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鴻(海誓山盟)夏(普出)戀(曲)與垂直結合

「聯日抗韓」、「聯台抗韓」似乎是台日間現階段的共識,這也造就了鴻海與夏普之間的“戀曲”。位處下游的鴻海購併或入股位處上游的夏普是一個典型的垂直結合,競爭法主管機關一般比較關注水平的結合,對於非水平結合相對忽視,然垂直結合的市場競爭分析卻比較複雜。


前言

在經濟學研究中對垂直結合最早給予關注的應是Adam Smiths“國富論”中的社會分工,但真正分析垂直結合起因的則當屬R. Coase(1937)“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中所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然40年代哈佛學派的經濟學家,在結構―行為―績效的分析架構下,認為廠商遂行垂直結合是要鞏固或獲取市場獨寡佔地位,是以,對於垂直結合持懷疑及敵對的態度;但60年代的芝加哥學派則認為廠商是由效率的角度出發,來判斷是採取垂直結合的方式生產或採分工方式進行,政府不須對垂直結合過於緊張。

垂直結合的競爭分析

一、垂直結合的促進競爭效果
(一)交易成本的節省與經營環境的穩定
      交易成本的減少是垂直結合最顯著的利益,當市場的交易成本很高時,市場就不再是協調經濟活動和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而應經由將交易內生化(即垂直結合)來節省經濟活動和配置資源的成本。
       除減少交易成本外,垂直結合還可藉由套牢問題(holdup problem)的減輕以及談判成本(bargaining cost)的最小化而促進資產專屬性(asset specificity)的投資。一般而言,某項資產愈具有專屬性,只用於某一個或少數的特殊買方,則使用市場的成本就會變得很高。買賣雙方都會擔心在事後的談判中被“套牢”,而不願意做專屬性的投資,進而影響了事後有效交易的實現和事前專屬性資產投資的數量。Klein, Crawford & Alchian等學者乃提出最有效的制度就是以“聯合所有權”(joint ownership)來解決“套牢”所導致的投資不足問題及談判成本。而垂直結合乃“聯合所有權”的體現。

(二)防止搭便車
      一旦零售商和製造商結合後所產生的客戶封鎖效果,會使得零售商有誘因在產品品質和銷售努力上進行投資,製造商也願意將生產計畫資訊與零售商分享而不會擔心資訊外流於其他競爭之製造商。在沒有垂直結合或排他性交易安排(exclusive dealing arrangement)下,製造商較沒有誘因對零售商進行投資或合作,因為有搭便車(free-rider)的顧慮―對零售商投資所創造出來的好處,可能由製造商的對手所享受,例如具有專利的產品可能透過零售商而被競爭對手仿冒。

(三)消除雙重邊際化
結合前若製造商擁有優勢地位,定價將在邊際成本以上,這個高價減少了下游零售商對此產品的需求,若同時下游零售商亦是獨占事業,它再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再次在上游廠商向它收取的價格基礎上加價。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兩次獨占加成定價。當二廠商垂直結合後,最終產品的需求保持不變,原上游對下游的獨占取價因內生化而消失後,消費者支付的價格將下降而獲益。

二、垂直結合的反競爭效果
 (一)提高競爭對手成本(raising rivals cost;RRC)
       經由垂直結合可以提高競爭對手的成本:藉由價格手段,亦即提高中間投入品的價格;另亦可利用非價格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市場進行封鎖:
1.提高中間投入品價格
       對具有某種市場力的廠商在事業垂直結合後,有能力和動機來提高中間投入品的價格,從而提高下游競爭對手的成本―對中間投入品進行過量的購買,使得下游競爭對手的所需的要素因供給量的減少,導致要素價格的上升,競爭對手經營成本提高。
2.市場封鎖
(1)投入封鎖(input foreclosure)
結合後的事業可能不再出售(完全封鎖)、或以較高的價格出售(部分封鎖)、或以較低的品質的要素投入出售給下游的競爭對手,如此一來,下游競爭對手的成本就會被提高,結合事業的獨占力亦因此延伸至下游市場。
(2)客戶封鎖(customer foreclosure)
若結合之下游部門是上游相關事業的重要客戶,結合後下游部門不再向其他獨立的上游廠商購貨,會使渠等上游廠商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增加、銷售減少,進而收益減少,最終可能退出市場(因高平均成本)或競爭活力降低(因高邊際成本)。

(二)提高參進障礙
      依據美國司法部1984年結合處理原則揭示,垂直結合要引起反競爭的參進障礙,一般必須滿足三個必要條件(非充分條件):
1.必須進入兩個市場(Need for Two-Level Entry)
該市場中,倘垂直整合是相當廣泛的現象,因此參進者必須同時進入兩個市場,此時垂直結合較會引起反競爭的關注。倘若市場上尚有相當事業未垂直整合,則新參進者可以找得到必要的銷售管道或供應來源,此時的垂直結合就較無反競爭的可能。另主管機關不認為“同時進入兩個市場需更多資本”一定會構成參進障礙,除非是參進者只對一個市場有經驗,若要同時進入兩個市場就有一定的風險,從而增加資本成本。
2.同時進入兩個市場的困難度增加(Increased Difficulty of Simultaneous Entry of Both Markets)
若在兩個市場上,達到最低效率規模的產能相差很大,則規模經濟可能會構成參進障礙,而遭主管機關反對垂直結合。
3.主市場的結構與績效(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 of the Primary Market)
如果主市場的市場結構不會引起獨占化或勾結情形的發生,則參進障礙就不會影響市場績效。

(三)促進共謀
      大致上垂直結合可藉由以下方式促進共謀:
1.價格透明度的提升
   因為零售價格比上游市場價格更易於觀察,在資訊透明下更容易查出卡特爾成員的欺騙行為。
2.消除破壞性買方(disruptive buyer)
   如果垂直結合消除了破壞性買方,在以下兩個情形下將增加上游廠商的合謀的可能性:
(1)上游廠商認為賣給特定的買方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買 方購買量很大時,為供貨給此一買方的競爭會限制了上游廠商間的協調;
(2)有證據證明買方可藉由價格競爭來破壞上游廠商的協調。

惟在美國司法部1984年結合處理原則中倘有以下情形出現時,主管機關不會反對垂直結合:
(1) 上游市場集中度HHI不超過1800。惟不包括有以下條件的出現:市場的事業有共謀的紀錄、產品市場具同質性、可容易獲得競爭者價格及數量的詳細資訊、事業要求消費者接受“包括運費的價格”、被購併方是一個積極的競爭者。
(2) 結合後上游廠商經由併購的下游零售端銷售的數量比例不高。
(3)破壞性買方的購買數量不多。

(四)受管制的事業逃避價格管制
      受到價格管制的公用事業可能會利用垂直結合,來抬高與不受管制的子公司之內部交易價格,從而規避價格管制,結果可“合法”的將高價格移轉予消費者。


後記
鴻海併購(入股)夏普可說是台灣廠商首次入主一個世界級的品牌大廠,它對競爭法主管機關的貢獻是―垂直結合也需要點“關愛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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