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市場界定開講 --- 結語

It is time for me to make a conclusion after several introductions of market defination. Conclusion is not long but valable chewing.



市場界定其實就是在決定ㄧ項產品(或ㄧ個地理區域)是否要被選入在所考慮的市場範圍內,例如即食性食品和速食麵到底是不是在同一個相關市場內,如果是,則在進行競爭分析時就必須把兩者同時考量,反之則否。市場界定是對競爭分析相當有助益的中間過程。

我介紹了市場界定的基本觀念與界定的方法,每一種界定法都有其優缺點,要使用哪一種方法,當視手中所可掌握的資料而定,且應清楚瞭解各種方法的侷限性與爭議性,並要依經濟學和計量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來界定。可是我們必須承認,市場界定的經濟理論比較適合產品間具同質性的個案,當產品間若有差異(differentiation)―產品間接近但非完全替代,則經濟理論的運用將不會那麼的順遂,可是現實社會中的產品卻又多具差異―高級車與國民車、居家附近的雜貨店與大賣場。因此在市場界定上就會產生困難度(difficult)、人為性(artifical)與潛在的誤導(potentially misleading):
˙困難度―產品與產品間是否一定不具替代性,很難有清楚的區分點(cut-off point)。例如裕隆的Tobe與福特的Focus。
˙人為性―在一個範圍很大的汽車市場內,印度國民車NANO和豐田Camery,甚至是跑時捷,可以是在相同的市場;但若將範圍縮小,則三品牌汽車即可能在各自不同的市場。期間範圍的劃分,即涉人為性的判斷。
˙潛在的誤導―在相關市場內的產品間應具有相同的替代性,在市場外的產品間則否,然若產品間具差異性就恐非如此。產品的替代性是一個程度的問題,且市場界定是必須在某一地方劃出一條線,可是線內的產品與線外的產品並不必然完全不同,Brown Shoe案的男鞋、女鞋、童鞋市場即為一例。

縱然有以上的提醒,此並不意味現有的界定方法不適用於具差異性產品之市場界定,而為了避免以上問題嚴重影響市場的界定,無論是競爭法的執法者、律師或業者,再進行市場界定時尤應避免陷入產品特徵的陷阱。市場界定所本於的經濟理論是在於產品間的替代性與產品間的價格壓力,而不是在於產品的特徵。如果是基於產品特徵來界定市場,是忽略了產品間價格壓力的事實,而未詢問客戶對產品間替代的考慮,也就是違背了須從需求者角度出發來界定市場的基本原則,就像歐盟以香蕉質地柔軟,較適宜小孩、老人和病人,而將香蕉界定為一個市場即為一例;公平會認為速食麵具食用方便、省時省事、口味獨特、易長期保存等特性,應劃為單一市場又是一例。殊不知,具有不同特徵之產品間,在買方的眼中仍然有可能具有相互的替代性―蔗糖與糖漿、塑膠瓶與玻璃瓶即是。

市場界定是競爭分析的一個中間過程,惟因其具有相當的爭議性,因此已有學者提出無須經過此一中間過程,可直接逕至競爭分析的分析法―向上定價壓力(UPP)即是,惟尚未獲各界的共識 。然在各種不同的界定方法中,已有了趨同性並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即1982年美國司法部“結合處理原則”所提出的SSNIP界定法,既然如此,對一個競爭法後進者的公平會怎可逆世界潮流而自為專斷? 公平會業著手草擬「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市場範圍界定之處理原則」,對公平會確是重要的一歩,惟如何“操作”之重要性可能遠勝於原則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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