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合理”的權利金應多少?美國法院算給你看

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間的權利金到底要多少,永遠是一個公婆說理解不開的結,“太高”有可能會被認為是變相的拒絕交易,“太低”可能降低發明人創新的誘因,那到底要多少才是“合理”,美國法院竟然破天荒的實際計算“合理”的權利金。



今天(30日)經濟日報A7版新聞標題―“Google併購摩托 效益出不來”,內載Google去年以124億美元收購摩托行動公司(Motorola Mobility)以取得行動裝置專利,但美國法院卻裁定微軟僅需支付Motorola小額權利金,與Google要求的四十億美元差距甚大。好奇使然,追蹤本案的結果竟然發現承審的美國華盛頓州西區法院James Robart法官在上週四(25日)的Microsoft Corp. v.Motorola, Inc., No. C10-1823案判決中,前所未有的對重要的標準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EP)計算出“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權利金金額大小與範圍(royalty rate and range)。這在美國法院可說是史無前例。


背景說明與權利金計算

摩托行動公司擁有無線網路(wireless networking)和影像編碼技術(video coding technology)兩項重要的專利,通常IEEE(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這些標準制定的組織在採認專利為市場標準時,會同時要求SEPs所有人必須在FRAND的條件下對外授權,包括授權給競爭對手。Microsoft的產品,Winsows作業系統和Xbox遊戲機,就使用了摩托行動公司的上二專利,摩托以Microsoft產品售價的2.25%收取權利金。Microsoft向法院控訴,摩托高得離譜違反了向標準制定單位的FRAND承諾,2.25%並不是一個FRAND的權利金。

Robart法官在去年的公聽會中曾斥責摩托Microsoft兩方傲慢唯利是圖,為了解決長久以來權利金高低的爭議,Robart法官乃著手計算FRAND的權利金步驟如下:

第一歩:
先評估摩托專利組合(patent portfolios)在標準適用上以及對Microsoft產品的重要性,此一評估主要是在減輕所謂“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的風險。法院同時也評估Microsoft產品所使用到的所有專利所應支付的總權利金,而其中歸因於摩托專利的比例應該是多少。
法院注意到,若每一個專利所有人都向Microsoft收取2.25%的權利金,那Microsoft的產品將變得無利可圖,這個堆疊的關注必須被突顯出來,因為摩托的專利對標準和對Microsoft的產品只提供了極小的貢獻。

第二歩:
以其他可比較的授權(comparable license)案例,來考慮摩托專利的相對重要性,藉以計算出權利金金額和範圍。
為了計算影像編碼技術的權利金金額和範圍,Robart法官是採用專利聯盟(patent pool)為計算基礎,列出了一個求取合理權利金的公式,公式說明了專利聯盟參與者所擁有的專利之價值――從參與專利聯盟所收取的權利金,或授權予其他專利聯盟所收取的權利金。利用此一公式,Robart法官計算出影像編碼技術FRAND的權利金為每一產品0.555分,範圍則是每每一產品0.555~16.389分。

在無線網路權利金部分,Robart法官除亦採用專利聯盟外,另亦參考了一個有關軟體專利的個案(Marvell半導體公司參與ARM控股公司案),以及由一家顧問公司(InteCap, Inc.)所發展出來的專利授權評價模型,計算出無線網路FRAND的權利金為每一產品3.471分,範圍則是每一產品0.8~19.5分。

法院也將摩托2.25%權利金回算,得出每一產品的權利金在3美元至5.13美元之間,遠超過法院所認為的FRAND權利金的範圍。


後記

依據ZDNet的估計,按造Robart法官所計算出來的標準,Microsoft大約只需支付摩托每年180萬美元的權利金即可。
對於權利金的給付標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erkey Photo v. Eastman Kodak Co. (1980)案中曾說過:「即使是獨占者也可以索取盡可能高的價格惟今竟然有法官實際去計算FRAND權利金,其妥適性頗有爭議,如此一來法院或恐會成為價格的管制者,個人持保留的態度,市場的還是回歸市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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