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

Google併Moto,HTC娶Beats-多角化結合的競爭分析

搜尋引擎巨擘Google以125億美金併購Motolora行動,智慧手機大廠宏達電(HTC)以3.09億美金吃下著名的耳機製造商Beats,石破天驚的併購使得沉睡已久的多角化結合競爭理論重新浮上檯面。

 1978年,著名的美國競爭法學者Robert Bork法官在其名著“The Antitrust Paradox”中提及:「…基本的分析顯示,多角化結合對競爭不具威脅性,對抗多角化結合戰爭的退去是一件好事。」(…Basic analysis shows that there is no threat to competition in any conglomerate merger, and it is good that the campaign against conglomerate has abated.),確實地,在爾後的30年間,多角化結合在美國反托拉斯法執法中基本上僅是聊備一格,縱使有1984年美國司法部“結合處理原則”:「雖然非水平結合比較不會像水平結合產生競爭的問題,但也不是全然無害。」(Although non-horizontal mergers are less likely than horizontal mergers to create competitive problems, they are not invariably innocuous.),以及2001年美國司法部與歐盟執委會為GE與Honeywell多角化結合的激烈爭執。相對於水平結合、垂直結合而言,多角化結合始終不是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結合管制的重點。

 Google+Motorola行動、HTC+Beats是一種“產品擴張型”的多角化結合(product extension merger),當然也有在不同地理市場銷售相同產品的“市場擴張型”多角化結合(market extension merger),惟不論哪一種類型,美國、歐盟在實務上已發展出了潛在競爭理論(potential entrant doctrine)、塹壕理論(entrenchment)、互惠交易論(reciprocal dealing)、綑綁和資產組合效果(bundling and portfolio effect)等多角化結合的競爭分析理論:
一、潛在競爭理論
本理論認為潛在參進者的存在,縱使沒有事實上的參進,也會對既存廠商產生無法提高價格、無法減少產量的制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El Paso Natural Gas Co.(1964)案中就首度引用本理論,認定此一市場擴張型多角化結合的當事人El Paso天然氣公司和Pacific Northwest Pipeline公司均具有進入對方地理市場的可能性,彼此互為潛在的競爭者,倘係獨立的進入對方地理市場將比以結合方式進入市場更能創造競爭效益。
二、塹壕理論
此理論是發生於若在一個集中市場的優勢廠商被另一個市場中顯著更優勢的廠商所購併,將會使結合後事業市場地位更加鞏固。此理論背後的反競爭看法在於是更大的廠商(即併購方)的資源可被用於維持或甚至更加“鞏固”被併購事業在其所處市場的優勢地位,致使該市場的競爭對手難以與被併購事業競爭。在FTC v. Procter & Gamble Co., (1967)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支持了行政部門的看法,認為此併購給了唯一能在全美各地銷售漂白水的廠商Clorox化工(被併方)使用全美最大清潔用品生產商P&G“深口袋”(deep pocket)的機會,以及享有配銷、廣告、促銷等的規模經濟,致使Clorox在漂白水市場的優勢地位更不易受到既有和潛在競爭者的挑戰,而有減損市場競爭。
三、互惠交易論
倘A廠商在第1市場銷售鋼材,而第1市場中的鋼材的買方轉賣汽車予B廠商,倘今A、B結合,結合後之新事業將同時銷售鋼材及購買汽車,若要求銷售汽車給新事業的前提是必須向新事業購買鋼材,這種“除非你向我買我才會向你買(I will not buy from you unless you buy from me.)”的互惠結果,對第1市場中的其他鋼材販售者會產生封鎖的反競爭效果。在FTC v. Consolidated Foods Corp.(1965)案中,因為經營食品加工、批發和零售的Consolidated Foods經常勸說其食品供應商們從生產脫水洋蔥和大蒜的被併方Gentry Inc.,處購買脫水洋蔥和大蒜。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由於這樣一項結合可能發生的“互惠”,正是反托拉斯法所瞄準的反競爭行為之一種。」,因此支持行政部門要求Consolidated Foods處置掉Gentry Inc.,的命令。
四、綑綁和資產組合效果
 這是歐盟所法展出的理論。執委會在某些結合案件中確認強勢品牌的組合可能會有形成或增強優勢地位的危險。例如執委會就在GE/Honeywell(2004)案中裁定,該結合會產生結合後之事業會從事跨商品間綑綁的交叉補貼,使得價格低於商品個別販售的價格,不利競爭者的競爭;另綑綁亦會剝奪消費者的選擇。


上開理論之塹壕理論、互惠交易論已在1982年美國司法部“結合處理原則”中遭刪除,而潛在競爭理論則一直留有爭議;2007年歐盟處理原則中則具體說明了多角化結合案的考量因素為:
(一)結合是否會對競爭對手產生封鎖(foreclose);
(二) 結合後事業是否有經濟誘因為上開行為;
(三) 封鎖策略在競爭上是否是決定性的因素,是否傷害消費者。

 Google併購Moto行動,外界一致認為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應會附條件放行,但或許我們可以觀察一下主管機關有無新的理論來論析本結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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