,且容易取得。 (2)經濟部統計處之工業生產統計資料係根據「中國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其調查項目中生產量、銷售量及值均為衡量市場占有率之重要變數。 (3)海關統計資料欠缺國內產銷部份而工業生產統計資料並無進口資料,兩項資料配合運用即可截長補短。 (4)該二項資料咸屬全國性之逐月及逐年統計資料,具有相同之區域市場及時間範圍。 (5)針對以上市場分類之合理性,可再依公平會產業調查資料與個別商品特性及替代關係,進行市場範圍與區域之調整。

2.服務業與營造業部門可依據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之六位數字類,初步劃分市場範圍,理由如下: (1)財政部賦稅資料所依據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所涵蓋市場範圍大致合理,且資料完整。 (2)服務業及營造業除國外投資外,並無進出口之資料處理問題。 (3)服務業所提供之商品異質性較高,且規格雜亂,故採用年度賦稅資料之銷售金額計算廠商市場占有率較為可行。 (4)賦稅資料可另依產業特性,調整相關勞務市場及區域範圍,使市場界定更臻合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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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