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除了友達外,其實還有…

本年9月20日美國加州北區法院友達案判決一出,國內各大媒體莫不大幅報導,經濟部甚至表示將協助友達渡過難關,但同樣是台灣廠商,同樣是價格勾結,同樣也是地區法院的判決,除了友達外,其實還有…


  其實還有我國汽車零件(auto parts)業者。

這是本年9月5日美國威斯康辛州東區法院的判決,被告是我國汽車零件業者―台灣開億工業(Taiwan Kai Yih Industrial,TKY Industrial)、耿鼎企業(Gordon Auto Body Parts,Gordon)、維輪企業(Auto Parts Industrial,API)、瑞利企業(Jui Li Enterprise,Jui Li)、TYG Products(東陽事業美國分公司)、Cornerstone Auto Parts(維輪企業美國分公司),原告則是美國汽車零件零售商和消費者(集體訴訟)。

被告不是原廠零件的生產商,而是生產或銷售維俢市場(aftermarket)用之汽車零件,價格遠較原廠便宜,在美國汽車維俢零件市場有95%的市占率。原告控訴被告間自2003年起就停止彼此競爭並秘密協議訂定最低價格(floor price),同時建立對不遵守者的懲罰機制,TKY、Jui Li和API還成立策略聯盟分配維俢零件市場,此等作為使得零件價格上漲了100%,違反休曼法第一條的規定。原告同時還引用了2003年台灣經濟日報有關東陽事業總裁吳永茂(Raymond Wu)的新聞做為被告遂行勾結的證據。吳總裁當時對記者表示因為維俢零件製造商多集中在台灣南部,使得業者間可以協調價格。新聞內容為:
      
       依據吳總裁表示,台灣近乎獨占全世界維俢零件市
       場。…在過去業者間銷價競爭,縱使市場需求強盛
       也是一樣,彼此間會“偷”對方的市場。但現在不
       一樣了,業者間已放棄銷價競爭,本地零件業者的
       毛利遠比台灣高科技廠商來得高。同業間密切合作
       避免流血價格競爭,因此有很高的利潤。

除此之外,2004年經濟日報報載TYG代表表示“在北美市場停止與台灣主要對手的競爭”、Gordon副總裁將2004至2005年該公司的高收益歸因於業者間有效的停止銷價競爭等發言亦成為原告的呈堂證供。

然被告認為原告只是汽車零件的間接購買者,並不具有反托拉斯告訴的資格。法院認為原告是否具有反托拉斯告訴資格,需視原告有無因反托拉斯法所欲禁止的行為造成有“反托拉斯損害”(antitrust injury)。法院進一步指出,被告掌控美國維俢零件95%的市場,零件最終使用者的價格大部分都被製造商賣給直接購買者的價格所決定,直接購買者是可以很容易的將增加的價格轉嫁給客戶及消費者,所以原告會因被告勾結而生損害,是以,駁回被告的指稱而認定原告具有告訴資格。

從友達、奇美等涉及的TFT-LCD案,到華航、長榮涉及的航空貨運運費案、帝寶、龍鋒等涉及的車燈價格勾結案,到今天的東陽、瑞利等之共謀汽車零件價格案,雖然在在證明台灣業者已經“長大”了,但“長大”後心態也要變得更為成熟,孩提時期不罰的行為,長大後或將面臨嚴重的挑戰,上開卡特爾行為即是顯例;過去認為理所當然的言語,長大後亦必須謹言慎行,經濟日報的呈堂證詞可以為鑒。國人面對此類案件的反應則切莫民粹,業者唯有瞭解國際遊戲規則方屬正道,我們是國際遊戲規則的追隨者,除非我們永遠足不出戶,自己關起門來當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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