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

事業未必有不交易的自由

本(8)月5日美國華爾街日報報載,歐盟競爭總署已重起調查以進一步瞭解瑞士高檔鐘錶業者拒絕出售零件給獨立的鐘錶維修廠商,是否涉及違反歐盟競爭法?


事實上,早在3年前歐洲鐘錶零售商協會聯盟(European Confederation of Watch & Clock Repairers' Associations,CEAHR)就曾向歐盟競爭總署提出檢舉,控訴歐洲部分高檔鐘錶業者拒售零件給維修商的行為,違反了歐盟競爭法,但未獲總署的支持。CEAHR後再向歐洲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並於法庭中表示,大型鐘錶製造商拒絕向鐘錶獨立維修商提供零件的行為具有排擠鐘錶獨立維修商的嫌疑,因維修商沒有獲得零件的其他途徑,最高法院乃要求歐盟重新調查。全球最大鐘錶製造商的瑞士Swatch集團已證實業獲競爭總署的調查通知,而另一瑞士鐘錶集團Richemont、法國精品巨人LVMH則均未予置評。另瑞士競爭委員會雖表示在本年6月業已對Swatch集團展開調查,然此係應Swatch集團要求就該集團降低對其他業者零件供給的計畫是否符合競爭規範所進行的調查,歐盟競爭總署的調查與此行動無關。

對上開鐘錶業者拒售零件的行為,競爭法稱之為“拒絕交易”(refusal to deal)。一般而言,在自由經濟體系中任一經濟體均具有交易自由的權利,此為市場競爭的重要前提,且自由市場及其所創造的繁榮是仰賴私有財產權(property right)制度,所謂財產權乃指對於財產具有擁有、轉讓、受益的權利,因此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事業擁有決定締約是否、選擇交易對象及決定締約條件的自由,各國的法律對此權利亦多所保障。今若事業拒絕和他人交易,原則上事屬契約自由所應保護的範圍,在正常的商業往來過程中,並不會受到競爭法的關注,惟倘擁有優勢市場地位的某一事業或數家事業單獨拒絕或聯合拒絕交易,因可能限制市場競爭並傷害經濟福利,就須面對競爭法的挑戰了。“拒絕交易”可分為水平的拒絕交易以及垂直的拒絕交易(歐洲鐘錶業者拒售零件的行為是屬後者),後者主要有三種態樣:
一、 產品市場中的一般性拒絕交易。
二、 擁有關鍵設施(essential facilities)之事業,拒絕競爭對手的接續(access)或提高競爭對手接續成本的變相拒絕交易。
三、 擁有智慧財產權之事業的拒絕授權。
由上可觀之,事業可經由拒絕交易來提高競爭對手的成本(raising rivals' costs,RRC)以及產生市場封鎖(foreclosure)的效果,進而對市場產生如下的影響:
一、競爭對手成本增加和市場的封鎖,會減少競爭者的市占率和利潤,甚至可能致使退出市場,造成市場的高度集中。
二、成本一但增加,產品售價勢必提高,此將不利消費者的剩餘。

Aspen Skiing Co. v. Aspen Highlands Skiing Corp.(1985)乃美國法中有關“拒絕交易”的經典案例,而歐洲鐘錶業者拒售零件的行為則與美國Eastman Kodak Co. v.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1992)案如出一轍,只是美國的原告是以非法搭售做為控訴而已。Kodak公司不僅生產及銷售影印機而且還提供售後維修服務,初期在維修市占率高達80%〜95%,80年代初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等獨立服務組織(independent service organizations;ISOs)亦開始提供價格低的相同之維修服務。Kodak乃以拒絕出售相關零件予ISOs回應,致使ISOs在Kodak機器維修市場上之競爭力大減,Image公司於是控告Kodak在主產品影印機上非法搭售零件與維修服務。Kodak雖辯稱在影印機市占率僅20%並不具市場力量,從而在零件市場也不可能有市場力量,若其提高零件或維修的價格,就會提高新影印機整個生命週期的成本,客戶就會轉向購買其他廠商的影印機。ISOs則認為,Kodak可針對已售出的影印機提高零件或維修的價格以獲取超額利潤,因為這一部分的客戶已被“鎖定”(locked-in),也就是說當客戶購買影印機後,想要移轉維修的成本就變得很高。美國最高法院支持了ISOs的觀點,認為客戶在決定是否購買時是無法瞭解整個影印機生命週期的成本,Kodak擁有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市場力量,違反了休曼法第一條的規定。

顯然的,事業未必有不交易的自由,尤其是一個具有市場力的廠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言:「只要沒有確立會維持優勢地位,…,任何事業對將與之交易的相對人可以自由行使是否與之交易的決定權。」行文至此,不免讓人想到走向授權似乎是宏達電(HTC)與美國Apple專利訴訟最有可能的結局,若是如此,則將不再是一場專利的戰爭,而會是一個競爭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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