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0日 星期日

讓每一個人都有疫苗可打~~一位經濟學家的建議

 這一個月來國內各界為了新冠肺炎疫苗施打順序爭論不已,有公衛學者的意見,亦有法律學者的看法,但卻不見經濟學者的建議,殊實可惜!那經濟學家的建議會是甚麼呢?


這是一篇登載於去(2020)129日紐約時報名為《讓每一個人都有疫苗可打,藉由輕推和慈善拍賣》(Getting Everyone Vaccinated, With ‘Nudges’ and Charity Auctions)[1]的文章,作者是以研究行為經濟學著稱並因此獲得201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Richard H. Thaler教授,他還在今年二月做了內文的修正。謹全文翻譯如下:


好消息是,來自莫德納和輝瑞的安全有效的疫苗似乎很快就會問世,而且很可能會有更多的疫苗緊隨其後。

壞消息是一種常見的組合:手頭沒有足夠的疫苗來滿足一開始的需求,但也需要催促每個人都要接種疫苗。

我有一些建議:一種不尋常的慈善拍賣、一些技術和一些輕推(nudges)可以提供幫助。 

誰先打?

如何分配美國在 12 月和 1 月可能將有的大約2000萬(兩劑)疫苗,這是個急需解決的問題,儘管各州有最後的決定權,但CDC的一個小組建議先分配給兩種人:第一類是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第二類是長照機構的住民,那裡發生了不成比例的 Covid-19 死亡事件。 

這些族群是應該先打的,但許多其他族群也值得高度重視。其中包括教師、食品工人、患有合併症的人和65歲以上的人。困境在於,可能有多達 1.4 億人屬於其中一種或多種類別,即使一切順利,在春天到來之前他們都可以接種疫苗。鑒於在大流行初期供應鏈難以滿足對麵粉和紙巾等普通商品的需求,疫苗的分發並不容易.

所有這些都意味著需求將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超過供應。

經濟理論提供了處理短缺的標準方法。基本上就是:讓市場發揮作用。這意味著那些願意支付最高價錢的人首先獲得疫苗。

聰明的是,政策制定者並沒有遵循這條路線。護士、其他第一線線工作人員和大多數長照機構的住民都無法在與億萬富翁的競標中獲勝。而且,很清楚的是,他們不應該這樣做!

然而,在第一批2000萬人接種疫苗後,誰在第二輪疫苗中獲得優先權方面價格可能發揮著很小但有用的作用。

到那時,也許是今年冬天早些時候,假設一小部分疫苗在慈善拍賣的情況下出售。

誰會是得標者?非常富有的人和高科技公司可能會滿足部分需求,以及僱用職業運動員和藝人等的企業。

試想一下,賽季將在聖誕節前後開始的NBA願意支付多少費用來確保其球員或工作人員都不會被感染!渴望重返工作崗位的好萊塢製片廠和電視製作公司也是如此。

將寶貴的疫苗出售給運動員和藝人、對沖基金巨頭和高科技億萬富翁可能會讓你覺得完全不道德,加劇了這種疾病已經造成的不平等。但在你認為這個想法太離譜之前,讓我提出三點說明。

首先,慈善拍賣的真正目的是將錢從富人重新分配給窮人。把它想像成一種自願的財富稅(voluntary wealth tax)。這筆錢可用於幫助在大流行中受害最深的人:那些失去工作、面臨驅逐、健康永久受損、面臨各種嚴重困難的人。

根據價格和數量,可以籌集數十億美元用於幫助最需要的人。羅賓漢行動了(Robin Hood in Action)

第二,實事求是。這種合法市場的替代品幾乎可以肯定是早期疫苗接種的黑色或灰色市場,這可以藉由乘坐飛機前往另一個國家或藉由企業中介獲得。正如紐約大學的生物倫理學家亞瑟·卡普蘭 (Arthur Caplan) 所說:任何被視為拯救生命、保護生命且供不應求的東西都會創造黑市。

財力雄厚的體育聯盟已經設法進行了日常的快篩。如果有錢有勢的人無論如何都要找到一種方法來越過界限,為什麼不確保為了賄賂而支付的款項能用於正當的方面呢?

