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從R. Bork到R. Coase --- 對垂直安排(vertical arrangements)的認識


(本篇是將已有的兩篇文章合併增刪而成)

一個是法律人,一個是經濟人,原本不相干的兩條線,卻因競爭法而交會,交會的結果使得披著“法律外殼”的競爭法,顯露其獨特“經濟內核”的本質。


前言
長久以來,垂直安排(含垂直結合與垂直交易限制)與競爭法間多處於非常緊張的關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2年Brown Shoe案中即言:「垂直結合或其他安排最大的惡行是把客戶綁給了供給者,…剝奪了競爭者公平競爭的機會。」(primary vice of a vertical merger or other arrangement tying a customer to a supplier … which deprive… rivals of a fair opportunity to compete.);而垂直交易限制甚至還被與水平價格協議同等視為當然違法,因為它可能被廠商用以遂行上下游市場勾結的工具,上游廠商集體要求其下游經銷商採行最低轉售價格即是。一直要到1977年GTE-Sylvania案後才有了截然不同的改觀,是誰觸發了這樣的一個改變?R. Bork法官、R.Coase教授居功厥偉。


生平介紹
Bork法官,1927年3月1日出生於美國匹茲堡。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就讀,在芝大時深受自由經濟思想的影響,也因此成為了“市場經濟”(market-oriented)的擁護者。1962年進入耶魯大學教授反托拉斯法,美國前總統柯林頓夫婦曾是他的門下。其於1978年完成的名著―《反托拉斯悖論》(The Antitrust Paradox),將經濟學引入至了反托拉斯法的分析之中,因而提出了不少與過往不同的看法。
Bork法官是個極具爭議性的人物,曾認為私人場所強制黑、白人種分座是屬個人自由,1973年當尼克森總統下令要開除司法部水門案特別檢察官Archibald Cox,但部長及副部長拒絕執行而分別辭職後,Bork法官卻以檢察總長(Solicitor General,司法部第三號人物;當時的副檢察總長是另一位著名的競爭法學者Frank Easterbrook法官)身分代為執行,因事發於週六晚,此即為美國歷史上著名的“星期六夜晚大屠殺”(Saturday Night Massacre)。這些爭議亦為1987年雷根總統提名其擔任大法官一事,埋下了遭參議院否決的定時炸彈。Bork法官於去年12月19日病逝,享年85歲。

R. Coase教授,1910年12月29日出生於英國倫敦西北郊。1932年獲倫敦政經學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LSE)商學士,在LSE期間,曾跟隨經濟學大師Arnold Plant俢習。50年代移居美國,先後任教於水牛大學(University at Buffalo)、維吉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Virginia),1964年轉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經濟學教授並為著名期刊「法律和經濟學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JLE)編輯,1982年起成為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幕瑟經濟教授榮譽教授(Clifton R. Musser Professor Emeritus of Economics),1991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
Coase教授能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主因,就是21歲寫成而於27歲(1937年)發表於Economica期刊的“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 )一文,這是交易成本理論的濫觴。而1960年登載於JLE的“社會成本的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註一),則開啟了法律與經濟的對話,其所提出的財產權界定問題,就是後來的Coase定理(Coase Theorem)(註二) 。Coase教授的交易成本理論對當代的產業經濟學有著重大的影響,Oliver Williamson(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rmen Alchian(著名經濟學家,UCLA教授)、David Friedman(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M. Friedman之子)、張五常(Steven Cheung)等可說都是師承Coase教授,而自成“交易成本經濟學”(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Coase教授於本年9月2日過世,享年102歲。


