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天生有規避競爭的誘因,縱使在市場上已具備壓倒性市場優勢地位的廠商亦不例外,規避的方法很多,可是能規避到因此引起“全球”的公憤倒是不多見,通信晶片巨擘-高通是少數中的少數。
1985年創設於美國聖地牙哥的高通公司,原本只是一家研發無線通信技術的小公司,第一筆訂單也只是區區20萬美金美國政府通訊維修的合約,但卻為其爾後雄霸世界通訊晶片市場奠定了重要基石。
基頻處理器(baseband processors)是手持裝置的重要晶片元件,高通在CDMA和LTE基頻處理器上就握有13,000多項的專利且有相當數量被國際標準組織選定為市場的標準必要專利(SEPs)。在全球通訊晶片市場上雖然有聯發科(MediaTek)的競爭,但無論在專利數、營業額、研發支出上,聯發科遠遠不及高通—專利數不及一成、營業額不及五分之一、研發支出不到20%,況且聯發科專注的是中低階晶片市場。高通的市場優勢地位短期內難以撼動,尤其是在高階晶片市場的是占率幾近100%。
縱使如此,高通卻透過了一套相互關聯性的措施以排除競爭對手藉以賡續維持其市場的優勢地位,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USFTC)於是在本年1月17日以2比1的票數正式向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指控高通違反了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第5條(Session 5 of FTA
Act)的規定,唯一的反對者就是現任的代理主任委員Maureen K. Ohlhausen女士。
高通的反競爭行為
在提交地方法院的起訴書中,USFTC臚列出了高通的三大項危害市場競爭行為,並認為勢將排除競爭者、增加產品的價格並且抑制創新:
一、「無授權,無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政策
一個手持裝置,例如手機,它使用的元件可能來自於不同的專利供應商授權,當供應商售予手機製造商元件並收得權利金後,依據「專利耗盡」(patent
exhaustion)原則,製造商就可在不經供應商的同意下置於手機的生產並售予第三人。但高通權利金的收取卻是「與眾不同」(unique)-以亦使用競爭對手晶片的最終手持裝置產品的價格為基礎收取權利金。USFTC認為這就好比是對「使用對手處理器」的產品課了一個“反競爭稅”(anticompetitive
tax)。
除此之外,高通的權利金高得不成比例、專利到期後權利金不調降、不得挑戰高通專利的有效性、被授權者必須將其自有專利回授高通等,也都是USFTC對高通的指控。
USFTC因此認為「無授權,無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政策將因此鞏固高通在CDMA和LTE市場的獨占力。
二、拒絕對競爭對手提供SEPs授權
所有的重要國際標準制訂組織,例如ETSI、TIA和ATIS等,都會要求標準專利所有人必須承諾以“公平、合理及不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條件進行專利授權,以確保標準技術能公開的取得。高通在其2016年年報中就提到:「手機通訊產業認知到一家公司要發展、製造或銷售產品就必須從我們(高通)這裡獲得CDMA和LTE標準的專利授權。」(The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generally recognizes that a company seeking to develop, manufacture
and/or sell products that use CDMA-and /or LTE-based standards will require a
patent license from us.)可是高通卻拒絕將SEPs授權給英特爾、三星等競爭對手。
高通拒絕授權不僅違反了FRAND的承諾,而且等於是對競爭對手課了“稅”得以維持其獨占地位。
三、以較低授權金換取 APPLE得家使用高通晶片
與其他手機製造商不同的是,Apple並不直接向高通取得晶片授權,而是由代工業者取得授權後再將授權成本轉嫁於Apple。雖有如此差異,與其他代工業者一樣,Apple也認為高通的授權不符FRAND的承諾,因此與高通展開了系列的談判,並於2007、2011和2013年簽訂了合約書。高通同意給予Apple權利金減免的優惠以換取Apple獨家使用高通的晶片為期五年(2011年10月-2016年9月)。
高通之所以願意減讓權利金,乃其認知到只要是被Apple採用的晶片供應商,都會因Apple名聲的庇蔭進而獲得其他手機製造商的青睬而壯大,這對高通會是相當大的不利。因此排他性的契約將可阻止其他晶片供應商的成長與茁壯。
綜上論陳,USFTC認定高通的反競爭行為勢將排除競爭對手、增加產品價格以及抑制創新。
O代理主委的不同意見書
O代理主委認為委員會的決定是一項基於有缺陷之法律理論的執法行動而且還缺少了經濟和證據支持(…an enforcement
action based on a flawed legal theory that lacks economic and evidentiary
support),對於外界以“稅”的觀點來挑戰高通的行為亦相當的不能認同。
外界對高通抱怨的重點是在於高通使用其獨占的晶片來壓迫客戶支付不合理的高權利金,也就是說是一個超額權利金(royalty
overcharge)。可是,O代理主委認為外界是以“稅”的觀點來指控高通向手機製造商收取不合理的高權利金,而不是指高通收取了高於FRAND的權利金(above-FRAND royalties),另高通對Apple權利金的減讓是排他性交易的一部分並不是“稅”的一部分。
O代理主委同時指出之所以會有今天的爭議,就是因為2015年委員會公布的“有關FTC法第5條之『不公平競爭方法』的執法原則聲明”(Statement of Enforcement Principles
Regarding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Under Section 5 of the FTC Act)太過模糊、太過簡略所致。按該聲明是USFTC於2015年8月所提出,當時的O委員亦提出了不同意見書(詳見FTC法第五條執法原則聲明)。
後記
高通因為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已分別遭中國大陸發改委、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各裁處9.75億美金、8.5億美金創紀錄的高額罰金,歐盟、臺灣等地的競爭法主管機關也調查多時,今天連自己人也出手了。Apple還在USFTC決定後三天向法院控訴高通扣留10億美元權利金折讓不還,只因Apple在韓國公平會對高通不利的作證。對於USFTC於歐巴馬總統卸任前夕急著通過此項決定,高通則表達了極度的失望。
高通若再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巨額罰款應不會另人意外,可是處罰後並不代表其競爭對手將因此獲益,相反的將會是另一個可能引起爭議的行銷模式的出現。畢竟「不入流的企業賣苦力,三流的企業賣產品,二流的企業賣技術,一流的企業賣專利」,而今天的高通它不僅賣專利它還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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