第三,慈善拍賣讓人感覺不對的一個原因是它使通常不透明的東西變得透明:每個社會中的有錢有勢的人都設法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獲得優質的醫療保健。這是不道德的嗎?也許是。但不能天真地假裝它不會發生。如果讓這種天真無知阻止將急需的錢從富人轉移到窮人,那將是一種恥辱。以其他方式使同樣事情發生的催促者”(facilitators)是否更值得?

更重要的是,根據定義,名人是公眾影響者(public influencers)。如果他們為獲得疫苗而支付令人瞠目結舌的費用,他們就可以說服成千上萬的人尋求接種。

輕推可以更接近群體免疫

在某個時候,主要的政策注意力將從決定誰先接種,轉向搞清楚如何推動不情願的人去接種疫苗——不是一針,而是兩針,這對於疫苗正常發揮作用是必要的。

可以做些什麼來獲得盡可能的廣泛參與?三個字:簡單點(make it easy)

這意味著使第一劑注射的過程順利。不用排長隊!然後,在人們接種疫苗時,立即安排他們的第二次注射,並敦促他們定訂具體的計劃。接下來,向他們發送電子提醒。這些方法都得到了很好的證明。

為了普遍推廣冠狀病毒疫苗接種,我還建議向已接種疫苗的人提供津貼,這也有助於加速經濟復甦。

在適當的時候,給接種過兩次疫苗的人一份 Covid-19“健康護照,證明已完成疫苗接種。理想情況下,它應該是電子式的,存儲在手機或信用卡上。

除了疫苗確認之外,它還需要包括聯繫的資訊和帶照片的身份證件,以便可靠地用於飛機、餐廳、酒吧、音樂會、學校和大學校園的入場資格。(聯繫資訊對於在可能出現健康問題的情況下,追踪人們以及是否需要加強注射至關重要。它必須是全國性的,因為人們會四處走動。)

這個概念在由英國前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領導的研究機構所發布的一份報告中得到了推薦。該報告聲稱,英超聯盟已經在討論要求下賽季進入足球場時需要這種護照。

然而不幸的是,美國現有的聯邦計劃僅向接種疫苗的人提供紙質文件,這是一種明顯的 20 世紀方法,不能滿足公共衛生需求,而且很容易被偽造。

有一個更好的選擇。在解決隱私問題的情況下,使健康護照可靠、安全地工作,需要一些技術、法律專業知識和政治意願,但所有這些都是可能的。畢竟,許多州已經計劃將美國的駕照升級為採用類似技術的所謂的Real ID,但 Covid-19 推遲了該計劃。與真實身份證不同,健康護照需要提供給所有人,包括非法證移民和兒童,因為每個人都需要接種疫苗。

各州和聯邦機構應合作實現這一目標。以極快的速度(at warp speed)



[1] https://www.nytimes.com/2020/12/09/business/coronavirus-vaccination-auctions-celebrities.html 

輕推”(nudge) 這個理論最著名的例子之一,是在阿姆斯特丹機場的小便池底部貼一張蒼蠅形狀的貼紙,使用者會無意間專心瞄準貼紙試圖消滅蒼蠅,因此出現令人意外的效果,有放貼紙的小便池尿液溢出減少80%

2021年6月11日 星期五

數位經濟下的“最優惠條款”(MFNs) ―兼談衍生出之公平法適用的盲點

在寫「最優惠條款未必優惠」一文時數位經濟尚在萌芽的階段,八年多的時間過去了,隨著資通訊產業的發展,數位經濟御風而起,對最優惠條款”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sMFNs)會因此有不同的風貌嗎﹖


前言

20101iPad誕生之前Amazon夾其Kindle閱讀器之優勢洗捲了近九成的電子書零售市場Amazon在獲得出版商的批發價後採行低於實體書的零售定價策略$9.99或更低來銷售電子書,期使帶動Kindle銷售的增加來彌補低價策略的損失如此一來恐將侵蝕實體書的獲利世界主要的出版商們對此“霸凌”的行為可說是敢怒不敢言

