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美聯邦最高法院拒絕重審Leegin案

依據美國華爾街日報報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本月22日沒有說明原因的拒絕再次審查2007年有關限制轉售價格的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案。該案雖然終結了近百年限制轉售價格適用「當然違法」原則,但爭議卻方才開始。


所謂「限制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係指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設定轉售價格,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之行為。各國競爭法對此行為均視為「當然違法」,理由是此為一種間接的聯合行為―上游供應商為轉售價格之限制,將使下游經銷商間成立統一之價格,其效果與經銷商間之聯合行為無異。

提到限制轉售價格,就必須從1911年的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 Sons Co.案談起。該案原告Dr. Miles Medical 公司係從事專利藥品之製造、批發、零售,其與全美四百餘家盤商、二千五百餘家零售商的契約中有最低批發價和零售價的規定。盤商之一John D. Park & Sons公司拒絕依原告所指定的價格販售,乃遭原告訴訟,請求制止被告降價行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僅以“顯而易見,這些協議限制了交易”的空洞用語,在未經進一步的經濟分析即逕認定限制轉售價格為「當然違法」(illegal per se)。雖然1960年芝加哥大學Lester Telser教授提出限制轉售價格安排可避免「搭便車」(free-rider)的觀點後,執法機關對是否適用「當然違法」原則曾有所動搖,但一直要到2007年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案方才正式被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數推翻。

PSKS是一家女珠寶商,從1955年開始向Leegin購進品牌Brighton的女裝配件,1997年Leegin採行了一項拒絕向低於建議零售價銷售Brighton品牌的零售商供貨的政策,因PSKS售價一直低於建議零售價20%,遂遭拒絕供貨,PSKS乃向法院提起Leegin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違反休曼法的訴訟。地區法院、第5巡迴上訴法院均判決Leegin敗訴,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垂直價格限制的正當理由與其他垂直限制的正當理由相似,最低轉售價格的維持能促進品牌間的競爭,因為競爭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護品牌間的競爭,如果沒有垂直價格的限制,促進品牌間競爭的服務就可能不足。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此一石破天驚的判決,除已影響了其他國家競爭法對轉售價格的看法外―台灣公平交易法第18條有關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將被修改為以「合理原則」來判斷。然三年多來使得USFTC有些不知所措,該會前委員Pamela Jones Harbour女士就認為此一判決會使反托拉斯法這艘船漂浮在不確定的大海中(the ship of antitrust law adrift on a sea of uncertainty)。USFTC雖曾在三年前召開過多場研討會,聽取法律學者與經濟學家的意見,但仍無法確切的以「合理原則」來審理限制轉售價格的案件,另加州、威斯康辛州等州檢察長亦不理會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仍堅持以「當然違法」起訴限制轉售價格案件。由此觀之,Leegin案雖然終結了近百年限制轉售價格適用「當然違法」原則,但爭議似乎方才開始,然聯邦最高法院的拒絕重審顯然未受爭議的影響。

由1977年Sylvania案(確認非價格垂直限制為合理原則)到2007年Leegin案(確認價格垂直限制為合理原則),一次又一次的證明了人類百餘年競爭法執法的歷史,其實就是一部「當然違法」逐漸被「合理原則」所取代的發展史。之所以有如此的發展,主要是經濟學對事業行為的深入瞭解後,使得那些原被認為是反競爭的行為,逐漸被發現其促進競爭的一面。是以,經濟理論是區分市場中競爭行為與反競爭行為不可或缺的鑑別工具。

3 則留言:

刘旭 提到...

获悉2012年6月20日,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員会认定祥美公司限制義美豆米奶产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限制交易相对人定价自由,削弱同一品牌内的竞争,违反台湾《公平交易法》,罚100万新台币http://t.cn/zWwtwhA。该案中,台公平会并未提及合理原则适用可能。但在中国大陆今年审理的锐邦诉强生案中,上海一中院却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本身尚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不知您怎么看?
另外,美联邦最高院撤销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其重申结果最终如何,您可了解,若有收集重申判决链接,希望您的分享一下,谢谢您。

刘旭 提到...

获悉2012年6月20日,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員会认定祥美公司限制義美豆米奶产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限制交易相对人定价自由,削弱同一品牌内的竞争,违反台湾《公平交易法》,罚100万新台币http://t.cn/zWwtwhA。该案中,台公平会并未提及合理原则适用可能。但在中国大陆今年审理的锐邦诉强生案中,上海一中院却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本身尚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不知您怎么看?
另外,美联邦最高院撤销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其重申结果最终如何,您可了解,若有收集重申判决链接,希望您的分享一下,谢谢您。

刘旭 提到...

获悉2012年6月20日,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員会认定祥美公司限制義美豆米奶产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限制交易相对人定价自由,削弱同一品牌内的竞争,违反台湾《公平交易法》,罚100万新台币http://t.cn/zWwtwhA。该案中,台公平会并未提及合理原则适用可能。但在中国大陆今年审理的锐邦诉强生案中,上海一中院却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本身尚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具有限制竞争效果。不知您怎么看?
另外,美联邦最高院撤销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其重申结果最终如何,您可了解,若有收集重申判决链接,希望您的分享一下,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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