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從鄧小平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為了吸引外資,不惜給於外資各種高度的優惠,外企在中國可說是風光一時:2003年江澤民在會晤比爾蓋茲時,強烈的歡迎微軟能和中國互利合作;2006年胡錦濤更受邀至西雅圖比爾蓋茲家中作客。但曾幾何時,今年7月28日,卻有將近一百位的中國反壟斷官員突然同時造訪了微軟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成都的四個辦公處所,約談了副總裁和資深經理,另外也拷貝了契約和財務資料,而且還下載了大量的公司電腦伺服器、電子郵件等內部資料。而另一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國家工商總局亦已立案對微軟展開調查。
其實早在去年11月25日,美國半導體晶片巨擘高通(Qualcomm)就已透露其正接受中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之一的發改委的調查。今年2月中國數家電信公司正式向發改委檢舉高通超收專利費用以及涉及搭售,發改委及工商總局則臚列了高通可能涉及的“七宗罪”: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許可、要求被許可人進行免費回饋許可等。價格監督及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甚至還因此公開形容高通是一個“專利流氓”。
上月20日發改委則宣布對日本住友等8家汽車零件企業的價格壟斷行為處以8.3196億人民幣的罰款、對日本精工等4家軸承企業的價格壟斷行為處以4.0344億人民幣的罰款,合計罰款12.354億元。這是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開出的最大一張罰單。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張昕竹還被以違反工作紀律(幫外企講話)為由,被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解聘。
…
對於中國政府近來掀起的反壟斷調查風潮的動機,許多西方媒體多所質疑並認為是另一種民族主義的興起。
西方媒體反應v.中國政府反駁
美國紐約時報在8月10日題為《中國積極反壟斷法規的執行驚擾了外企》(China’s Energetic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Rules Alarms Foreign Firms)的報導中指稱,外企擔心這些調查行動可能是一種更新、更不易查覺的保護主義的抬頭;隔日的日本每日新聞亦認為中國是利用打擊外企來保護本國企業;同月23日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在一篇《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Unequal before the law?)的文章中質疑到:「最近這幾個星期以來,中國政府似乎已經將矛頭指向了北京附近酒吧中的外國人,…未經正當程序的突擊檢查尿液,以確定有無違反禁毒法令。…這個矛頭最近又轉向了在中國的外國企業,認為他們可能違反了反壟斷法,不具正當程序的突檢外企辦公處所的硬碟。在中國的歐洲商會認為『外企已成為不成比例的目標』(foreign companies are being
disproportionately targeted.)」。美國財富(Fortune)雜誌則認為,中國商業思維正在改變,經濟民族主義甚囂塵上。
對西方媒體的質疑,中國政府也不甘示弱的反駁。發改委主任秘書李朴民對經濟學人表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外企並沒有遭到不公平待遇。」;中國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訪問時也說:「保護主義的說法頗為奇特。」而這幾天在中國天津舉行的達沃斯論壇第八屆年會中,中國總理李克強就對外界的疑慮提出了說明:「中國自2008年就有了反壟斷法,近一年多來,我們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同時加強事中及事後的監管,…,這些措施絕對不是針對某類企業,或者說是有選擇性的。…反壟斷調查所涉及的企業,外企只占10%,這說明並不是針對某個方面企業的。」李克強還說:「事中及事後的監管是依法、透明、公正進行的。…我們將繼續擴大對外開放,…,但我們也希望到中國投資貿易的企業能夠遵守法律,也遵守商業道德,公平買賣,給消費者合理的價格,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
反壟斷法只是個被操縱的工具
西方媒體的質疑並非沒有道理。美國商會在數日前《中國競爭法執法的對抗利益》(Competing Interests in China’s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報告中就臚列了六年來中國所處理的個案中所顯露出想達到的其他目的:
‧保護中國知名品牌:2008年可口可樂欲併購匯源果汁案即是代表。
‧控制價格與供給:2011年全球前二大鉀肥生產商俄羅斯的Silvinit和Uralkaliru結合,結合後 將占全球三分之一的鉀肥出口市場,而其中中國就進口了一半以上。商務部有條件准許,條件是現有的銷售方式和過程、供給量必須保持不變,並充分滿足中國的需要,結合後價格談判應充分考慮與中國客戶交易的歷史情況與現況。
‧保護國家大企業(national champions):2012年瑞士礦產貿易商Glencore將以410億美元併購另 一瑞士礦商Xstrata,中國商務部有條件的准許,條件是Glencore必須出售其在秘魯的銅礦區。事前即已有一中國國營事業表示希望能取得祕魯銅礦礦權。
因此,美國商會就提出競爭政策/法的執行,並須符合以下的原則:
1.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必須是互補的。
2.政府不可將競爭政策當作是產業政策的工具以達到保護的目的。
3.反托拉斯的執法必須透明、可預測且合理的,並與其他國家相一致。
4.所有的反托拉斯調查和決定必須立基於堅實的經濟分析。
5.反托拉斯的救濟必須是可提升消費者的利益。
6.程序正義對任何的反托拉斯調查是重要的。
7.競爭法必須中立。
8.各國間反托拉斯、貿易、投資等機關的合作,以促進開放和競爭的市場。
後記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本年6月的一項會議中就已指出,要改變關鍵領域核心技術受制於人的格局,只有把核心技術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競爭和發展的主動權。其實,中國政府對外企的態度已經改變了。
上月中有機會到北京一趟,除了柯震東吸毒的新聞外,反壟斷法的新聞在中國當地媒體占了相當大的篇幅,然對於中國反壟斷主管機關,北京的英文中國日報卻在其頭版新聞標題寫道:Antitrust agencies lack muscle for
enforcement (反托拉斯機關缺乏執法的肌肉)。內容是在為中國反壟斷法對外企的態度提出辯解,個人曾拿此報紙問了幾個同行的看法,他們只是莞爾的一笑但笑得卻非常的不自然。
若你要說一個國家執行競爭法沒有考慮到民族主義,我想沒有太多人會相信,然要由競爭法來承擔民族主義的重擔,恐怕也是太看得起競爭法了,可是為什麼獨獨會對中國提出質疑?癥結就在於以下的反差:“一個權力極端壟斷的政府,卻同時宣稱要推進市場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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