但在iPad誕生的當天主要出版商就與Apple簽訂了代理協議允許出版商自行訂定零售價格$14.99或其他Apple從中收取零售價格30%的佣金但條件是必須簽訂MFNs條款倘出版商以較低的價格提供給其他電子書賣家出版商就必須降低其在Apple iBookstore的零售價直到與競爭對手相同或更優基於獲利的考量,出版商樂於加入Apple體系如此的改變卻造成了市場零售價格趨於一致

20124美國司法部以全球五大圖書出版商與Apple圖謀操控電子書價格違法休曼法第一條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五大圖書出版商先後與司法部達成和解支付1.66億美金的罰款Apple選擇了以訴訟解決20137地區法院裁定Apple賠償4.5億美金Apple不服上訴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獲判決維持地區法院裁定Apple續上訴最後在聯邦最高法院做出拒絕受理該上訴案後Apple2016年支付罰款後落幕 

這個著名的Apple電子書案所涉及的就是MFNs這個借自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的名詞,早已被運用於一般的商業協定之中。只是到了數位經濟時代的今天,MFNs會有不同的風貌呈現嗎

 

數位經濟下MFNs的運作模式

            在傳統經濟下MFNs條款一般是供給者向消費者保證售價最優惠例如過去常見的「買貴退差價」、「天天破盤價」即是。但在以雙邊平台為特徵的數位經濟時代供給者多是透過中間的平台業者銷售商品或服務線上訂房網站(例如Booking.comAgoda)或線上旅行社(online travel agencyOTA)就是顯例平台業者一方面需要大量的供給者另一方面又需要大量的消費者,不管少了哪一方用戶群,中間的平台業者都無法生存。此時訂房網站若能由飯店方獲得MFNs的保證(其中可能尚包括飯店不會在自己網站提供給消費者更優惠的交易條件)當可吸引大量消費者的“上車”在間接網路效果的驅使下又可吸引另一方更多飯店業者的加入

這看似三贏(飯店業者和平台業者可因房間販售數量增加而獲益、消費者以最優惠價格購得房間)的安排,事實上,消費者可能是最後的輸家,這就引來了競爭法主管機關對MFNs的關切。若能瞭解MFNs的運作模式或可更能確切地瞭解主管機關的關切重點

   MFNs的運作模式

 一、批發模式(wholesale model)

此時的OTA就像是一個零售商上游的飯店以批發價格(例如$200/)銷售給OTAOTA自己就設定了一個零售價($210每單位利潤為$10)賣給消費者因為OTA可自行決定最終的零售價格($210或其他)所以在這種模式下通常較不會有競爭的疑慮惟若此時僅是一家或少數的OTA簽有MFNs條款則可能因此造成競爭對手成本的增加提高了參進的障礙理由在於MFNs條款是在確保OTA具有競爭性的成本結構

Amazon與出版商的協議就是此模式。

二、代理模式(agency model)

此時的OTA只是扮演代理人的角色並不直接向飯店購貨它只負責撮合飯店和消費者網站上的最終零售價格(例如$210)是由飯店自行決定然後根據約定OTA收取每筆銷售的佣金(例如每房價是5%則佣金為$10.5=$210*5%)銷售愈多佣金就愈多此時OTA與飯店間的MFNs條款就會規定飯店不能在其他的OTA或其他銷售管道(包括飯店自己的網站)為同一(或相似)房間以低於$210的價格進行宣傳銷售

Apple與出版商的協議就是此模式。 

    很清楚地代理模型比較會引起競爭上的關注理由在於

1.飯店業者無法藉由更低房價的提供來“獎勵”想獲取較低佣金的OTA自然地消費者就不可能享受到低的房價

      2.OTA沒有誘因降低佣金

                如果OTA願意降低佣金飯店亦比較有意願降低房價回饋消費者也不會因降價而有違MFNs條款的規定因為該條款通常是保證最低價可是在MFNs條款的保護反而使OTA更有誘因來協商提高佣金因為如此一來它根本不用擔心來自競爭對手的壓力因為飯店也受到MFNs條款的約束無法將更高的佣金反映在該協商之OTA廣告的房價提升上既然如此OTA就不會有降低佣金的誘因飯店也就不可能降低房價

