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司法部為什麼輸掉AT&T/Time-Warner案?


AT&T/Time-Warner是美國司法部40年來首次對垂直結合提出挑戰的個案並請出了著名的經濟學者加州柏克萊大學Carl Shapiro教授進行個案經濟模型分析惟卻連遭地區法院上訴法院的打臉。司法部為什麼會輸掉這場官司?原因何在?




201610月美國電信巨擘AT&T宣布將以美金854億元的高價收購Time-Warner,希望垂直整合前者的Direc TVTurnerVerizon等頻道傳播和後者的HBOCNN等,來打破美國電信事業飽和的僵局。對此結合案,美國司法部委請了該部反托拉斯署前任副署長Carl Shapiro教授建立經濟模型進行競爭影響評估,結果發現該二事業結合後,Time-Warner的議價能力將大增,從而導致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價格將上漲,AT&T的競爭對手(即下游頻道商)成本將增加,頻道商勢將成本的增加轉嫁由消費者負擔。
司法部因此一改40年來從不挑戰垂直結合案件的態度,遂向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提出禁止結合的訴訟。惟後卻連遭地區法院、上訴巡迴法院的駁回,為何司法部會輸掉這場官司?癥結就在Shapiro教授的經濟計量模型。是以,讓我們先了解一下司法部所採用的計量模型,然後再檢討該模型出了什麼問題。 

司法部的計量模型
    Shapiro教授的模型主要是由上、下游的兩個模型所組成:
第一步驟(上游)―使用了Nash bargaining (Nash議價)模型來預測節目(content)的價格變化。
第二步驟(下游)―使用了結合模擬(merger simulation)模型來預測最終消費者(節目的觀眾)的收視價格變化。
    僅將該二模型簡述於后[1]
Nash bargaining (Nash議價)模型
數十年來,後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已發展出了一套賽局理論的垂直模型基於差異性產品的靜態Nash-Bertrand模型,來分析垂直結合是否可能傷害消費者利益。簡單講,Nash議價模型[2]內涵在說明結合前上、下游廠商會為了上游原料(本案即為節目)供應價格進行談判,價格的高低則取決於雙方的議價能力,也就是說,雙方心中都有各自的威脅點”(threat point)[3],最後的價格(即均衡點)就介於雙方的威脅點之間,當上游的議價能力愈大,最後所決定的原料供應價格就愈接近下游的威脅點,反之,則愈接近上游的威脅點。是以,當上、下游事業結合後,因上游事業的議價能力增加,原料供應價格從而將因上游事業槓桿(leverage)效果的增加而高於結合前的價格。
司法部將此模型套用在AT&T/Time-Warner的結合審查上。Time-Warner是美國知名的上游頻道內容供應商(programmer) AT&T則是全美最大的下游頻道傳播商(video distributor),司法部認為AT&T/Time-Warner結合後Time-Warner的議價能力將大增,從而導致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價格上漲,頻道商成本會因而增加。

結合模擬(merger simulation)模型
    結合模擬是利用結合前的資料以及廠商、消費者行為假設來預測結合後價格變化的一種方法,其首要工作就是模型的選擇―Cournot模型、Bertrand模型以及拍賣模型(Auction Model)。在擇定模型後,下一步就必須估計需求函數,最典型的兩種模擬消費者(需求者)消費決策行為的是:
1.連續性消費行為
指消費者一次購買某產品數量若干,數量的多寡由產品的價格、特徵等因素決定。固定彈性(constant elasticity)AIDSPCAIDS是較常用的模型。
  2.不連續性消費行為
指消費者決定購買某產品,一次只夠買一單位,該產品的市占率由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人數總量而定。Logit(或稱Antitrust Logit ModelALM)、隨機係數是常用的需求模型。
    在擇定競爭模型、估算需求函數後,接下來就是假設並確定結合前後的成本函數,最後就是解結合後的均衡(即價格的變化等)
    Shapiro教授採用了Logit模型來預測上游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價格上漲後是否使下游頻道商會提高消費者(訂戶)的收視費率答案是單方效果的產生使得2016年美國消費者將因事業的結合而增加2.86億美元的支出且是逐年增加

雖然是兩個模型,但下游模型的基礎是建立在上游模型所預測的結果之上,是以,倘上游預測結果有誤,下游的推論就自然不會正確,這就是為何外界(包括法院)對司法部模型的質疑多聚焦在上游模型之故。

