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管制改革
白皮書對歐盟結合管制的改革提出了以下的建議:
一、擴大執委會的權力,以便能對未取得控制之少數股權收購(the acquisition of
non-controlling minority shareholdings)進行規範。
二、執委會和成員國間個案移轉的精簡。
三、簡化結合程序,包括修正歐盟結合條例(EU Merger Regulation),使在歐盟境外的合資(Joint Venture)得免申報,並引進簡化結合案件集體豁免(block exemption)的措施。
至於所謂的“顯著競爭的連結”的標準如下:
一、少數股權收購的對象必須是競爭對手或有直接垂直關係的事業
(即供應商或客戶)。
二、被收購的股權必須(i)約20%或(ii)5%至20%間,但須伴隨著其他因素,如收購一個具“事實上”(de-facto)否決權的少數股權、董事會席位,或可接觸到被結合事業的商業敏感資料。
執委會準備將以上的標準入法,且估計每年會約有20~30個少數股權收購的案件滿足該標準,其中又會有7%~10%的個案會進行調查。
有關少數股權的爭議可參考歐盟結合管制改革-規範少數股權收購。
逆向給付又一樁
Perindopril是法國第二大藥廠施維雅所生產的高血壓專利藥,專利期限到2003年止,但施維雅宣稱製程和型式(form)專利的部分則尚未到期。2003年時幾家學名藥商正尋求以一種無專利的技術來生產類似Perindopril的藥品,徐圖進入市場。2004年施維雅開始收購製造類似Perindopril的技術,但購而不用。
學名藥廠於是控訴施維雅違反歐盟法令。但在2005~2007年間國施維雅陸續與學名藥廠達成和解,以數千萬歐元的代價來換取學名藥廠不進入市場的承諾,甚至有一個案是施維雅授權某學名藥廠在歐盟7國生產Perindopril的專利,但必須同意“犧牲”其餘會員國進入市場的努力。執委會最後以專利購而不用以及逆向給付均違反歐盟競爭法規定為由處以下的罰金:施維雅3億3100萬歐元,其他罰金則由印度的Niche/Unichem、Matrix和Lupin、以色列的Teva、斯洛維尼亞的Krka等五家學名藥廠負責。
事實上,從美國FTC v. Actavis (2013)案後,逆向給付適用競爭法的規範已無疑義,問題是出在於適法與否的那條線到底要劃在哪裡,縱使在Actavis案後美國已出現了15件逆向給付的案件,但共識尚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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