      3.降低新OTA的參進

MFNs條款的約束下新的OTA是無法以低價進行宣傳自然就降低了與既有業者的競爭力因而也降低了參進的可能性 

英國CMA2014年對汽車保險市場進行調查時發現汽車保險公司與比價網站間的MFNs條款亦有以下模式

廣義模式(wide model)保險公司提供給某一網站的價格不得高於提供給其他網站(含保險公司自己的網站)的價格

、狹義模式(narrow model)保險公司提供給某一網站的價格不得高於保險公司自己網站上的價格,其他網站若有更低的價格則不在限制之列。

CMA認定廣義模式勢將限制比價網站間的競爭削弱網站業者降低佣金的誘因;狹義模式則未限制限制比價網站品牌間的競爭較無競爭疑慮 

而前述的Apple電子書案就是較受爭議之代理模式的典型代表案例然表面上它應該是一種上下游垂直交易限制的安排,可是司法部為何是以規範聯合行為的休曼法第一條起訴﹖然若同樣的個案發生在台灣公平交易法要如何適用﹖其中恐有法條適用上的盲點

 

公平法法條適用的盲點

        與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僅限“水平”範圍美國休曼法第一條的聯合行為規範是同時囊括了水平與垂直只是前者適用當然違法後者則以合理原則論斷Apple電子書案到底屬水平或垂直的聯合行為就成了法院的攻防重點[1]司法部是認定Apple與出版商間的行為屬於“軸輻式”(hub-and-spoke)的水平固定價格――Apple為軸心散發出與出版商分別簽訂垂直協議結果形成了出版商間的水平價格固定對此法院亦表示認同

    雖然公平會尚無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然現行的公平法對相類似的案件卻可能有法條適用上的盲點

一、以第十五條繩之有其不足

    誠如前述公平法第十五條是在規範水平的聯合行為而面對到軸輻式的卡特爾在整個交易中代理人(Apple)不過是受被代理人(出版商)的委託銷售,電子書是否賣出的風險是由被代理人承擔所以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間並無競爭關係自無第十五條適用的空間除非轉個彎認定出版商是藉MFNs的簽訂造成了渠等間達成心照不宣的合謀使產品價格趨於一致性而形成了水平的限制MFNs於其中是扮演協助卡特爾成員相互監測的角色它是一個促進的行為

    縱使如此亦至多僅能將出版商以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繩之對於罪魁禍首的Apple卻是無可奈何當然或有言可以獨占條款來規範Apple

二、心有餘而力不足的獨占條款

公平法第九條的成立最大的問題出在於市場界定、市場力的衡量而販售電子書的iBookstore平台是一個典型的雙邊市場,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其複雜度困難度超乎平常即使依傳統方法來認定電子書與實體書是否是屬同一相關市場恐又是一番辯論若屬同一相關市場此時的Apple想成為獨占事業就非易事了最後一條路就只剩下垂直交易限制的第二十條了

三、輕重失衡的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四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應該是可適用於Apple身上的條款但是這卻會造成輕重失衡的現象――幫兇的出版商適用最重罰則(第十五條)的條款,主謀卻適用罰則較輕的第二十條。 

  綜上論陳釜底抽薪的方法就是仿照歐美先進國家的立法例修法將公平法的第十五條規範範圍不僅限於水平的聯合行為

後記

    Apple在電子書案中的行為真的是那麼的罪大惡極嗎﹖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審理電子書案時一位投下反對票(Apple尚未達違法程度)的法官就指出代理協議應該是Apple進入市場打破 Amazon獨占並提高市場競爭和創新的唯一方法



[1] United States v. Apple Inc.12 Civ. 2826 (SDNY 2012)United States v. Apple Inc. No. 13-3741 (2d Cir. 2015)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