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金融海嘯中的弔詭

(最近在書店看到一本書(很厚), 詳細回顧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的始末, 書中一直提到"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此名詞, 讓我想起當時我寫的一篇同標題的短文, 今天重新貼上供參.)


在此波金融海嘯肆虐之下,各國政府對市場莫不積極介入,主張減少政府干預的競爭法主管機關是否因此有扞格之處?

2008年9月15日當具有150年以上歷史的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宣布破產後,人類史上最嚴峻的金融海嘯正式洗捲全球。面對此一突如其來的變局,各國政府因應的三部曲莫不是:降息、降息、再降息,紓困、紓困、再紓困。

這種對市場積極介入程度之深,可說是前所未見,各國政府對“市場經濟”似乎已失去了信心,英國政府就在未徵詢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e)及競爭委員會意見下,即逕主導金融事業的合併,甚至連一向是“自由市場”擁護者的前美國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在去年十月國會聽證會中,就公開放棄了對“市場”的信任。極力主張政府介入經濟活動的凱因斯學派(Keynesian School)儼然復活,當今各國政府都已成為了美國前總統尼克森口中的「我們都是凱因斯的信徒」。而極力倡導減少政府干預的「競爭政策」在這波金融海嘯中的似乎就顯得有些尷尬了。

位處海嘯震央的美國,或許是因正值行政部門交接之際,無論是聯邦交易委員會或是司法部反托拉斯署都一直未對此次金融海嘯表示過意見,但在上月29日,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委員Thomas Rosch在紐約律師協會發表了一篇名為「金融溶解對FTC的意涵」(Implication of the Financial Meltdown for the FTC)的公開演講,雖然他強調只是其個人的看法,但也或多或少透露出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官方意見。首先,他指出芝加哥學派的思維(相信市場會自我調整,政府不必積極干預)主導了反托拉斯執法已四十餘年,從1977年Sylvania案 ,美國最高法院放棄非價格垂直限制為當然違法的看法,到2004年Trinko案 ,最高法院指出獨占或有利創新,到司法部2008年休曼法第二條報告 中強調的“第一類型錯誤”(Type I error,即競爭法主管機關錯將原是促進市場競爭的行為視為違法)的危險,即可證明之。惟在目前的狀況下,是否意味著芝加哥學派“out”而凱因斯學派“in”,Rosch委員並不同意這種看法,他說反托拉斯執法不僅不是金融危機的毒藥,反而還是金融危機解藥的一部分:

1. 競爭法的執行目的是在提升生產力、經濟成長及成本效益、創新,而價格的增加通常是因減產伴隨而致,若減少反托拉斯法的執法可能導致價格的提升和產量的減少,產量的減少又進而產生更多的失業。因此在經濟危機時,若允許反競爭的合併及其他反競爭行為,將深化市場的集中,很可能會導致創新和產量的減少,消費者亦將失去低價格的利益。所以無論是在經濟危機或其他狀況下都應嚴格執行競爭法。

2. 美國政府為什麼要對二房(即房利美、房地美)、花旗集團、貝爾斯登(Bear Stearns)、美林等進行紓困、拯救,不讓它們倒閉,因為它們“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競爭法中結合管制就是在預防事業結合後因減損市場競爭而變成市場巨人,以致若因巨人倒下對市場產生重大的影響,就像目前情形一樣。因此何不事先就認真執行結合管制以避免市場過度集中導致“大到不能倒”,最後淪落到政府必須出面紓困的窘境!

最後,Rosch委員表示身處在此一不確定的時代,唯一確定的是從此次金融危機中聯邦交易委員會還有很多地方必須學習,如果不知學習將會是愚蠢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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