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 星期二

“美國運通案"餘波盪漾―vMFNs的分析


(2018)6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運通公司(Amex)案判決後引來了多方的論辯,“貶"似乎多於“褒",芝加哥大學Dennis W. Carlton教授就以“垂直最優惠限制"(vertical Most-Favored-Nation RestraintsvMFNs)之經濟分析論析了判決的謬誤



前言
Amex是美國四大信用卡公司之一並採取了不一樣的商業模式,為了鼓勵持卡人消費,Amex乃提供了比其他信用卡公司更優惠的回饋機制因須不斷地對回饋計畫進行投資以保持持卡人的忠誠度Amex於是向商家收取了較高的手續費(merchant fees)支應前項的投資,這就引來了商家的不滿,乃有了商家企圖阻止持卡人使用Amex信用卡刷卡的情形發生,為了避免這種“轉向"(steering)的發生Amex於是與商家簽訂了“反轉向條款"(anti-steering provision)契約,亦另禁止商家向持卡人另收取額外的刷卡費用。
201010美國司法部和數州州政府共同指控“反轉向條款"違反了休曼法的規定,Amex在地區法院雖敗訴,但在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均獲勝訴。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引來了多位重量學者的批評,例如芝加哥大學Dennis W. Carlton教授就以vMFNs之經濟分析來證明判決的錯誤[1]

vMFNs的反競爭效果
所謂的vMFNs可能是指零售商要求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價格必須是市場的最低價格例如中油台塑與各加油站簽訂之最低供油保證價格即是(詳閱https://competitionblog.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html)也可能是供應商要求零售商不能將該供應商產品之零售價格訂得高於競爭對手商品的零售價縱使該供應商的批發價格較高,此即Carlton教授所欲分析的行為。
Carlton教授為了分析方便,他假設有兩個供應商AB彼此間產品相互競爭,零售商亦都需要銷售產品A及產品BAB對各自的零售商批發價格並無差別待遇,零售價格則由零售商自行決定但需遵守vMFNs的規定Carlton教授認為vMFNs將造成以下的反競爭效果
一、零售價格提高而不利消費者
為分析本項效果或可分為沒有vMFNs與有vMFNs兩種情況來說明比較
(一)沒有vMFNs
供應商A認知到若其批發價(PAW)低於供應商B批發價(PBW)A產品的零售價(PAR)勢將低於B產品之零售價(PBR)此時消費者將由原先購買B產品而轉向購買A產品反之供應商A若抬高PAW那將失去消費者的青睬。因為供應商B也有相同的認知又再加上產品 AB間互為替代品競爭的壓力驅使供應商A與供應商B的批發價格將趨向下甚至會降至與其生產成本相同的水準,零售價格亦將因此下降而對消費者有利。
  ()vMFNs
     有了vMFNs後整個降價的動機有了巨大的改變
     倘今供應商A降低PAW因為有vMFNs的限制使得零售商無法降低PAR, 若零售商降低PAR則將違反與供應商B間的vMFNs反之,倘供應商A提高PAW,因為vMFNs的限制使得PAR不能高於PBR所以此時PAR不會調高供應商A不會因提高批發價而喪失市場
     是以,在這種情形下供應商提高批發價的誘因增加,降低批發價的誘因減少,到頭來不僅會出現PARPBR均相同的變相卡特爾而且無論是批發價或零售價都比沒有vMFNs時要來得高

    總結vMFNs消除了供應商AB間的競爭壓力導致價格高於沒有vMFNs 對消費者不利

二、形成參進障礙
假設有另一供應商X企圖以很低的批發價(PXW)進入市場與AB競爭
  ()沒有vMFNs
      PXW低時PXR亦低此時就很容易地吸引大量的消費者轉向購買產品X,供應商X即能進入市場
(二)vMFNs
      PXW低時PXR並不能降低因為若PXR低於PARPBR為了不違反與ABvMFNs零售商就必須把PARPBR降至與PXR一樣如此一來零售商收益將降低在不利零售商的情形下零售商不可能接納供應商X,供應商X即無法進入市場

