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條件定價的利之惟與弊之度

623日,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與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合辦了一場有關“條件定價行為”(conditional pricing practices)的研討會,以檢視其經濟、法律和政策上的意涵。


雖然條件定價行為可以以不同的型態出現,但研討會主要在討論如何辨別單一產品折扣(single-product discount)—忠誠或市場份額折扣(loyalty or market share discounts),和多產品折扣(multiproduct discounts)—綑綁折扣(bundled discounts),的促進競爭與反競爭的問題。在競爭法的執法歷史上,條件定價並不是一個太引人重視的議題,而今天之所以引起美國主管機關的關注,應該是跟Intel案有關。

 Intel
    為了防止PC OEM廠商(例如AcerHPDell、聯想等)使用AMD的中央處理器(CPU)CPU生產巨擘Intel於是祭出了折扣方案,只要OEM廠商向其購買全部或絕大部分的CPUIntel會確保其貨源不斷,免除專利權的訴訟,或提供財務支援以便與採AMD CPU的廠商競標。USFTC認為,以Intel CPU市場的優勢地位,此忠誠折扣優惠方案勢將對競爭對手產生封鎖的效果,且以Intel在市場的地位是有能力回收(recoup)因低於成本定價所受到的損失,於是在2009年提起了不公平競爭之訴。後來Intel是以支付AMD 12.5億美元達成和解,並簽署為期5年的專利交叉許可協議,AMD則以撤銷各地的反托拉斯訴訟做為回應。

    全案在美國雖然是以和解收場,但歐盟執委會在20095月則是對Intel的行為處10.6億歐元(約合14.4億美元)破紀錄的罰款,Intel不服提起訴願,惟遭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於上(6)12日正式駁回。
    由上可知,美國主管機關是以價格-成本”(price-cost)法做為適法的認定標準,但這在研討會中引起了不少的討論。



價格-成本”(price-cost)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沒有對條件定價給出名確的判斷指引,源自於掠奪性定價的價格-成本法則是目前各下級法院最常使用的判斷標準,Cascade Health Solutions v. PeaceHealth (9th Cir. 2008)是一代表性案例。PeaceHealtCascade Health Solutions是二家在一級與二級重症照護醫院服務(primary and secondary acute-care hospital services)市場的競爭者,然後者有能力但尚未提供第三級重症照護服務。PeaceHealth對其客戶(保險公司)於是提供了捆綁折扣,若客戶只向PeachHealth購買第一、二、三級照護服務,則所有購買的服務均享有折扣優惠,致使Cascade Health Solutions無法有效與PeaceHealth競爭,進而提出反托拉斯的控訴。而法院的適法認定標準是以綑綁折扣總金額分攤到競爭產品後,其價格是否高於被告生產競爭產品之增支成本作為檢視基準。但亦有法院拒絕採行此一檢驗法,LePage's Inc. v. 3M (3rd Cir. 2003)是一案例。3M公司對同時購買3M透明膠帶及其他產品之大型零售業提供了折扣,另一透明膠帶生產商LePage’s認為該捆綁折扣讓其流失顧客,3M此一策略是在維持其在透明膠帶市場中的獨占地位,違反休曼法第2條之規定。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並未使用價格-成本法,而是認為只要折扣將讓競爭者很難或不可能從事公平競爭,即有違法之可能。

    研討會的與會者對於是否應採用價格-成本法並未有共識,贊成者認為該法提供了安全港,讓經營者很清楚的可預測違法的紅線在哪裡,反對者則以為要認定出適當的成本是有其困難度且該法並不能有效的制止反競爭的定價行為的發生,因為有些高於成本的折扣有可能是具有排他的效果,例如一個高成本的參進者可能會被更具效率的優勢競爭者以高於成本的定價逐出市場。所已有與會者建議應採"效率"法,即檢視定價行為是否因此提高了競爭對手的成本減損競爭或阻礙了競爭對手達到效率的能力與誘因。
    縱然有如上的爭議,與會者均認為必須以合理原則來看待條件定價,亦即,條件定價可能會促進競爭,也可能反競爭。誠如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署長Bill Baer在開幕致詞中提到:“低價或折扣價格通常被認為是有利於消費者的,但可以確信的是某些情況下,有些折扣是會導致反競爭的”。是以忠誠折扣與綑綁折扣對市場的競爭有其利之惟與弊之度。