對垂直安排的影響
依據傳統的亞當史密斯看法,市場是很有效率的,所有的資源均可透過“市場”來有效的配置且是最不費成本的方式,可是Coase教授卻認為若是如此,那為何還會有“廠商”(firms)?“廠商”存在的原因就是使用“市場”是有成本的,此即所謂的交易成本――搜尋資訊的成本、討價還價的成本、監督及執行的成本等。當使用這些成本的代價高於透過內部命令來完成資源配置時,“廠商”就會出現,且規模還可能日趨擴大。也就是說,廠商和市場是兩種可以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機制,當市場的交易成本很高時,市場就不再是協調經濟活動和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而應經由將交易內生化(即垂直結合)來節省經濟活動和配置資源的成本。是以,廠商遂行垂直結合的目的是在節省交易成本,這與一般傳統經濟學認為垂直結合會對競爭對手產生封鎖效果,致使創造或增強了結合方市場力的看法迥異。這樣的觀點其實亦可應用於垂直交易限制,事實上,垂直交易限制就是一種短期的垂直結合,因此垂直結合所可能產生的競爭影響與垂直交易限制相同,只是程度或有不同而已。

Bork法官在1965年就引述了Coase教授“廠商的本質”一文,來支持所有權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 by ownership,即垂直結合)與以契約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 by contract,即垂直交易限制)有著經濟上的等價形式(equivalent forms)的論點(註三),並以“契約整合”(contract intrgration)統稱之;1968年再度引用Coase教授同一篇文章認為RPM只不過是契約整合的一種形式而已(註四)。對於垂直交易限制,60年代前主流思想是認為,會使在一個市場中所擁有的優勢力量延伸至其他原本不存在優勢力量的市場中,並「封鎖」上、下游廠商進入市場參與競爭的可能,是廠商建立和增強優勢力量的重要工具。然R. Bork法官卻把垂直交易限制當作是委託(製造商)—代理(經銷商)的關係,由於雙方關係的不確定性,經銷商不會對製造商的產品給於專業化的服務,從而影響到製造商的收益,若製造商生產的是複雜、特殊的產品,其受害程度更大。所以為了激勵雙方進行專業化投資,製造商和經銷商間可能採行各種不同的垂直交易安排,以穩定雙方的關係並讓雙方均受益,這雖然會限制下游經銷商交易決定之自由,但卻保障了他們的銷售利潤(如最低轉售價格),並創造或保護下游經銷商在相關市場的市場地位(如地域限制或排他性交易)。簡言之,R. Bork法官認為,不應一面倒的從「限制」交易自由及潛在的排除競爭效果來看待包括約定轉售價格在內之垂直交易限制的合法性,全然禁止,將使市場出現無效率的經銷安排,反不利消費者利益。因此,垂直交易限制通常是缺乏獨占的目的,是可提高廠商的效率,尤其是經銷效率,原則上不應禁止。

這樣的一套理論改變了競爭法執法者原先對垂直安排的敵視態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oadcast Music In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1979)案中就闡明:「從經驗及經濟理論已證明大部分的垂直非價格限制總是或幾乎總是不會有限制競爭和減少產出的傾向。」(experience and economic theory suggest that most nonprice vertical restraints do not “always or almost always tend to restrict competition and decrease output.”),另更體現於美國司法部“垂直限制處理原則”(Vertical Restraint Guideline,VRG)中。歐盟執委會1999年的“垂直協議處理原則”(Guidelines on Vertical Restriants)中亦列舉了並更詳述了與美國VRG相似的垂直交易限制行為之正、負效果。2007年Leegin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高懸近百年最低轉售價格為「當然違法」的規定,又何嘗不是因為二位大師的先知酌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涉及地域限制的White Motor Co. v. United States (1963)案中就指出過,在決定這些垂直限制是否須歸類為當然違法上,我們對於這些安排對競爭的真正衝擊知之甚少(it knew too little of the actual impact on competition)。R. Bork法官、R.Coase教授開啟了我們對垂直安排的重新認識!



註一:JLE為了能刊載“社會成本的問題”一文,還破天荒的延期至1961年初方才正式出刊。
註二:“Coase Theorem”一詞並非Coase教授本人所說,而是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G. Stigler在整理Coase教授理論後所取名。
註三: R Bork (1965), “Contracts in Antitrust Theory : I”, 65, Yale Law Journal.
註四:R Bork (1968),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and Consumer Welfare”, 77, Yale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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