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便利店寡占?公平會應先調查市場結構

今(八)日中國時報A20版時論廣場刊載長榮大學魏杏芳教授"便利店寡占?公平會應先調查市場結構"一文,謹轉載如下。該文的重點之一為"市場界定"(market definition),近來有讀者亦多有詢問,因日前尚有其他要事待處理,無法清楚說明,俟年後再有系統的與諸位同好分享個人看法,並祝新春愉快、身體健康。

 便利商店最近常因是否違反《公平法》登上新聞版面。在現煮咖啡案裡,法院指公平會欠缺堅實的證據,便逕將「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界定為特定產品市場,又認定該市場屬寡占結構,且四家寡占廠商以「一致性行為」進行聯合,由於市場界定的前提難以維持,故聯合漲價的結論也被推翻。至於統一超商遲延《商業周刊》上架的爭議,雖然目前調查的結果尚未出爐,但公平會關注的焦點,仍在於統一超商是否有濫用其市場力的事實。此二案涉及一共同前提,就是統一超商究竟在哪個市場具有優勢地位,以致於有濫用市場力的可能,這恐怕是公平會必須首先釐清的問題。
 便利商店是台灣流通產業與庶民商業生活的特色,雖然在公平會對「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裡,便利商店與量販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消費合作社等綜合商品運銷業務等事業並列,但便利商店近年來蓬勃發展,無論在「質」與「量」方面,都漸與其他類型的流通業差異化而有明顯區隔。
 就「質」而言,現今連鎖便利商店所提供的服務,幾乎已涵概消費者生活食衣住行的全面需求,餐食飲料固勿論,它代售車票及演藝活動票券、代收學費,旁及傳真、影印、快遞、設置ATM及其他各類e化服務,這些服務內容遠非其他流通事業所能比擬。再就「量」而言,以現煮咖啡聯合漲價案處分書所列資料為例,四家超商在全國總店數超過八千五百家,這個店面數量絕非百貨公司、量販店所能及。便利超商的經營策略就是積極展店,全日營業、即時滿足,以最大的密度與滲透,將「便利」的優點發揮到極至。
 此外與賣場、百貨不同的是,超商經常是「客單價低的小額交易」,消費者可能基於便利而忍受小額價差(反正只小量購買),因此作為消費平台或通路之一,從消費者的觀點,便利商店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流通事業間並不具有可替代性,連鎖便利商店應可獨立於其他流通事業,單獨界定為一特定市場,而且是以統一、全家、萊爾富三家公司為主要廠商的寡占結構。
 當這些寡占廠商利用自身的流通體系為販賣(而非轉售)平台,出售同類現煮咖啡彼此競爭時,考量銷售通路的特性、消費者觀點等因素,便利超商咖啡與其他連鎖店面咖啡或餐飲店咖啡,應可被劃歸為不同的產品市場,此時公平會認為「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為寡占產品市場的說法便可能成立了。
 公平會在咖啡漲價案裡是以「一致性行為」理論迂迴地與聯合行為連結而開罰,但法院認其證據力薄弱而不予認同。然而「連鎖便利商店現煮咖啡」既為寡占產品市場,因此真正應調查的是該市場的特性;尤其是市場集中的程度、透明性以及產品的同質性等因素,是否使廠商得預期其他業者的行為,足以強化採取一致性行動的意願,進而以合於經濟理性的方式,同步漲價以極大化整體利益。這類寡占市場的特性,使廠商瞭解共同利益之所在,尤其不必藉由締結協議或訴諸所謂的「一致性行為」,就能達成漲價的目的,實現寡占市場業者全體對外的集體獨占力量,而勿庸顧及消費者的感受。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各家便利商店成本結構不同的情況下,各家含奶咖啡均漲價五元,是同量調漲而非同幅度漲價,顯示此非出於業者自身成本結構考量的訂價策略,而是同步墊高價格以避免價格競爭,輔以促銷活動以鞏固既有的寡占結構並穩定各自客群,剩下的結果是,消費者走哪一家超商都一樣─拿鐵咖啡漲五元!因此公平會在本案應考慮的,反而是《公平法》有關「視為獨占」規定的適用性,以及寡占廠商集體濫用市場力量事實的確認。
 至於在統一超商遲延商周上架的爭議,不同於咖啡漲價案裡超商間的水平關係,商周案為非水平事業間的利用關係,周刊每周更新、高度依賴便利商店綿密的網絡而轉售,基於上述「連鎖便利商店為特定流通市場,其市場結構為寡占」的同一邏輯,一旦在該市場占有率居首的統一超商遲延上架,無論此舉是否將被認定為濫用市場力量,公平會就連鎖便利商店的市場結構,仍有先為調查確認的必要。
 

沒有留言: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