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歐盟最新“水平合作協議評估處理原則”

經過兩年的檢討,本(12)14日歐盟正式公佈新修訂的“水平合作協議評估處理原則”(Guidelines for the Assessment of Horizon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研究發展集體豁免”(R&D Block Exemption)、“專業化集體豁免”(Specialization Block Exemption)。其中尤以第一項的處理原則最為重要,國內業者有必要深入瞭解,以避免重蹈面板之覆轍。

歐盟新修訂的“水平合作協議評估處理原則”(註) (下稱新處理原則)試圖提供更清楚及更仔細的闡述(新處理原則計335段落,舊處理原則有198段落)來協助業者自行判斷競爭者間合作協議之適法性,並在每節後輔以例子來進一步敘明。新處理原則有兩個關鍵重點值得注意:
一、 競爭者間的資訊交換(information exchanges between competitors)
在新處理原則中(第二節)指出,資訊交換具有解決“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ies)、節省廠商成本、降低消費者“搜尋成本”(search costs)等有利市場競爭的正面功效;但資訊交換也可能會造成合謀勾結的結果、對其他競爭者或第三人形成市場封殺(market foreclosure)等反競爭情形。
因此,新處理原則提出了判斷資訊交換是否反競爭的標準如下:
(一)有關未來價格或數量的個別化資料(individualized data)不可成為競爭者間資訊的交換,否則原則上是屬反競爭。
(二)評估資訊交換潛在反競爭效果的考量因數有:
1.案關市場的特性(是否透明、是否對稱、產品同質性等);
2.資訊交換的性質(是否是整體資料、是否是歷史資料、資料之重要性、交換的頻率等)

二、 標準制定(standard-setting)的大幅修正
新處理原則指出(第七節),標準化有時是有其正面功效,例如可鼓勵新且更好的產品的研發、可減少生產及銷售成本而增加市場競爭、可維持和提升產品品質並確保產品間的相容性;但標準化也可能反競爭,因為可能會減少價格競爭、封殺其他技術的創新、以及差別待遇(廠商對商品標準的取得)。
因此,新處理原則認定只要遵守以下指針,標準制定協議就不會是反競爭:
(一)標準制定的參與是非限制性的;
(二)標準制定的過程是透明的;
(三)沒有必須遵守標準的義務;
(四)標準的採用需公平、合理、非歧視(fair、reasonable and non 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 terms)
此外,若廠商欲將自有的智慧財產權成為標準制定的一部分,則須符合下列規定,否則是反競爭:
(一)授權不可撤銷(irrevocably commit)且須符合FRAND條件;
(二)參與標準制定的廠商必須誠信的揭露其智慧財產權。

至於新、舊集體豁免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在R&D集體豁免部分仍以25%市占率當作門檻,只是新加入“支付型”研發(“paid-for”R&D,即研發工作由一方進行,另一方則只提供財務支援)亦可獲得豁免;專業化集體豁免的門檻亦維持20%市占率不變。新處理原則與新集體豁免均將自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惟後者有效期限為11年(2022年底屆滿)並有兩年的過渡期以銜接新舊集體豁免規定。


註:全名為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101 of the Treaty on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 to horizon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

沒有留言:

走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 --美國2023年《結合處理原則》出爐了

  2023 年 12 月 18 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交易委員會聯合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結合處理原則》 (Merger Guidelines) ,正式宣告向更激進的結合管制前進。 前言     歷經了 4 次公聽會 、 3 場研討會以及徵詢了超過 3 萬 5000 餘件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