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5日 星期日

倫理規範不一定有道理

很多公會/協會,尤其是專門職業公會,常訂有內部倫理規範(ethical codes)以約束會員的活動,美其名是為使會員能提供更優質的專業服務,然卻因而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倫理規範到底有沒有道理,且看以下案例。

 
前言
(2013)1216日,全美音樂教師協會(Music Teachers National Association Inc.MTNA)、加州法律協助專業協會(California Association of Legal Support ProfessionalsCalsPro)與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停止執行並修正協會倫理規範中有違休曼法或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TC Act)規定的條款,同時亦同意從事為期5年的反托拉斯遵法(antitrust compliance)訓練。

 
背景說明
MTNA是一個非營利性的音樂教師專業團體,有500多個分會,會員2萬餘人,會員主要是從事音樂教學服務,應聘於學校或私人音樂工作室並因此收取服務費用。2004年,MTNA在其內部的倫理規範中增訂條文鼓勵會員“必須尊重其他教師工作室的完整性且不能主動招募其他工作室的學生”(The teacher shall respect the integrity of other teachers’ studios and shall not actively recruit students from another studio.)。另外,MTNA也在倫理規範中制定爭端解決的處理方式以及違反規範的罰則,同時對於分會刊登廣告、提供獎學金、提供免費課程都有限制性的規定。

CalsPro也是一個非營利性的法律協助專業團體,有350家事務所或個人會員,專門提供有關加州法律協助的服務,包括訴訟過程服務(serving process)、法律文件提供、法院文件呈送、傳票準備、法院判例詢查等,在其內部倫理規範中禁止會員從事以下活動:對服務費率進行折扣(不得價格競爭)、透過廣告彼此攻訐(不得廣告競爭)、對其他會員員工進行招募(不得挖角)CalsPro同時成立爭端解決委員會(Dispute Resolution Committee)以確保倫理規範的遂行,並可對違反規範的會員進行制裁。

FTC認為上二倫理規範業減損了會員間從事服務競爭的可能,禁止挖角的規定亦傷害了招募新員工的競爭,因而要求上二協會必須即刻修正不當的倫理規範條款,並從事遵法訓練。FTC將和解協議公告30日,至今年115日止,以徵詢各界對協議內容的意見。

 
專門職業與競爭法
長期以來,專門職業人員,尤其是律師,都認為他們從事的職業不是普通的經營或商業,他們並不是出賣商品而是提供專業服務,專門職業所提供之服務因涉及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甚至生命權,具有超越金錢之價值,故不能以商品之市場價值加以物化,且這種服務的產生必須經過相當長時間及廣泛的特殊訓練,其中包括了“職業道德”和“公共服務”的理想,而且專業人士信仰“自律”,自不應受競爭法的約束。這種自律或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時也隱藏著如同60年代以後芝加哥學派經濟學家所指出的,專門職業和其他商業人士一樣,都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職業的自律非常可能是來自於“利益團體”的談判,而不是來自於對公共利益的考慮,最後不僅不合理的限制了成員之間的競爭,更可能是變成了狹隘團體牟取利益的工具。

專門職業團體自律與競爭法間的衝突,實際上是因為「管制與競爭」,「自律與他律」的矛盾。管制的合理性在於應對市場失靈,但是這種合理性有其限度,若是超過了限度,管制就將成為是自由競爭的殺手。管制與競爭之間的矛盾,不能因為管制的主體是政府抑或是專門職業團體而有所改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涉及公會酬金標準的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1975)案中,已承認法律服務亦屬商業行為,須受反托拉斯的法規定,不因是否為專業團體而有異近年來,美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員工招募、酬金標準等問題即極為關注,例如司法部去年就對高科技公司互不挖角協議展開調查,另在芝加哥、底特律等地公會對護理人員酬金標準限制的問題或是進行調查、或是採行集體訴訟、或是已達成和解。
 
    反觀國內,對於專門職業是否須受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律師公會、訴願機關等依舊是比半個世紀前還久的腦袋。

1 則留言:

anabebe 提到...

根深蒂固的大政府文化
要談論法規鬆綁就容易流於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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