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市場界定」開講―前言

年前提到將於年後有系統的介紹「市場界定」的問題,我們就從前言開始吧。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認為:「任何型態的競爭分析都是由界定相關市場出發 」 、 ( The starting point in any type of competition analysis is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而什麼是“相關市場”(即我國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特定市場)?許多國家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均有程度不同的定義或說明:
˙中華民國:「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美國:「相關市場是一組產品和一個地理區域,且其範圍不會大到須滿足SSNIP的測試。」
˙歐盟:「相關產品市場是依據產品的特性、價格、用途,從消費者的角度認為可相互交換或相互替代的所有的產品或服務。
相關地理市場是指事業就產品或服務從事供需活動的區域,該區域的競爭條件完全相同,並與鄰近區域的競爭條件明顯不同而能區分。」

以上的“相關市場”指的是“反托拉斯市場”,其與一般的“市場”概念不同,公司行號通常使用“市場”來代表其販售商品或其隸屬的產業或行業,但“反托拉斯市場”或“相關市場”的界定,是用來確認並界定廠商間競爭的“界線”(boundaries)以及競爭法主管機關建立競爭政策適用架構的範圍,其目的有四 :
一、測度市場力。
二、解釋在市場力定義時可能的不明確性。
三、解釋市場力為何會變化。
四、解釋以市場份額預測的改變來推估市場力改變的限制。

由此可知,市場界定是評估市場力以及決定事業行為是否反競爭最重要的一步。而濫用優勢(或獨占)地位的調查、結合的管制、水平和垂直協議的評析一向是反托拉斯和競爭政策所要處理的核心,那麼“市場界定”就應當是共同貫穿上述核心的主軸。因為唯有在確定相關市場範圍後,方能清楚競爭者有那些、誰與誰競爭、什麼產品與什麼產品競爭、在什麼區域內競爭、事業所受的壓力何來、壓力有多大,然後才能確定其市場力量及其行為是否反競爭。這也難怪,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前任主任委員Robert Pitofsky就說:「有見識的反托拉斯從事者長久以來就知道,在大部分的執法行動中,最重要的議題就是市場界定,因為我們深深的依賴它。」( Knowledgeable antitrust practitioners have long know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single issue in most enforcement actions – because so much depends on it – is market definition.),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Eastman Kodak Co. v. Image Technical Serves., Inc., (1992)乙案中亦指出:「市場力通常是由市場份額推斷而來,市場界定則決定了個案最後的結果。」( Because market power is often inferred from market share, market definition generally determines the result of the case.)

在市場界定的問題上,就廠商而言,當然希望市場界定的範圍大一點,因為市場愈大,它對市場的影響力就愈小,愈不會被認定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但若市場界定的太大,則會使某些限制競爭行為及行為人成為漏網之魚;反之,如果相關市場範圍界定得太小,被認定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可能性就變大,但亦因此有可能誇大行為的危險性,進而損害市場效率。1945年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乙案 中,當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純鋁錠市場時,美國鋁業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將高達90%,若將廢鋁納入相關市場中,則市占率降至64%,但若進一步將美國鋁業公司自用鋁錠的部分排除,則市占率僅剩33%。無疑的,擁有90%市占率的事業是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但若是33%,就很難說是否擁有這種力量。同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錢櫃與好樂迪歷次的結合申報 ,也曾因地理市場認定的不一,而有不同的決議。在錢櫃與好樂迪民國92年第一次申報時,公平會將地理市場界定為全國,申報人市占率因此各僅約20%,公平會最後以附加條件不禁止其結合;然在民國96年第二次申報時,則改界定為大台北地區,使得申報人結合後市占率就高達90%以上,公平會就以結合後申報人將取得獨占地位等理由而禁止其結合。由上可見,準確的界定相關市場具有相當的重要意義,惟如何合理的界定,則是“人類智慧的黑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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