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9日 星期六

美國總統大選違反反托拉斯法

今年是美國總統大選年,共和、民主兩黨總統候選人羅敏尼、歐巴馬已展開捉對廝殺,就在103日第一場總統大選辯論即將舉行之際,由另一政黨推出的另一組候選人就共和、民主兩黨合謀獨占總統大選向法院提起了反托拉斯訴訟。


一般人對於美國總統大選的印象多以為只有共和、民主兩黨的競爭,殊不知,除了共和、民主兩黨以外,每次大選其實都還會有第三組人馬,甚至更多。而本次由自由黨(Libertarian Party)推出的正副總統候選人前墨西哥州州長Gary E. Johnson(此人曾角逐共和黨總統提名失利)、前加州橘郡(Orange County)最高法院退休法官James P. Gray,在本(9)25日正式向加州中區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訴訟,指控共和、民主兩黨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和總統辯論委員會(Commission on Presidential Debates)相互合謀阻止自由黨候選人參與十月份的總統副總統大選電視辯論,獨占美國總統電視辯論市場,違反了休曼法(Sherman Act)第一條的規定。

7頁的控訴書中指出,這項勾結從1988總統辯論委員會成立時就開始,24年來共和、民主兩黨持續的在華府和美國其他地方秘密會商,策劃總統副總統辯論事宜,而且還排除其他候選人或第三政黨參與辯論的機會。Johnson州長和Gray法官指控共和、民主兩黨以協議的方式建立一套辯論的規則,這套規則排除了原告的參與,全國民調則是這項長久以來勾結得以執行和維持的主要原因,兩黨合意的規則限制只有在五家全國民調機構最新民調結果平均超過15%支持度者方可參加電視辯論,這分明就是藉由契約或合意的方式排除了其他競爭對手參與選舉的機會。

而為了證明共和、民主兩黨勾結行為合致休曼法,首先原告指出該項勾結已影響了州際間的商業(interstate commerce),因為每年支付給總統辦公室的薪水是40萬美金、副總統23萬美金,為了候選人的選舉,對辦公室所提供的選舉服務支付了金錢,此已構成了休曼法第一條所稱的「商業」(commerce)。另遂行勾結進而阻止原告參與選舉、排除原告參與電視辯論,實是一種限制交易(restraint of trade)的行為。原告還進一步指出,總統的權力會直接或間接對州際商業產生重大的影響,例如總統任命商務部部長,部長的一舉一動當然是直接的影響了州際商業,另總統有權否決或簽署任何規範州際商業的國會所通過的法案。Johnson州長和Gray法官正向法院申請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TRO),藉以恢復任何尋求總統大位者間誠實、公正的競爭,原告另並附帶要求被告須負擔其一切的訴訟費用。

當然Johnson州長和Gray法官的反托拉斯訴訟,眾人皆知只是一個選舉的花招而已,但從這裡即可看出美國總統選舉優質的一面。試想,若有那麼一天,在選舉時親民黨、新黨等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遞狀控告國、民兩黨違反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那就代表台灣民主政治成熟了!真希望有那麼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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