      總結vMFNs造成了參進障礙導致零售價格提高

三、形同對其他競爭產品另課“稅"
  假設市場只有供應商A產品C為供零售商銷售的另一可替代的自有品牌商品(store brand)且批發價不變
(一)沒有vMFNs
      PAR的價格一定會高於PCR
()vMFNs
      PCR必須提高至與PAR相同PCR=PAR否則會違反vMFNs此時零售商因銷售產品C而獲利(因為零售價上升但批發價不變),此利潤是購買產品C之消費者負擔較高價的結果,這就好似供應商A對產品C的消費者課了一個“稅"(PCR的提高)

vMFNsAmex案上的應用

    各信用卡公司的關係就好比是前開供應商A和供應商B之關係一樣vMFNs就好似“反轉向條款"或禁止另收取額外刷卡費用,簽帳卡甚至是現金則就好比是產品C
    當沒有“反轉向條款"等限制時,商家會鼓勵持卡人使用低手續費的信用卡,這將迫使Amex考慮降低手續費成本的降低以及信用卡間的競爭會使消費者因此獲益若有“反轉向條款"等限制時,因為商家無法鼓勵持卡人使用低成本的信用卡,這將誘使Amex以外的三家信用卡有調升手續費的誘因,再加上新的信用卡簽帳卡甚至是現金都可能會面臨參進障礙或是被另課一個“稅",手續費的提高,最終將轉嫁至消費者的身上,而不利消費者的權益。
    或許有人會認為Amex持卡人因使用而可獲得更多的獎勵(rewards),然獎勵只不過是促銷的另一個名詞而已(rewards are just another name for promotion),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都是消費者額外支付手續費的結果。

    總結以上的研析,Carlton教授因此認為聯邦最高法院Amex案的判決將不利市場競爭,最終將對消費者不利。Carlton教授另外還提出了判決的四項謬誤―對雙邊市場錯誤的認識搭便車的爭議忽視直接反競爭的證據市場界定。其中有關“對雙邊市場錯誤的認識"乙節值得再說明。
    由於認知信用卡是屬雙邊市場所以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原告(行政部門)有責任證明“淨價格"(net price = 手續費-獎勵)受到“反轉向條款"等限制的不利影響。可是Carlton教授認為依照Rochet & Tirole的見解雙邊平台的兩邊價格是分開的所以說對雙邊平台來講重要的並非是兩邊價格的總和而是兩邊價格所形成的相對價格(考慮淨價格就好比是將一邊的價格(手續費)與另一邊的價格(獎勵)做加減運算)任何對相對價格的干擾就是對競爭過程的扭曲,“反轉向條款"等限制即是,如果商家可以另加收手續費或引導持卡人使用較便宜的信用卡,則競爭就會發生。
    另外,Carlton教授亦批評聯邦最高法院將相關市場界定為包括商家和持卡人之“信用卡市場"是一項錯誤,他的邏輯是商家的信用卡服務和持卡人的信用卡服務間的關係是互補品而不是替代品既然如此就不能將互補品置於同一相關市場之中對此版主有不同的意見其實聯邦最高法院的市場界定是群組市場(cluster market)的概念,例如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各種服務都可以構成一個獨立之產品市場或服務間具有互補性但一般都還是將其界定為“金融市場


後記
    除了Carlton教授以外有一半台灣血統的哥倫比亞大學Tim Wu教授認為Amex案是“置理論於證據之上"(to elevate theory over evidence),將是反托拉斯法不幸的趨勢(an unfortunate trend in the antitrust law) [2];賓州大學Herbert Hovenkamp教授也指出Amex案既沒有仔細的經濟分析也沒有小心檢視紀錄(neither close economic analysis nor careful examination of the record) [3]Amex案真的是餘波盪漾




[1] 以下各節分析內容是板主在Carlton教授研析基礎(Dennis W. Carlton (2019), “The Anticompetitive Effects of Vertical Most-Favored-Nation Restraints and the Error of Amex”, Columbia Law Review.)下所做的較為詳細之闡釋vMFNs有興趣者尚可參閱Dennis W. Carlton & Ralph A. Winter, Vertical MFN’s and Credit Card No-Surcharge Restraints, 61 J. L. & ECON. 215 (2018)一文。
[2] Tim Wu (2019), “The American Express Opinion, Tech Platforms & the Rule of Reason”.
[3] Herbert Hovenkamp (2019), “Platforms and the Rule of Reason: The American Expres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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