司法部模型的疑義
    外界認為司法部模型最大的缺憾就在於模型的假設[4]
司法部的模型是奠基在傳統的三階段生產鏈(three-stage chain)―節目或電影製片商(producer)→programmer→distributor,可是在網際網路(internet)興起後已經打破了原有的生產模式,programmer可以跳過distributor改透過internet直接提供消費者所想要觀賞的節目內容,消費者則可藉由電視、桌機、筆電、手機觀看,而且還是隨選”(on-demand)NetflixHulu就是一個例子。是以,司法部的模型顯然的是沒有考慮到現實市場動態的調整;再者,Time-Warner擁有節目內容,AT&T擁有與訂戶的直接關係,可以很容易地可以發展諸如Netflix這種直接面向消費者 (direct-to-consumer)的商業模式,可是在結合後,發展此一新模式是否成功仍是未知,所以與其他的programmer和下游的其他頻道業者保持良好關係是必要的,如此一來,整個上、下游事業的互動就不會是司法部這種你死我活的零和賽局(zero-sum game);另外,若Nash議價模型預測Time-Warner議價能力將增加是合理且有根據的話,那麼2009Time-Warner就不應該與美國線上(AOL)分手才對;而且司法部的模型亦是假設Time-Warner的節目內容是下游distributor從事競爭所必備”(must-have),可是事實上卻有些下游業者是在沒有Time-Warner節目內容下進行競爭。
這也難怪地區法院主審的Leon法官是直接檢視事實證據後管制的文件、內部資料競爭者陳述和訴訟當事人的專家證詞,認定“這兩類證據都無法證明政府部門的槓桿增加理論”(neither category of evidence was effective in proving the Government’s increased-leverage theory)也就是說司法部並沒有充分的“個案特有的證據”(case-specific evidence)來證明結合案確實是會實質的降低競爭。巡迴上訴法院亦支持地區法院的看法。

    在此要附帶一提的是本案的效率處理,消除雙重邊際(elimination of double marginalizationEDM)是垂直結合最常被提出來的效率,倘EDM大於總的反競爭效果,那主管機關就應准許事業的結合,反之則禁止,就像本案司法部模型直接估算了EDM,約僅消費者支出增加的一半。可是EDM產生的前提必須要是事業結合後,參與結合的下游業者需使用參與結合的上游事業之生產要素,否則結合後不必然會產生EDM,而最近的實證研究卻發現,有近乎一半的結合案並沒有真正的有上下游生產要素的移轉[5]。當然此效率亦必須是可被驗證的(verifiable)結合特有(merger-specific)對消費者有利(benefit to consumer)

後記
與水平結合相比,垂直結合一般而言較不會引起競爭的關注,主要是水平結合所涉及的產品彼此間是替代,當兩者是替代品時,一產品價格增加除導致其銷售數量減少外亦會使另一產品的銷售數量增加,因此廠商較有誘因於結合後抬高價格;但垂直結合所涉及的產品彼此間則是互補,當兩者是互補品時,一產品價格增加會導致二產品銷售數量均會減少,此時結合後的事業想抬高價格就會多所顧忌。惟此不代表垂直結合對市場競爭無任何影響,誠如美國司法部1984結合處理原則”(Merger Guideline)指出的:「雖然非水平結合比較不會像水平結合產生競爭的問題,但也不是全然無害。」(Although non-horizontal mergers are less likely than horizontal mergers to create competitive problems, they are not invariably innocuous.)
然美國的結合處理原則”(Merger Guideline)已有35年未曾修改[6],其是否能充分反映當代理論及實證的經濟分析或是目前行政部門的政策不無疑義。因此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經濟局前局長Jonathan Baker教授等[7]就呼籲競爭法主管機關應遵循以下五原則對垂直結合案件進行評估:
一、評估垂直結合時,主管機關應考慮並調查各種潛在的反競爭傷害。
二、主管機關不應推定垂直結合有利於寡佔市場的競爭。
三、主管機關應小心的評估結合事業所聲稱的效率,該效率必須是可被驗證的、結合特有,且足以扭轉潛在的反競爭效果。
四、主管機關評估垂直結合案件不應採用安全港,除非結合事業是在非集中市場競爭。
五、在某些事實預測獲得滿足時,主管機關應考慮推定垂直結合有害競爭。
    此五原則容他日再行說明。

最後要指出的是,每一個科學研究都有其必要的假設前提,但是,假設前提並不是隨心所欲地設定,建立假設條件,首先要考慮的是必須儘量地與實際情況相符;另外,計量經濟模型使用過多,豐富多彩的經濟學可能就會被冷冰冰的公式和數字所取代,從而喪失經濟學對社會的人文關懷,這點我們也不能不注意。



[1] 有興趣者請參閱https://www.justice.gov/atr/case-document/file/1081336/download
[2] 有興趣者請參閱John Nash (1950), “The Bargaining Problem”, EcnometricaKen Binmore, Ariel Rubinstein & Asher Wolinsky (1986), “The Nash Bargaining Solution in Economic Model”, Rand J Econ.
[3] 上游廠商的威脅點為該事業心中有利可圖的最低販售價格,下游廠商的威脅點則是該事業心中有利可圖的最高支付價格。
[4] Dennis W. Carlton, Mark A. Israel & Allan L. Shampine (2019), “Lessons from AT&T/Time Warner”, CPIMalcolm B. Coate (2019), “Can Vertical Merger Analysis be Salvaged After the AT&T/Time-Warner Merger Decision?”, CPI
[5] Enghin Atalay, Ali Hortaçsu, & Chad Syverson, Vertical Integration and Input Flows, 104 AM. ECON. REV. 1120, 1127 (2014)
[6] 指的是非水平結合部分水平結合部分則已於1992年移出另訂水平結合處理原則
[7] Jonathan B. Baker, Nancy L. Rose, Steven C. Salop, Fiona Scott Morton (2019), Five Principles for Vertical Merger Enforcement Policy”,https://ssrn.com/abstract=335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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