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了Joel Mokyr、Philippe Aghion和Peter Howitt三位教授,以表彰他們對創新驅動經濟成長的闡釋。既然創新是經濟成長的動力,那科技巨擘的殺手併購就是扼殺創新,阻礙經濟成長的劊子手?
前言
觀點很簡單:像Google或Amazon這樣的科技巨擘收購一家有前途的新創事業,吸收其技術,然後關閉被收購者的業務,從而除掉未來的競爭對手,這就是一般人對「殺手併購」的認知。它講述的是創新被扼殺、競爭被去除的故事,最初提出該理論的文章[1]是從製藥產業實證所提出的看法。但如果數據講述的是另外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呢?
由Florian Ederer、 Regina Seibel和Timothy Simcoe三位學者於今年9月所發表名為《數位(殺手)併購》(Digital (Killer?) Acquisitions) 一文,就告訴了我們一個完全不同的結果——科技巨擘縱使不是創新浪潮的始作俑者,但卻是創新持續前進的推動者。而Florian Ederer教授正是當年製藥產業文章的作者之一。
研究方法與主要發現
研究方法
為了全面調查科技巨擘併購行為及其對創新的影響,作者結合了以下三類資訊:
一、收購活動數據
針對八大科技巨擘(Amazon、Apple、Cisco、Facebook、Google、Intel、Microsoft和Qualcomm)的1,190宗對新創事業的收購案進行實證研究。
二、專利數據
使用CPC(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代碼相關技術專利,並聚焦在與數位領域(資訊、軟體、電信、電子產品等)最相關的技術上,同時使用專利被引用的次數作為衡量知識溢出與技術創新重要性的指標。
三、被收購事業員工工作轉換資料
主要來自於Linkedln等公開的履歷,以追蹤工作轉換,俾瞭知識是如何透過員工擴散。
發現一:專利創新的累積是經由持續性的併購
研究發現,大多數被收購的新創事業在收購時不持有任何專利,這表明許多交易可能不是為了獲取正式的智慧財產權,而是出於對能力、產品、客戶或人才的獲取動機。縱然如此,若再細究巨擘間的動機仍存有相當的差異,例如高通70%的收購對象在收購時至少擁有一項專利,Facebook則只有17%。再者,擁有專利的新創事業交易價格則明顯的高於無專利事業,兩者相差2.6倍。
研究另外發現,當收購方在收購前已在CPC技術領域獲得專利時,90%的首次收購之後都會在該領域進行後續收購,例如思科的81%和微軟的79%之併購案是持續性的收購;相較之下,當收購方在CPC技術領域沒有既往經驗時,首次收購往往是單一事件,Google 58%和亞馬遜48%的收購案之後都沒有後續收購是最佳代表。這表明,擁有穩固技術基礎的收購者更有可能在同一領域持續投入,這可能反映了其更強的吸收能力或策略承諾。相較之下,進入不熟悉領域的事業可能將收購視為探索性或一次性行為,後續投資較少。這顯示出持續性的收購在維護特定技術領域持續投資和創新活動中的重要性。
新創事業被收購後,其特定專利會發生什麼變化?研究表示,其專利的引用量顯著增加,平均引用率飆升了138%,且引用率的增加,並非只是收購者為了自我標榜而引用新取得的專利,第三方事業的引用量也是大幅增加。這項發現至關重要:證明了併購促進了知識的外溢 (knowledge spillovers),提高了被收購技術在更廣泛技術生態系統中的可見性和影響力。是以,新創事業的創新並未消滅,而是獲得了一個更大的平台。
復以,以專利申請活動衡量的創新,通常在收購發生之前就已經在某個技術領域蓬勃發展。收購本身並非創新之火的點燃者,而是創新之火早已熊熊燃燒的象徵。這與技巨擘透過收購新創事業來推動創新的一觀點相反。
綜上論陳,巨擘的併購會使創新更為有名,而不是更沒有名。
發現三:員工離職有助知識外溢
研究還發現,被收購方員工在收購後三年內離職率超過50%,更令人驚訝的發現—離職率愈高的被收購方,其專利在收購後獲得了更多的引用;離職率愈低者,被引用率相對較小。對這種離職率與引用率呈正向關係的解釋,很可能是離職率低造成了創新被“嵌入"(embed)在收購方內部,限制了專利的“外部可見性"(external visibility);相反地,當員工離職率高,代表著他們可能藉由加入或另創新事業,而將知識向外驅動,有利創新知識的傳播。
後記
綜合來看,這些核心發現描繪了一幅複雜的圖景:
雖然該研究不排除在個別案例中存在殺手併購的可能性,但其實證證據表明,數位市場現有事業的收購行為是促進而非扼殺了技術進步。專利活動的增加(數量)和引用次數的激增(質量/擴散)都支持了這一觀點。特別是知識外溢透過員工流動性發生的發現,為理解數位市場中收購的組織後果提供了新的見解,同時對「大型企業進行的數位收購主要出於反競爭目的」這一流行觀點提出了質疑。
圍繞殺手併購的爭議應該是被誇大了,基於製藥產業的證據不必然能直接複製在數位產業上,這項新的發現提醒了我們:法律和政策不應在未經證實的想法上進行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