 
利之惟與弊之度        
學理上認為忠誠折扣與綑綁折扣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有:

()促進競爭方面
      1.提高生產效率以降低生產成本
        當供應商提供折扣時,經銷商會基於價格上的優惠而增加購買的數量,供應商因此有更多數量來分擔固定成本而得以實現規模經濟或範疇經濟,並將節省的生產成本回饋顧客,以更優惠的價格在市場內競爭。須投入高額研發成本產業的廠商就常使用折扣來衝高銷售數量以分攤研發成本。
      2.降低交易成本
        經銷商可因綑綁折扣而降低交易成本,並將降低的成本回饋顧客,使顧客得以享有較低廉的價格。以郵購為例,顧客同時購買數項商品時,從工作人員自倉庫提取商品、庫存記錄、包裝、開列收據、郵寄到送交顧客的手中,成本一定比分別購買單項商品便宜。
      3.降低開拓市場的成本
         折扣不但是具市場力之事業開拓市場的工具,也是剛進入市場的新競爭者開拓市場的工具。例如洗髮精搭配新開發的潤膚乳,提供綑綁折扣促使消費者接受新產品。
      4.提供消費者更多的選擇
         與搭售不同,供應商提供綑綁折扣時並不強迫顧客一定要購買被搭售的商品,而是提供顧客更多的選擇,顧客可以選擇以較高的單價單獨購買所需的商品,也可以選擇以較低的單價同時購買多項商品。麥當勞的單點及超值全餐即為一例。
      5.藉歧視性價格降低成本
        由於顧客對不同商品的需求彈性不同,賣方另可藉由折扣分辨出對價格較為敏感(即價格彈性較大)的買方,將不同需求彈性的商品搭配成組合商品,進而對渠等提供較低的價格以增加銷售,結果是,價格彈性較大者獲得較大供應量且價格較低,市場變得更有效率,這對價格高敏感的買方有利但卻並未傷害到其他的購買者。
     6.增進交易穩定,減少「搭便車」
        折扣可維持買賣雙方間交易的持久,增進賣方銷售的穩定性,減少市場波動導致銷售量的起伏,因而減少存貨成本,經銷商因貨源穩定,而可放心進行銷售前促賣設備的專屬投資(ex ant specific investment),解決雙方的「套牢」(hold-up)問題。此外,製造商若欲增加銷售,亦可利用折扣誘使經銷商更積極的促銷,甚至配合引進銷售即時情報系統(point-of-sale services)設備,減少經銷商勸誘詢價比較的消費者或客戶轉購其他品牌產品,有效降低經銷商「搭便車」的情形。

()限制競爭方面
      1.排除生產效率相當的既有競爭對手
         具市場優勢地位的廠商相對於其他競爭對手具有顯著的不對稱優勢,若再採折扣策略,客戶的購買量將更不易被競爭對手挖走,除非競爭對手提出更低的價格誘離,此價格甚至得低於邊際成本,在無利潤的情況下,將導致具相同效率的競爭廠商被排擠,甚至被迫退出市場。
      2.排除剛進入市場的新競爭者或阻卻參進
         供應商利用折扣競爭的另一目的,是排除剛進入市場的新競爭者,或阻卻潛在競爭者的參進。
      3.有利卡特爾的穩定
         若兩家廠商同時採用折扣策略,因客戶購買數量流動變低、轉換成本變高,因此各廠商可以更有效的綁住各自的客戶與購買量,加強了勾結的穩定性。而且折扣策略亦有協助卡特爾成員間對欺騙行為的偵測,倘今有客戶突轉移現有購貨至另一供貨商,除了是成員破壞協議秘密提供更優惠條件外,實無其他合理理由能解釋此一行為。
     4.降低價格的透明度
        價格透明度可能促進競爭亦可能限制競爭,價格透明有可能促進勾結的穩定,價格不透明則使買方間無從比較價格差異,使得賣方進行價格競爭的誘因下降。而折扣策略是建立在買方未來一定期間的預估銷售量之上,買方基本上是難以確定能否於該段其間內達到門檻標準,因此,對價格的預測只是個平均值,少了實質意義,價格就比較不容易比較,降低了賣方降價競爭的誘因。

後記
    如意料之內,研討會所提出的問題比答案還多,但至少讓美國的主管機關能重新正視此定價行為,在下(8)月22日前外界倘仍有建議亦可逕向該二機關提出,對研討會有興趣者或可參閱影音檔FTC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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