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 星期一

美國反托拉斯法域外威力再擴

繼去(2011)年8月17日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Animal Science Products v. China Minmetals案中對1982年《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做了不同以往的解釋後,本年6月27日R. Ponser法官所服務的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更做了一項重要的擴張解釋判決。


前言
發生在外國不是針對美國進口業者,但對美國國內商業發生影響的反競爭行為是否受美國反托拉斯法規範,一直適用FTAIA所確立的“直接、實質以及合理可預見的影響”(direct, substantial,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 effect)標準。在去年8月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Animal Science Products v. China Minmetals案中曾做了不同以往的解釋(詳見本部落格FTAIA不再是美國業者反托拉斯訴訟的絆腳石一文,http://competitionblog.blogspot.tw/2011/10/ftaia.html)。上個月,極具影響力的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在Diane Wood法官的領導下於Minn-Chem, Inc.,v.Agrium Inc., No. 10-1712 (June 27, 2012)乙案中一致的裁定(sitting en banc),若發生在外國的反競爭行為有“合理的近似因果關係”(a reasonably proximate causal nexus)傷害到美國的買家,就可適用美國的反托拉斯法。這一個更為寬鬆標準的判決,將會使得更多的美國買主訴諸反托拉斯法來對抗發生在外國市場的反競爭行為。

背景說明
“鉀鹼”(potash)是生產農業肥料的重要原料,全世界71%的鉀鹼則掌控在7家供應商(6家在美國境外)手中,但美國卻又是全世界鉀鹼最大的買家。這7家業者共組聯盟分別在巴西、印度、中國與客戶談判價格,並以談判成功的價格當做賣給美國客戶的標準(benchmark)。在2003年第一次談判成功後,就推升鉀鹼價格在5年內上漲了600%,縱使這5年內需求沒有任何改變且肥料價格還下跌。
原告鉀鹼購買商明尼蘇達化工等於是指控該7家生產商在美國境外遂行一項全球性的卡特爾行為―人為操控產出和產能,並共同設計執行監督卡特爾運作的計劃,使得鉀鹼價格在五年內上漲了600%。被告於是祭出了FTAIA當做檔箭牌,FTAIA揭示除非外國的反競爭行為對美國的商業是有“直接、實質以及合理可預見的影響”,否則美國反托拉斯法不適用該等行為,亦即,如果外國行為對美國的影響“太遙遠”(too remote)的話,是排除休曼法的適用。2009年地區法院駁回了被告的抗辯,但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陪審員(panel)在2011年9月則以案關域外行為對美國買者沒有充分直接的傷害,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惟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全體法官一致的認為陪審員的裁決有再行檢視的必要,後於上(6)月27日決議支持地區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援引FTAIA做為抗辯並不成立。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最重要的就是在“對美國商業『直接』的影響”的認定上。被告宣稱任何域外的反競爭行為―例如在中國遂行鉀鹼價格的勾結―對美國市場價格都只是間接的影響,被告還引用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v. LSL Biotechnologies (9th Cir. 2000)的案例中必須是有“立即性的結果”(immediate consequence)方可被起訴的標準做為抗辯。惟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不表認同,因為:
一、依照聯邦最高法院Morrison v.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2010)和第七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Phosphorous v. Angus Chemical,(7th Cir. 2003)二案,FTAIA所提到的反托拉斯訴求的要素,不是對聯邦法院權力管轄的限制(the FTAIA sets forth an element of an antitrust claim, not a jurisdictional limit on the power of federal courts.)。
二、將“立即性的結果”加諸在“直接、實質以及合理可預見的影響”之上,會導致一個比FTAIA法條條文所能承受來得更嚴格的檢視標準。所以“直接”的影響”並不是“立即性的結果”,而是司法部所提的“合理的近似因果關係”。
至於“實質"的認定,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是以大部分美國所需的鉀鹼都由國際卡特爾來供應,5年內價格上漲了600%,顯有實質影響;“合理可預見"則是國際卡特爾控制了71%的鉀鹼,取價單一且是超競爭的價格。

後續發展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有兩個潛在的發展值得關注:
一、 對全球性貿易商品在國外市場固定價格行為的控訴
對於增加外國買主價格(例如增加中國買主價格),而此一增加的價格成為美國買主購貨價格的基準的反競爭行為,依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是可受休曼法的規範。亦即,只要是外國市場的固定價格行為對美國商業有充分直接的影響,縱使該行為並非針對美國市場而來,該行為仍可被休曼法所規範。此種行為尤其會發生在同質性產品的市場中。
二、 對含括有固定價格原料的成品之間接購買的控訴
Minn-Chem案雖沒有直接談到如何處理外國製造商將固定價格後的原料賣給其他外國製造商,並在組裝後製成成品銷至美國的情形,但在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所採認的司法部法律意見書(amicus brief)中,很清楚的指出前開情形適用“近似因果關係”標準,須受休曼法規範,這對未來的原告會較為有利。

雖然這個判決只對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轄區產生拘束―伊利諾州、印第安那州、威斯康新州,但以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聲譽,勢必對其他聯邦法院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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